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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隶背景下,检察机关应强化起诉书说理
作者: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庄力文
起诉书说理指的是,在事实叙写、证据出示与法律适用三大内容上的详细化与具体化。虽然有检察同仁认为起诉书说理是个伪命题,简明扼要的起诉书是世界通例。但笔者认为在转隶背景下,在案多人少的笔录中心环境下,起诉书说理势在必行。
一、增强起诉书说理的意义
转隶背景下,检察官特别是员额检察官正面临着以审判中心主义的刑事法官更加严格的考验,同时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监督刚性也已悄然下降;随着案件大量增加,提起公诉后与法庭庭审之间早已办理过很多其他案件后,检察官往往会忘记部分案情。此时,起诉书说理便是快速回忆案情的有力武器,期间减少的时间往往是被告人羁押的时间!这个背景下起诉书内容与格式必须进行改革,理由如下:
(一)对检控方而言:案卷移送后公诉方无法在庭审中获悉案卷材料内容,只能依靠细化审査报告中的事实认定与证据摘录应对辩方发问;此外,提起公诉与开庭时间的间隔也不会太短,起诉书详细叙写事实的便于公诉人快速回忆案情与法律适用信息,便于应对辩方提问与法庭询问。
(二)对审判方而言:起诉书就法律问题的说理有助于法官有针对性地阅看案卷材料,减少阅卷后与检察官交流的次数,更快更全面地了解案情的最全貌,同时充分了解控方主张进而支持起诉意见,在案多人少的背景下,对审判工作百利无一害。
(三)对被告方(辩护方)而言:起诉书说理契合公诉机关的客观义务精神,加强说理有利于进一步促使被告人认罪,简化庭审举证,提高庭审效率,进而缩短整个诉讼周期最终减少被告人自己的讼累,也有利于强化法治教育功能和增强诉讼透明度。如图:
优点
审方
控方
辩方
对象
减少阅卷时间,有针对性了解案情,压缩审理时间
快速回忆案情,有针对性制作三纲一书,提高出庭质效
有针对性了解案情,提升答辩指向性,减少己方讼累
笔者认为,检察官要做的不仅是有力指控犯罪,更重要的将控方主张保质保量地传达给审方与辩方,也就是说在保证实体公正的情况下,越快办结案件越好。因为这模式符合控审两方的利益,这才是目前中国法治下法律职业基同体应着力解决的问题!不然刑事案件起诉后不仅要与法官时刻交流观点意见,还要在开庭前反复回忆案情与法律问题。
二、如何进行起诉书说理
起诉书说理主要分为三部分,事实叙写、证据出示与法律适用:
(一)事实详细叙写。笔者经常看到起诉书事实叙述格式化情况。例如以“因琐事引发口角”表达案件起因,以“双方进而引发肢体冲突”代替经过,以“逞强好胜”、“目无法纪”、“肆无忌惮”等词描述动机目的,看似指控有力,实则虚无空洞。到底逞什么强、泄什么愤,任何故意犯罪都是目无法纪,法官单纯阅看起诉书叙写事实时根本无法了解案情貌,只能咨询检察官或者自行阅卷,二者无论何种均会增加诉讼周期。
此外,起诉书一般只叙写案发经过而不对案发起因及到案经过(如只记载向警方投案)进行完整记载。这种节录式叙写不利于重现案情,起诉书的事实认开庭前熟知案情无提供。正确的做法就是对起诉书事实进行详细叙写,如图:
网上追逃后自动投案的被告人
先叙写清楚其系警方多年追逃后主动投案,为量刑时限制从轻情节之适用做好铺垫
保险诈骗案
双方何事签订保险、投保内容为何、收益情况为何之类的基础性事实要进行详细叙写,之后再行叙述诈骗经过
职务犯罪案
对被告人所属单位的职权范围、被告人本身的职权范围先进行详细描述,再叙写被告人如何利用职务实施犯罪行为
事出有因的故意伤害案
应详述当事人纠纷产生的原因,对矛盾层层加深的犯罪事实叙写必须详述当事人冲突纠纷逐步累积过程,对案发后涉案当事人达成的和解、赔偿情况、到案情况等量刑情节也应进行详细叙写
重大责任事故案
在描述被告人如何导致事故发生前,应重点琢磨正常情况下为避免该事故应该做的规范程序,为法官了解相关工艺流程等基础性信息做好铺垫之后再写违规操作导致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
总而言之,在目前法治环境下若控方能将起诉书详细叙写指控事实,不仅利于法官较快产生内心确信,也利于公众了解检察院严谨的办案文化,何乐而不为?
(二)证据摘录说理。笔者经常看到起诉书证据部分,列举形式化,就具体案件针对性不表现为证据出示水远按照刑诉法规定8类证据顺序笼统列出而且是不完全列出,细节事实有何证据材料证明不详细不具体,不说明采信理由与依据,对侦查机关提供但不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材料不说明不子了保位的理由与依据,使证明过程缺乏针对性,无法与证明对象相呼应,不能形成在庭审中为旁听人员可感知的证据链条。
笔者认为,起诉书中须阐述证据的种类及名称、每份证据材料或每组证据组合的证明内容、整个案件证据体系分析、案件详细事实部分内容及有争议事实部分的说理。如图:
有罪供述情况下
审查供述自愿性后,根据印证规则,起诉书证据部分写明其余直间接证据与供述的印证关系
无有罪供述情况下
审查客观性证据真实性后,根据证据组合规则,将列关联证据排列组合后有针对性地写入起诉书证据部分,通过证据组合形成证据链条使得法官形成内心确信
例如,对有数名目击证人的简单伤害案件,在审查单一证据三性后,鉴于被告人认罪且得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可在起诉书证据部分直接将被告人供述(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相关人员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列为一组证据材料进行摘录,共同实案发经过。再摘录鉴定意见等客观性证据,证实伤势情况;
对于零口供室犯罪案件(如盗窃案),鉴于单个证据材料与案件无直接关联性,可在起诉书证据部分对被害人陈述等主观性证据与勘验笔录、足迹(指印、DNA)同一性比对意见等客观性证据列为一组进行摘录,证实本案盜窃行为方式与失窃情况。再摘录被告人供述与人通过电信基站分析的行动轨迹证实被告人所述不在场证明的虚假性,再结合被告人相关类似犯罪前科情况,一步一步排除他人作案合理怀疑,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
(三)法律适用说理
现有起诉书格式,对案件涉及的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此罪彼罪界限)、量刑情节等法律问题是只见结论不见说理,给人以结论武断之感。但只要有公诉经验的同仁都知晓内部文书审查报告对上述问题做了详细阐释,为何不能把该报告中的内容借鉴到起诉书理由部分中呢?自然正义要求任何决定作出前都必须做到充分说理。转隶背景下,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的定位更加凸显,为何要对起诉书去神秘化势在必行。同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运行4年提下,在庭审直播倒逼起诉书公开情形下,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已运行3年背景下,起诉书更需要说理来得公众的理解与信服。
例如,在本院认为一栏中就可对为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说理;对风险起诉案件,可重点对存在争议的法律问题进行说理,对因政策认定事实之法律问题可暂不说理。
我们不能忽视,当前的庭审实质上还是依靠节录式宣读与出示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制作的笔录,这种模式不但旁听群众听不懂,就连主审法官也无法当庭实现内心确信,若不在书面详细表明控方观点,还不能怎么提升检察官办案公信力呢?故检察官最务实做法就是加强起诉书说理。从可行性上讲,审查报告规范化也为起诉书说理提供了良好基础,例如承办人在制作审查报告事实认定一栏时往往会详细叙写本案案情,将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四大要素详细呈现在审批领导眼前,那为何不能将上述事实也详细呈现于起诉书中呢?
纵观全文,转隶背景下起诉书之目的为二,一是为法官及公众重现案情提供便利,回是为法官及公众信服检方指控罪名与量刑情节提供理据。而上述两点的实现都需起诉书说理的支撑。所以起诉书必须强化释法说理,在事实叙写、举证说理、法律适用三个方面多下功大。这不仅是审判中心的要求,也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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