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建委信函〔2017〕43号
重庆市江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江津信箱〔2017〕252号交办件的回复
钟同志:
您好!江津信箱〔2017〕252号件已收悉,针对您所提出的
母公司是否可以不通过投标而直接做其全资
子公司的工程问题,区城乡建委专程派人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资料,现将有关情况复函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对可以不
招标的情形描述,结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母公司是不可以直接做其全资
子公司的工程。采购人指符合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不包括与其相关的
母公司、
子公司,以及与其具有管理或利害关系的,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如某水电集团公司是某水电站项目法人的股东,虽然水电集团公司具有水电站施工的相应资质能力,但因水电站项目的采购人是独立组建的水电站项目法人,该项目法人不能未经
招标而将该项目直接发包给水电集团公司。
此函复。
重庆市江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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