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来说一下法院裁判文书的格式问题,因为判决书属于国家司法文书,为了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最高院从形式到内容对民事判决书提出了非常严格的要求。法官在出具判决书时要求做到格式统一,事实和法律要素齐全,结构完整、繁简得当、逻辑严密、用语准确,裁判结论公平公正。故从格式角度讲我国目前裁判文书主要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你问题中提到的对方认,对方不认等内容都属于正文部门。其实你提到的只是正文的一部分,在一份判决书中,正文包括首部、事实、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尾部。
你在问题中提到的判决书只有“经本院审理查明”,没有“本院认为”。是正文中的事实部分用语严谨的表现。三个部分是法院判决书格式的要求。
你的问题中提到:本案一共3部分:1、对方认的;2、对方不认识,经法院审理查明予以证实的;3、对方不认识,法院也没审理的。判决书判的只是对方认的错。其实这是判决书中的事实部分。根据相关规定:裁判文书的事实要包括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告答辩的事实和理由,法院认定的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对诉辩意见可以不原文照抄当事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代理词内容或起诉、答辩时提供的证据,法院有权考虑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辩意见和提供的证据后综合表述,归纳总结。
这就提醒我们,在开庭过程中,一定要把自己的答辩意见、质证意见等表达清楚,想清楚、想明白再表达,非常重要,让法官明白,进而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在开庭过程中不要轻易承认对方陈述的事实,否则法院就会在判决书中写明×××承认×××主张的事实 。
法院认定的事实认定的一般都会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展开。按照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根据审查认定的证据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对待证事实存在与否进行认定。要说明事实认定的结果、认定的理由以及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如果有的事实法院不认定,不审理,可能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或者关系不大。如果你认为法官对该事实不查明,严重影响裁判,你可以以基础事实不清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二审法院进行查明。
所以如果你想让法院查明某个事实,你就要把这个事实与案件的关联性,重要性等都讲清楚,讲明白,并通过证据予以佐证,单凭扣除可能没有任何效果,打官司讲究证据,口说无凭。
正常情况下,在理由部分都会有本院认为部分。根据规定理由部分以本院认为作为开头,其后直接写明具体意见。故你说的没有本院认为部分可能是你只看到本院经审理查明。法院正常情况下都会写到本院认为部分,该部分主要是对理由的陈述,是针对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明确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阐述原告请求权是否成立,依法应当如何处理。理由部分的核心内容是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明确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阐述原告请求权是否成立,依法应当如何处理。裁判文书说理要做到论理透彻,逻辑严密,精炼易懂,用语准确。如果你的案件中有该部分,应该是由本院认为部分。你现在是把裁判文书中正文的事实部分和正文的理由部分搞混了,法院不可能在事实部分出现本院认为的,只能在理由部分出现本院认为。
建议你针对你的判决书,从判决的标题、正文到落款好好看看。尤其是对判决书中正文中的事实部分、理由部分、裁判主文这三部分好好研究,认真分析,因为这三部分是与当事人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双方争议的事实是什么,有没有证据证实,法院裁判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等等都会明确写在上述三个部门。如果你对判决书不服,建议也可以针对这三个部门存在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上诉,这样二审改判率可能会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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