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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答复:法官与当事人有师生关系 是否需要回避?

当事人意见

违反回避规定,不宜由关岭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关岭县法院)审理。该院分管民事的副院长易某某与王某某是师生关系,又是同事关系,与卢某某又有亲戚关系。这两重特殊关系导致本案判案不公。


法院认定

关于回避的问题。易某某非本案的审判人员,也非与本案的审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并未违反回避的相关规定,故王某某的该项申请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2016)黔民申253号】

当事人意见

X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一审法官是师生关系,故一审法官应该回避。二审时就此申请法官调查,但二审法官未予调查。


法院认定

关于王某某所提审判人员应予回避一节,因其所提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采纳。《(2017)京民申1544号】


当事人意见

XX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违法代理,其代理行为无效。张某某系在X省高级人民法院任职多年的老法官,后在省政协退休。【法官驿站(ID:gxflqwx)出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法官从人民法院离职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规定,张某某二审代理行为无效,且据说其与本庭法官是师生关系。二审法院法官明知张某某曾在本院任职,负有告知其更换代理人的义务,但其不履行法定职责,涉嫌徇私舞弊及渎职,影响本案公平、公正审理。


法院认定

XX建筑公司主张张某某代理人身份不适格,但其在庭审时明确表示对对方出庭人员无异议,未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审判人员徇私舞弊的事实,故XX建筑公司的该项程序异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2015)民申字第1322号】

当事人意见

被申请人XX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二审委托代理人章某某与二审法官存在师生关系,同时,二审法官庭审前私下会见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二审委托代理人,二审程序违法。


法院认定

再审申请人认为二审法院违反回避原则,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16)浙行申569号】


当事人意见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任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桑某某系二审审判长刘某某的班主任老师。双方系亲密的师生关系,刘某某应主动回避而没有回避,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


法院认定

关于回避问题,师生关系并非法定回避事项,武某某也并未提供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其他具体事由,故该事由不成立,本院不能支持。 【(2017)晋民申2145号 】

当事人意见

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一审审判员与被上诉人代理人陈某是较好的师生关系,应主动回避而未回避。


法院认定

关于一审程序问题,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一审法官有应当申请回避的情形 。【(2016)川15民终135号】


当事人意见

一审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中的审判员与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系师生关系,其未回避。


法院认定

上诉人认为原审审判人员与原审原告代理人之间存在师生关系,但未举证证明,且师生关系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回避事由,况且,作为原审的被告,吴志玲并未在原审过程中提出回避申请,因此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2015)攀民终字第293号】

当事人意见

本案一审审判长与陈某某系同学或师生关系,其应当回避。


法院认定

周某某、瞿某某在二审期间提出本案一审审判员存在应回避情形,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也不能进行明确说明,故本院不予支持。【(2016)浙03民终2973号】


当事人意见

原判程序错误,一审的主审法官与魏礼庭系师生关系,应当自行回避。


法院认定

唐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魏某某与一审的主审法官系师生关系,且在一审开庭时唐某某也没有申请一审主审法官回避,故一审程序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2015)邵中民二终字第260号】

当事人意见

原审审判长欧某系李某妻子李某良的班主任,其儿子李某靖系欧某的同班同学,属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原审判决程序违法。


法院认定

经本院再审核实,原审原告李某的妻子李某良确系原审审判员欧某就该城关中学时的班主任,其子李某靖当时与欧某系同班同学,双方日常并无什么交往。【法官驿站(ID:gxflqwx)出品】经本院再审查明,原审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正确,审判人员不存在影响本案公正处理的情形。故再审申请人李某剑提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的申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18)湘1024民再2号】

当事人意见

原审程序违法、案件承办人与当事人是师生关系、应当回避。


法院认定

原一审主审法官二十多年前虽在被申请人学校任教,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不存在自行回避的情形。【(2017)苏1322民申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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