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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债权一方能否单方起诉追讨?
[案情]
2009年9月25日,原告陈乃森与李岚离婚。在离婚前,被告黄小珍以办事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陈乃森、李岚借款,双方商定借款20000元,被告在借条上也写借款20000元,原告实付给被告借款18000元,扣押2000元作保证金,借期从2009年5月2日至2009年7月2日止,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逾期后,被告仅归还4800元,余款拒绝偿还。现原告陈乃森、李岚已离婚,离婚时对债权未作处置。原告陈乃森于2011年4月6日诉至宾阳县人民法院,请求被告归还借款1520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经法庭调解未果。
[争议]
现原告陈乃森瞒着前妻单方来起诉,就是否追加李岚为原告共同参加本案诉讼,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原告陈乃森起诉的是全部共同债权,而李岚是共同债权人之一,当事人没有请求法院对该债权进行分割,法院不宜对该债权进行分割。所以,应追加李岚为原告参加本案的诉讼;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的债权可以分割为陈乃森、李岚各占一半,陈乃森的债权由陈乃森起诉请求法院处理,李岚的债权由李岚请求法院处理。既然李岚本身没有起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不告不受理的原则,李岚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应该追加李岚为本案原告,只能对一半债权处理。
[评析]
笔者赞成第一种意见。
本案实际是一个必要的共同诉讼。所谓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的构成条件在于: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2.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因为共同诉讼人对于诉讼标的原先就有共同的权利或者义务,或者因为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共同诉讼人之间产生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在本案中,原告陈乃森、李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给别人的款为夫妻共同债权,离婚时未作处置的,该债权仍然是原告陈乃森、李岚的共同债权,因此李岚是本案必要的共同诉讼人。该借款归原告陈乃森、李岚共有,所以法院应当将李岚追加为本案原告参加本案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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