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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观及其形成过程

我的咨询观及其形成过程

(2009-07-21 09:55:23)

  总的来说,我的咨询态度、理念与方法,是当事人中心疗法与精神分析的融合;以当事人中心疗法的态度作为咨询基础,人本主义精神贯穿始终。

 

  在当事人中心疗法中,助益性关系是咨询的基础和核心,即咨询师要为当事人的个人成长提供一种助益性的人际关系。“可用一句话来陈述这个总体的假设:如果我能提供某种类型的人际关系,那么对方就会在他自己身上发现运用这种关系来促进成长的能力,同时也就会产生个人的变化和发展。(《形成》P30)”

 

  之所以形成这样的观点,是因为在咨询中罗杰斯逐渐发现,“如果借助于某种理智的程序或训练的程序,那我对这个遇到了麻烦的当事人是不会有任何帮助的。不可能依赖某种方法、某种知识、某种训练或接受某种教学而达到实际有效的帮助。这些方法是如此的诱人,而且直截了当,以至于在过去我曾经尝试过无数次。我向当事人作出各种解释,给他列出今后的行动步骤,教给他更加令人满意的生活方式的知识,这些都是我们可以想到的。但是,在我的经验中,所有这些方法都是徒劳无益的。它们至多达到的是一些临时性的变化,这些变化不久就会消失,而留给个体的是比以前更多的挫败感。所有的理性方法的失败,迫使我不得不承认,人的变化看来是通过人际关系的经验发生的。……这些似乎在实践经验和研究中都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证实。(《形成》P30)”

 

  “人的变化看来是通过人际关系的体验发生的”,可以这样理解:人的性格是在他先天的生物基础上,由他在早年人际环境中的大量经历和体验塑造形成的,因此,能够促进性格改变的,只能是人际关系中的体验——正面体验越少的人越是如此,虽然知识、理论、认识常有不可或缺的辅助作用——它们为当事人接触新的体验打开了一扇门。

 

  这种助益性关系,首先需要咨询师是“真诚透明”的,即处于咨询关系中的治疗师必须成为一个统一整合的人:在咨询关系中,他表现他的真实自我——而不是一个外表,一个角色,一副伪装;他能在当时充分准确地意识到自己的体验;他也能接纳自己当下的情感,他的表达与他最内在的体验也是一致的。这样的人会让人感觉到清澈见底、始终如一、值得信任,相处时轻松自在、内心安全,从而倾向于放弃心理防御。

 

  其次,需要咨询师内心对当事人是热诚关怀的,对当事人的内在经验体验到一种积极和接纳的态度,需要咨询师真正愿意体验当事人的任何一种情感——恐惧,痛苦,骄傲,愤怒,憎恨,爱恋,勇气或者敬畏。这意味着咨询师以一种完全的而不是有条件的方式来欣赏当事人,无条件地认为他是一个自有其价值的人——无论他的状态、他的行为、他的感受或者他的态度是什么样子。这意味着对他作为一个独立的人的接纳和尊重,愿意看到他用自己的方式拥有自己的行为、感受、态度,无论它们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也无论它们同别人是多么的抵触。这种对当事人经验变化的方方面面的接纳态度,会形成一种人际关系,使得他感到温暖和安全,使他感到可以表达真实的自己,无需伪装,这是助益性关系中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缺乏对人的兴趣、表现出疏远或距离感以及表现出过度的同情,都是无益于治疗的。这里,涉及到咨询师的实践哲学观,其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是咨询师所持有的对个人价值、权利和意义的态度:是认为每个人都有是有价值的、有权享有其尊严,还是在内心因他人的态度或行为看低他们;是尊重一个人的能力和他自我指导的权利,还是认为其生活最好应该由咨询师来引领。

 

  罗杰斯发现,一个人的实践哲学,一个人的目标,不是固定不变的东西,而是流动、发展的组织;伴随着实践的对人的态度和看法的发展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与咨询师努力让自己人格成长和整合的过程是密切相关的;并且,只有在他自己的人格组织中达到了对别人的尊敬时,他才能做到非指导。这种实践哲学,被称为人本主义哲学,其核心是人本主义态度和价值观。

 

  根据罗杰斯及其同事的经验,对他人有深切的尊重和接纳的人,最有可能的是对自身的价值和意义保持基本尊重的人;除非一个人首先(无条件地)接纳自己,否则他不可能,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无条件地)接纳别人。我能战胜自身困难和障碍,正因为我选择和吸收了人本主义价值观,逐渐地能无条件地接纳自己,这是我实践当事人中心疗法的人格基础。

 

  选择非指导,除了理论上的认识和前人的经验,还因为两次想帮助他人走出困境的努力都失败了。一次发生在05年,一位朋友从小处于母亲的控制和贬损下,虽然颇受朋友欢迎,内心却依然孤独而恐惧。我提出单独找她聊聊,希望能帮助她解决这些问题,结果从此她对我避而不见。第2次发生在07年,这时我对当事人中心疗法已有较深的领悟和认同,知道咨询的前提是当事人主动求助,我这样做可能不会有效果,但因为跟这位朋友的关系很好,因而帮助的愿望也就更加强烈。几经犹豫,我还是决定一试,因为即便失败了,至少也是一次经验、一次证实。果然,她拒绝了我的好意,说我那样“冲过去”要帮助她,让她感觉到压力很大,虽然她也说不清楚为什么会感受到压力和焦虑。

 

  相似地,马斯洛认为,有效的心理咨询应该是道家式的。它不去侵犯,也不去干涉,更不是要进行重塑、校正和灌输;成功的心理咨询家应尽量遵循道家的思想,真正地尊重他人的内心世界他们的任务只是帮助他人发现自己并自由地成长,让人们按照自己的方式实现自我的价值。他还说,印度哲学家克里希那穆提的著作使他弄清楚了,无选择性的认知意味着按其本来面目接受一种体验或者一个人,而不是试图对其进行干预或加以改变。这种做法使我们能够在尊敬、欣赏以及体验对方时采取一种顺其自然、迁就随和的方式,而不是支配、干涉、要求、甚至改变对方的方式;其结果,是“我无为,而人(民)自化。”

 

  荣格也发现:我们只有接受一种事物才能改变它——谴责不能解放,只能压抑。如果咨询师想帮助一个人的话,他就必须能够接受这个人的一切,包括他身上最糟糕的东西。没有人仅仅通过语言就能做到这一点,只有通过咨询师的真诚,通过他对待自己以及自身邪恶面的态度,他才能做到这一点;只有当他已经看到并接受了自己的一切时,他才能真正做到这一点,仅仅靠谈话永远是肤浅的。如果咨询师想给另外一个人提供帮助,甚或只想陪他走一段路,他就必须触及这个人的心理生活——只有通过毫无偏见的客观性(接纳),他才能触及这个人的心灵。这也正是罗杰斯的观点:“当我能够接纳另一当事人,即把他的感受、态度和信念作为他真实而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如实接纳下来,我才是在协助他变成一个个人,我认为这一点具有十分重大的价值。……在复杂的现实生活中,我越是单纯地希望成为我自己,越是能够理解和接受我自己以及他人的内在真实,就越有可能激发较多的变化。……经验已经告诉我,如果我的态度是有条件的,凡是我不能充分接受的经验领域,他就不能有所变化和成长”荣格还认为,这种客观性是人的一种品质——一种对事实和事件的深刻尊重,一种对因为这些事实和事件而痛苦的人的深刻尊重,一种对于这样的人生的秘密的尊重——也是咨询师的一种(非凡的)道德成就。这种尊重的态度,使当事人较少害怕表达内心中困扰已久的各种负面情感、想法,较少害怕暴露他本以为说出来后会遭到厌恶与轻蔑、从而令自己蒙受耻辱的种种品行。而当他对咨询师有足够的信任,有足够的安全感来谈论这些事情并认识到,这些事情并不会令人嫌恶时,他的罪责感、羞耻感就消失了。恐惧厌恶与恐惧蔑视是神经症中的常见现象,这些对他人的恐惧构成“阻抗”的一部分。

 

  道家式的、当事人中心的咨询师尊重来访者的独立性,把当事人视为一个自有其权利的、与自己平等的人!虽然这个人有这样那样的症状或缺点,但这些都不是他应该被轻视的理由,他始终拥有同样的人类基本特征,享有同样的人类基本命运,同样有不可剥夺的自由与幸福的权利。如果咨询师束缚于他的过去,在与他的对话中把他当作一个没有长大的孩子、一个无知的人、一个具有神经质人格的人或一个精神变态者来对待,那么在两个人的关系中,咨询师的这些概念中的每一个都会限制他成为真实的自我。如果咨询师把他作为一个处在成为他自己的形成过程中的人来接受,那么咨询师就正在做自己能做的来确认他,或者说他的潜能得以实现。存在主义哲学家马丁·布伯有一句格言:“肯定别人!”这句话的意味特别深远。他说:“肯定意味着……接纳另一个人的全部人格……确认他,理解他,尊重他……促其变化……我在内心确认他,那么在他内心,关于这种人格……就能得到完善,能够发展。”——只有当灵魂感受到来自他方的信任时,才有可能发挥其极细微的、不同寻常的能力!

 

  但并不是说有了尊重和接纳就足够了,需要咨询师有敏感的共情,理解当事人的各种情感和表达的个人意义,助益性关系才有可能形成。只有当咨询师深刻理解了当事人的恐惧、脆弱、伤感、或者听起来荒唐怪诞的情感和想法——通过当事人的眼睛看到他的私人世界,感受到这些情感和想法如同他所体验,并且接纳这些情感、想法——只有这时当事人才会真正感到能够自由地区探索内心所有隐秘的角落,探索令人恐惧的缝隙,探索通常被深埋于内心的经验——因为咨询师的理解和接纳,因为咨询师陪他同行,各种可怕的因素对他来说变得相对安全了。没有理解,接纳是没有用的,这点我亲身体会过。那位喜欢我的女孩,虽然接纳我如实表露的一切,但不能理解我困扰和感受,因而我还是感受到巨大的压力并最终从关系中撤离。

 

  因此,罗杰斯追问自己:“我是否能够完全地进入他人的情感和个人意义的世界,而且做到设身处地、见其所见?我是否能够完全进入他人的私人世界,而丝毫都不想进行评价和判断?我是否能够做到十分敏感,在他的世界中行动自如,而不会践踏在他看来十分珍贵的意义?我是否能够准确地意识并捕捉到他的经验的意义,不仅是当事人已经明白意识到的,还有那些隐含不显、朦胧隐晦甚至以为是混乱无序的经验的意义?”

 

  共情理解是一种宝贵的能力,获得这种能力,需要一个人对自己有很好的理解,与自己的内心有良好的沟通,正如波兰著名导演基耶斯洛夫斯基所说:“如果你不懂自己的生活,那我想你也不会明白故事中那些人物的生活,不会明白别人的生活。”在战胜自身困难的漫长过程中,获益于多位精神分析大师的智慧和自身持之以恒的努力,我深刻理解了自己、理解了“人”——这几位大师在其著述深入揭示了人的心理过程,他们对人类灵魂有最深的洞悉!

 

  最后,如果咨询师能把这些体验和理解传达给当事人,而当事人也在某种程度上体验到了咨询师的真诚透明、接纳和共情,助益性关系就形成了。在这种关系或心理环境中,当事人开始改变并重组自己的观念。渐渐地他不再认为自己是不可接受的、不值得尊重的,不再认为自己必须依据别人的标准生活。他开始转向这样一个观念,即自己是一个有价值的、自我定向的人,能够在自身体验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标准和价值观。他会对自己产生更多的积极态度,变得更少心理防御,并因此对自己和他人的经验变得更加开放。他的目标和理想都会变得较为现实——因而现实自我与其理想自我之间的反差也逐渐缩小——更容易实现。各种类型的紧张——生理紧张、心理不适、焦虑体验——都会明显减少。他会把自己的这种行为称为成熟,非常了解他的人也会看见他表现出一种更加成熟的行为方式——这点可以参见《解脱之道》最后部分,我本人经历的这种变化。

 

  费德勒在一项被人反复引用的研究中发现,有着不同取向然而经验丰富的治疗专家都与他们的当事人形成了相类似的关。这些因素主要是:能够理解当事人的意思和感受;敏于感受当事人的心态(情感);不导致过多情感卷入的热情和兴趣。罗杰斯认为,正是这些因素将专家与非专家区别开来。在研究中罗杰斯及其同事发现,正是这样一些态度和能力,而不是咨询技巧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对咨询中的变化起到了根本的作用。(《形成》P39\P57)

 

  当事人中心治疗之所以有效,是因为进化着的建设性力量为人类所固有,正是这种力量促使人们去实现其固有潜力——正如很多先贤大家所观察到和所相信的那样。在个体自身中潜存着走向成熟的能力和倾向,存在着对自由和幸福的渴求,这些倾向可能深埋在心理防御的一层又一层的硬壳之下,它可能隐藏在精致的面具之后,但是在一种适当的心理氛围中,这种倾向会释放出来,变成实际的而不再是潜在的东西。并且,归根结底它是所有的心理治疗所必须依赖的倾向。

 

  有人总结当事人中心疗法说:“人有能力发现自己的心理问题,并寻求改变,已达到并保持心理健康。心理治疗只要为求助者提供了足够的尊重与信任,求助者就会依靠自己的能力发生改变,并不需要咨询师从其外部进行控制和指导。”这接近于当事人中心疗法的观点,但远不充分,它忽略了咨询师的“真诚透明”和“共情理解”的必要性,此外,他还忽略了“当事人在最低程度上觉知到治疗师对自己的接纳和共情”这个必要条件。

 

  最后一个条件也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如果治疗师的接纳和共情不能被当事人感知到,对他来说这些就等于不存在,这种情况在咨询中是实际存在的,我自己已亲身经历过。这时首先应该做的,是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只有这样咨询才有可能成功。如果当事人对咨询师深怀恐惧,戒心难除,即使他具有天底下最良好的愿望,他也不可能对咨询师自由、自发地表达自己,这会全面妨碍咨询的展开。对咨询师的恐惧和不信任——这在社交恐怖症患者身上表现得最为明显,是他对周围的人的恐惧、不信任的延续,他把咨询师感受为与他生活中接触的人一样对他有威胁,而这些威胁感实际上都出自于他的移情作用(弗洛伊德把无意识因素造成的歪曲影响称之为“移情作用”,后来沙利文把同一种现象称之为“人格失调性歪曲”。弗洛伊德发现——首先是在病人与医生的关系中——病人并不实事求是地看待医生,而是把医生作为他自己的种种期待、渴望和焦虑的投射对象,这些期待、渴望和焦虑乃是病人童年时代因某个与之有重要关系的人而体验到的。弗洛伊德在这里发现,事实上我们是以一种歪曲的方式去看待现实。我们相信我们是在实事求是地看一个人,实际上我们从一个人的形象中看到的却是我们自己的投影,而我们自己却未能觉察到这一点。)。

 

  罗杰斯认为,对当事人而言,治疗是一种学习,但他反对在咨询中进行指导和教学,他确信:“唯一能对行为发生有意义的影响的学习是自我发现、自我拥有的学习。对事实进行个人评价并把它吸收到经验中,像这样的自我发现学习是无法与他人进行直接交流的。人往往很自然地热衷于直接交流自己的经验,而一旦这样做了,交流就变成了教导,其结果也就成了不合逻辑的了。”但是,很多前来寻求帮助的当事人,自我探索的能力都被严重束缚了,与内在的交流受到了严重的阻碍,不能自我发现,因而纯粹的当事人中心治疗对他们很难发生作用。

 

  在《心理治疗的过程构想》一文中,罗杰斯将咨询中个人变化的过程分为7个阶段:处于第一阶段的个体不承认或没有认识到自己有什么问题,不可能自愿寻求治疗;处于第二阶段的个体没有认识到个人对问题负有责任,认为问题是莫名其妙地落在自己身上的。他发现“许多主动寻求帮助的当事人是处在这个阶段的,但我们对于这些人的治疗成功程度是相当有限的。”并推测可能大多治疗师都是如此。前面提到的受困于强烈焦虑的当事人(以下简称L小姐),来求助时显然处于第二阶段,因此我完全采用当事人中心疗法进行咨询的尝试失败了,后来的咨询中我运用精神分析,在咨询中起带头作用,才帮助她找到了困扰的根源、逐渐摆脱了焦虑的困扰。

 

  在精神分析中,咨询师提出的每一个建议、每一个问题,都可能具有起头的性质,都暗中带有某种程度的引导性——引导探索向某个方向进行。在当事人中心疗法中,也存在这样的引导,不管罗杰斯多么强调它的非指导性——比如他的一位当事人反馈说:“从结果判断,那次访谈是极为成功的,你所有的提示都是我准备要前进的方向。我想象到别人听我们的录音的时候,会说这很好地说明了咨询员的确对当事人进行了评价和指导。但是如果我对你说:‘请原谅,但是我现在在朝什么方向前进?’而你回答:‘北!’我看不出拼什么说是你把我推到了那个方向上去。虽然这一点很难证明。……我希望除掉伪装,但是我自己没法做到,所以你承担起了我的真正的愿望。但是又一次,其他人从外部看来,会谴责你,因为你选择了你自己的态度和价值观。(《当事人》P97\P95)”

 

  仅仅依靠劝说、忠告以及出谋划策这些手段来教育或矫治人——就像罗杰斯说的“尽力去教别人、给他列出今后行动的步骤”,的确是无济于事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咨询中咨询师不能进行指导、解释或分享自己的经验。事实上,对比指导性方法和非指导性方法的研究表明,非指导性方法也不是绝对的“非指导”,虽然它在“对当事人的行动做出指导”一项上的得分上远低于指导性方法——约为其1/8;同样地,不作解释也只是相对的,在“进行解释、讨论或提供信息”一项上它的得分约为指导组的1/5。(《精粹》P71)

 

  “指导”、“解释”、“提供信息”,无论是在指导性方法还是在非指导性方法中,只有在满足一个前提条件时,它们才是有价值、有意义的,那就是咨询师对当事人有共情理解,因而其指导和建议对当事人而言可行、力所能及。很多指导性方法的咨询师,在这一点上做得是非常差的,他们擅长做的,就是建议来访者多关注积极的方面,用行动转变性格,训练用“积极的思维”代替“消极的思维”。

 

  共情理解是很困难的事。每个人都存在于以他自身为中心的不断改变的体验世界中,这个世界是高度个人化的,是一个个人的世界,理解行为最有力的点存在于个体自己的内心。我们没有意识到,我们常常是从自己的观念、框架或者普遍的观点来“理解”一个人的,因而会认为别人“妄想”、“盲目”。但是,如果我们以他人的眼光看待他人,我们就会发现,没有所谓的妄想和盲目,他的行为总是有意义的、目标指向的尝试,总是有目的地对被察觉到的现实进行反应——每个个体都对他体验到的、察觉到的领域作反应,这个知觉域对他来说就是“现实”(《当事人》P424\P432\P425)。因此,咨询师在提供指引时,首先应该进入来访者的私人世界,用他的眼光理解他,只有这样,指导才会适用于他,对他有帮助。

 

  弗洛姆认为,神经症是一种隐秘的、个人的“宗教”。“为了理解一个患者——或任何人——我们必须知道,对于生存问题,他的回答是什么;或换种方式来说,他那种隐秘的、个人的宗教是什么?他把他的全部精力和热情奉献给什么?大部分我们所认为的‘心理问题’,只不过是他给出的基本答案的派生结果。因此,在这个基本答案——即他那隐秘的、私人的宗教——被了解之前,企图去治愈他的疾病,必然是徒劳的。”我完全同意他的看法,相信咨询中应该针对当事人的问题,探索、分析他童年经验的方方面面,这正是精神分析的基本观点之一:不对他童年时的经历和所遭受的情感影响进行了解,我们就无法理解一个神经症患者。

 

  我们每个人都有一个“宗教”,对自己、对他人的观念和态度就是我们的宗教。这个宗教是在童年时代发展成型的,然后它被延续到成年后的世界里。在“神经症”个体那里,童年时他没能形成一种归属感、没能形成“我们”这样的同在感,而代之以深深的不安全感和莫名其妙的恐惧感。由于自身的弱小无力,由于经常感受到羞辱、压迫和威胁,由于无人能提供庇护抵消它们,他感到孤立、无助和恐惧。在这种情形下,种种神经症倾向开始形成了,它们是被不利的生存环境塑造形成的生活方式。为了从威胁性的环境中求得生存,他必须把它们发展出来——亲近人,对抗人,逃避人,或不顾一切地追求完美与成功。长期的威胁给他带来一种无意识的感觉,即他必须不惜一切代价在这条小路上走下去,否则他就会死于这些时常威胁着他的种种危险。这些倾向是在他面对孤立、无助和恐惧时,被发展出来以应对生活的。他意识不到自己受这些倾向的支配达怎样的程度,但如果他试图不按照惯有的方式行事和对待他人,他就会感受到焦虑的威胁;如果他不能或没有达到完美和成功的标准,他就会感受到令人衰弱的自恨和自卑。

 

  人生初期的灾难,塑造了当事人对自己、对他人的印象和态度,这是他今后一切行为的出发点。他很难——几乎不可能——偏离童年形成的行为模式,即便在成年后事实上他已置身于完全不同的环境中,即便这个环境事实上已不再像童年那样危机四伏,因为他将童年经验中形成的对他人的观念,投射都成年后接触的人身上——换句话说,他的心理环境仍然跟童年一样危机重重,因而他不断感到恐惧和焦虑。他意识不到他是在对自己投射到他人身上的东西作反应,而深信他人的确就是他以为的样子,并在这个过程中进一步强化他早有的对他人的观念。(《成长》P291\P292《冲突》P19《当事人》P439)

 

  用阿德勒的话说:快6岁时,小孩就形成了一套完整而牢固的行为模式,已具备自己独特的方式来处理问题,他将这些方式称为一个人的“生活模式”。即便这些处理问题的方式会引起一系列的痛苦和不幸,他也不会轻易放弃这些方式。唯有重新审视造成错误模式的情景,意识到错误之所在,他才能修正这些方式(《生命》P8)。我在咨询中所做的正是这样的工作,在与来访者共同探索的过程中,帮助他们发现和领悟困扰的根源所在,帮助他们看到这些经验与目前困扰的联系,与他们探讨其中的“非理性”之处。

 

  我的第一位来访者是我的一位朋友,之前几个月她感觉工作压力特别大,一到单位不自觉地就头痛、疲惫,总是感觉被工作压得喘不过气来。开始我试图完全遵照当事人中心疗法的框架,以真诚透明、无条件积极关注的态度和共情理解促进求助者自我探索、自我发现和解决问题,但咨询很快陷入了僵局——当时我以为这是因为自己共情理解的能力还不够。然后我运用精神分析,在第一次咨询时了解了她大致的成长经历。第二次咨询时,我与她共同探索问题形成的过程,发现问题的实质是一种对于被社会淘汰出局的焦虑——之前她一直只感受到身、心症状的困扰,而丝毫不能确定问题所在。之所以出现这种焦虑,是因为她一直有“学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新陈代谢”这样的观念,这样的观念和日复一日的重复性工作让在她内心造成了被人超过、被人“代谢”掉的焦虑。第三次咨询,在探寻这些观念的根源时,她想起一位叔叔常教导她说“做事情要做到登峰造极、无人可替的地步,这样才不会被别人取代。”在她认识到这种目标是不可能达到的之后,为了消除她对被淘汰的恐惧,我现身说法,以自己的成长经历影响她,最后她接受了的生活态度,表示要像我一样活在当下、不为明天忧虑。第四次咨询时,她反映说头痛、疲惫等情况大有好转,紧迫感也消失了,认为问题已经得到解决。

 

  第二位取得成功的来访者,读研后的两年里越来越焦躁,难以静下心来学习和工作。他的咨询过程与第一位很相似,不同的是,他之前看过不少心理学书籍,咨询后他会积极地思考自己的问题。他问题的根源在于,童年时家境较差、亲戚的冷漠和其它一些经验让他有了深深的自卑感,渴望成功改变自己的人生和家庭但又感到困难重重、难以实现,下意识地逃避这个问题,并在这个过程中变得越来越愤懑和焦躁。最后一次(第6次)咨询中,他说自己已经明白无法达到想要的成功,只能更现实地去生活。

 

  在对另一位来访者的咨询中,我完整地运用了当事人中心疗法。令我惊讶的是,第2次咨询后这位来访者就领悟到要无条件地接纳自己,并愿意和能够这么做。咨询前后,他也就自己问题作了积极的努力,针对性地阅读了一些文章,并从中获益匪浅;与前两位不同的,一开始他与自己内心的交流就是非常流畅的,对自己的问题有具体的认识。现在我认为,来访者的这种与内心交流、自我探索的能力,可能是实践当事人中心疗法的一个重要条件。

 

  这两位来访者都是在08年5、6月进行咨询的,一直到08年8月L小姐来访时,由于我在罗杰斯著作中看到当事人中心疗法的良好而快速的效果,我对它认同到崇拜甚至于“迷信”的程度,总是试图以纯粹的当事人中心疗法对待每一位来访者,即便之前已经遭受过一次挫折——一位来访者抱怨帮助太少,中断了咨询。在运用精神分析帮助L小姐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在之后帮助其他来访者的过程中,我开始反思自己对于当事人中心疗法的偏执,不再把它与精神分析割裂和对立,不再拘泥咨询中自己到底是什么取向,运用什么技术、什么方法。

 

  事实上,当事人中心疗法正是在精神分析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当事人》P4),而精神分析也为我认识自己和克服障碍提供了决定性的帮助,但我一开始还是对在咨询中运用精神分析心有抵触,之所以如此,完全是因为我过于相信了罗杰斯的言论,忽略了观点的相对性和时空支点,被其中的一些看法和事例所吓阻。

 

  罗杰斯通过研究和事例批判了精神分析的诸多方面,其中包括:分析师常用的解释和说明常常阻碍了当事人的自我探索;分析师提供解释、做出诊断和评论常常是阻抗产生的原因,然后咨询师又必须处理这些阻抗;如果由于这些解释和评论,当事人感到咨询师了解他比他自己还要准确,那么他的自信就会崩溃,会迅速对咨询师产生依赖而失去主动性——一旦这样的依赖关系产生,让当事人再次感到有自信来控制他的生活,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当事人》P187《精粹》P119)。对第三个观点,他还举了一个具体的例子来说明。我就是被这些观点吓到了,不希望咨询中也出现这样的情形。我没有考虑是否只有在不成熟的、不恰当的操作中才会出现的这样情况,而是把它们当成了普遍的、绝对的东西,因而对使用它们产生了恐惧。事实上,这个例子中的咨询师,罗杰斯也说他是“没有受过多少培训、相对来说没有对少经验的”。此外,他引用关于“治疗关系是促进治疗的重要因素”的研究结果表明,不同流派公认的优秀的治疗关系相关性很高,高于同流派的专家和非专家之间的相关性(《当事人》P44)。也就是说,为了批判一个流派,他选用了其中不成熟的、缺少经验的操作;在证明咨询关系的重要性的研究中,他了解到其他流派的经验丰富的咨询师建立的咨询关系与当事人中心疗法是非常相似的。在他批判精神分析的某些技术时,我想他肯定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这种分裂,没有意识到自己“以偏概全”。他的一位来访者也感受也可以表明第三个观点并不绝对成立,这位来访者说:“你超过那么多,我却对此感到兴趣并受到了刺激,而不是害怕退缩。”前面提到的关于指导与非指导的对比研究,也表明前两个观点并不是绝对的,非指导性咨询同样包含解释和指导。

 

  如果来访者对自身的困扰缺少认识和理解,那么运用精神分析的技术就显得至为必要,此时咨询师就应该凭借自身的知识和经验,在咨询中果断起带头作用。这需要咨询师熟悉神经症的性格结构和动力过程,从而能够从来访者表露的事迹、感受中预见和洞察他性格的某些方面,洞察其问题的根本所在,从而知道某个时候应从什么地方入手,将自己的注意力指向应该关注的因素。此时他的作用就像是一个内科医生,当内科医生发觉病人有咳嗽、晚上盗汗、午后力竭的症状时就会考虑到肺结核的可能性,并依据这个来做检查(《冲突》P157)。对当事人的共情理解,很可能也需要这样的能力为基础,需要咨询师对“人”有深刻的理解。

 

  在这个过程中,在精神分析的整个过程中,必须依靠当事人表露的东西作为分析的向导,因为虽然有某些基本的、规律性的特性为人所共有,但除此以外,差异是数不尽的,没有任何两个人的经验完全相同。另外,在作出解释时,也的确应该注意有它可能阻碍当事人探索自己和体验自己,尽量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在早期的精神分析中,这种情况可能是比较普遍的,人本精神分析学家弗洛姆也注意到了这一点,他说有些时候,精神分析师“必须避免给患者以种种解释和说明的错误,因为这只能妨碍患者从思维跃入体验。……言词只能阻止患者去体验只有他才能体验的东西。”何时解释、何时不解释,把握中间的度是一门艺术,它只能通过学习理论和在实践中积累经验来获得,以及对这门艺术怀有极大的兴趣和关注。弗洛姆同时认为:“要真正认识另一个人,就必须在他之中去成为他。精神分析医生只有在自己心中体验到他的病人所体验到的一切,他才能真正理解病人;否则他就只有对病人的知性认识,而不可能真正理解病人的种种体验,也不可能向病人传达出他分享和理解了病人的体验。在分析者与病人之间这种建设性的关系中,在这种充分关怀病人的行动中,在充分向病人敞开自己并对之作出回应的过程中,在完全沉浸于病人就像与之共处在一种心心相印的关系中,存在着精神分析理解和治愈病人的一个基本条件:精神分析医生必须成为病人,同时他又必须仍然是他自己;他必须忘记他是医生,同时他又必须仍然意识到自己是医生。只有当他接受了这一悖论,他才能够去作出‘解释;而这种解释,由于根源于他自己的体验,便具有权威性。”这正是当事人中心疗法中所说的“共情理解”。

 

  罗杰斯说:“当事人对他内心的态度和情感的认识才是治疗的核心,意识到自我作为察觉者和评价者是自我重组过程的核心。(《当事人》P189)”我非常同意这个观点,但同时我认为,它也是很多当事人在咨询中需要达到的一个目标,因为在咨询的初期阶段,很多当事人并没有这种能力。在这个阶段,咨询师的经验、判断和主动帮助非常重要,因为当事人还无法辨别到底是什么造成了自己的问题,自己该向什么方向努力。比如L小姐,咨询中她意识到,对自己的防范心理可能来自于父母的教育,但她不理解这些如何造成了她在的问题;她认识不到父母的过度防御行为中的“非理性”,而是对它们非常认同,从不怀疑。通过在咨询中揭示出它们,揭示出她因潜在地感受到敌意而产生焦虑,她获得了检查自己一直以来对他人的看法、感受正确与否的机会,否则她只会继续将童年时父母传递给她的、对他人的观念投射到周围的人身上,并在与之交往的过程中不断增强自己的这些观念、感受。在更多的当事人那里,他们是将童年时直接感受和形成的对环境的印象,投射到之后的环境中,不断地感受到焦虑和冲突。

 

  种种无意识因素在他们体内运作,而他们无法辨认出来,只是感觉到自己困难重重、无精打采、灰心丧气,这是很常见的情形。与一个不可见的敌人遭遇,他们当然只能束手无策。我们都对那些尚未察觉的因素无能为力,因而处理它们的第一步就是揭示出这些无意识过程。不了解神经症中起作用的力量是何等顽固而强大,想当然地给予当事人建议和指导,这些尝试注定会以失败告终,带给当事人更多的挫败感。

 

  精神分析方法中最有特色的因素,是致力于使无意识成为意识,致力于使当事人察觉到自身情感和行为困扰的背后,种种无意识过程的作用。一旦行为和情绪困扰背后的驱动力量得以发现,当事人就能够对它们进行处理和纠正,情绪和行为困扰也会因此而逐渐消退;否则,这些力量只会继续保持无意识状态,对当事人造成种种困扰。同样地,在当事人中心治疗中,“一个最有特征性也许是最重要的改变是,迄今为止没有被意识到的体验被当事人带到了意识中。(《当事人》P128)”这种方法还相信,如果个体对自己及自己面临的问题稍有洞见,那么他就有可能做出明智的选择。一旦获得了新的洞察,所采取的行动就很可能适合于新的洞察。他就能够带着‘发自内心的动机’来实施行为、解决问题。当他的行为发自于他内在的愿望时,结果会是成功的。

 

  在童年威胁性环境中滋长形成的种种神经症倾向,是一些用来应付生活的防御性手段,只要这些威胁感(以及自卑感)继续存在,当事人就不可能摆脱他的焦虑和防御倾向。精神分析的方法是心理学——实验性的。它考查一个人从孩提以来的心理发展,并帮助他重新回顾早年的经验,使他意识和体验到现在被压抑的东西。它一步步揭露个体对世界、对自己的种种错误观念和态度,从而消除人格失调性歪曲和异化了的知性作用。只有当他真正接触到自己的无意识,他才能克服由他自己制造的歪曲,实事求是地看待自己和周围的人。

 

  当当事人逐渐获得了理解自身经验和感受的能力,咨询师的指导性就应该在咨询中随之淡化,让当事人根据自己内心的情感和愿望做决定、走自己的路,而不是为他设定目标,为他提供某种“积极的”、“正确的”生活方式——在早期的精神分析和目前的很多指导性咨询中,这一现象是相当普遍的,它的目标是治愈症状、帮助当事人适应社会。我所认同的咨询目标,是荷妮所说的“使病人能够完全驱散其内心指令,并根据其真实愿望和信仰找到生活的方向”,这也正是罗杰斯在咨询中所做的工作:帮助当事人成为真实的自我。帮助来访者摆脱症状的困扰、恢复社会功能,有其实际价值,也被很多流派视为咨询的最终目标,但却是远远不够的:它不能为当事人的生活带来意义,不能带给他幸福安宁。从社会的角度看,个人生活的意义、个人是否幸福并不重要,甚至可以忽略不计,于个人而言它却是极有价值的,是每个人都向往的东西。从这个高度上看,前两个案例中的当事人,取得的只是部分的成功,他们所获得的一切结果,只是摆脱了一种特定焦虑的困扰,而人格的基本动力依然没有改变。

 

  最近完成咨询的一位来访者,是在咨询师二级课程上认识的一位朋友。她被自己的问题困扰很多年了,一直在尝试解决它,期间也求助过几位咨询师,但始终毫无进展,反而在泥潭中越陷越深。咨询之前,她感到自己已处在精神分裂的边缘。她问题的核心在于,多年来她没有了生存的根基,没有自我维护的能力,因此总是不断地依附于他人,对他人无限顺从,并为争取他人的关爱付出大量努力;同时,她期待这些人对她有很多照顾和关注,把她放在首位,如果得不到她就会异常愤怒;因为自身的软弱,她又不得不把这些情感压抑下来,结果造成了严重的头痛症状。

 

  她的问题起源于高中时,在一次跟父亲的对方中被全面压垮了——她的感受是自己被父亲踩在脚下、碾碎了,从此她失去了“自我”。咨询的初期,我已经看到她母亲对她负面影响:她透露过一点母亲控制欲很强,自己什么都得听她的,但当时她没有意思到这有什么问题,认为自己那时候很正常:很快乐、很有安全感。咨询的中前期她的探索方向是弗洛伊德式的,对此我并不认同,但我没有去“纠正”她,把我认识到的、后来被证实为正确的东西告诉她,引导她沿着我认为正确的方向前进。因为我已经认识到,这样的企图很可能是徒劳的,甚至适得其反,因为事物有它自己的发规律,惯性使然,你不可能立即将它从一个方向转变到另一个方向——我最初是从森田总结的情感规律中领悟到这一点。我相信随着她对自身有更多的理解,她自己就会逐渐地认识到问题所在,同时转变探索方向,最后的结果正是如此。结束咨询时,她已经恢复了对自身的控制感,能够独自面对和处理自己的情绪——虽然还会有一定的困扰。咨询中前期,她还不断地变换心理依赖的对象,对此我也是不认同的,我知道她最终需要获得独立性,而不是依附他人生存。基于同样的认识,我也没有强行去“纠正”她,没有向她灌输我认为正确的方式。同样地,经过一个自然变化的过程,到咨询结束时,她最终达到了这一点。

 

  她问题的根本就在于,因为母亲对她的控制,她一直没有获得独立性,只是那时在几位兄长的呵护之下,她感受不到对外界的任何问题;等到后来长大,她不再是兄长们关注的中心,她就感到自己被抛弃、被背叛了,没有了依靠的对象;再加上父亲的那一次打击,彻底摧毁了她的自尊(自我肯定)和自我维护的能力,所以她彻底失去了生存的根基,为了安身立命,她不得不顺从他人并从中找到依附的对象。

 

  这也是运用当事人中心疗法取得成功的一个例子。像罗杰斯一样,我也避免在咨询关系中运用那些带有强制性的、急功近利的方法,因为我也相信,这些方法所产生的效果有永远都是肤浅的。“我越向我自己的真实以及他人的真实开放,我就越不可能有一种要去‘安排一切’的冲动。当我尝试着聆听自己,聆听发生在我身上的经验时,当我尝试把同样的聆听态度更多地传达给另一个人时,我就越发尊重复杂的生活过程。所以我逐渐变得不再匆匆忙忙到处安排布局,设定目标,塑造和操控他人,并试图把他们推上我给他们规定的(我认为他们应该走的)某条道路。我只是更加满足于做我自己,同时让他人做他自己。”远离“正确”和“应该”,远离塑造和操控,可以使来访者获得自由,成为一个自我负责的人;进入他的内心世界,真诚地与他同行,这是对当事人中心疗法核心假设——尊重和信赖人的能力——最完整的实践。

 

  如上所述,以人本主义精神为基础,灵活运用精神分析与当事人中心疗法,构成了我的心理咨询的主要特点。“不管怎样,真实世界的显著特征在于事实的个性化。……精神病治疗专家发现,不管他们自己愿意还是不愿意,需要还是不需要,他们都要被迫把病人的个性当做一种基本的事实来对待,并且以此来安排他的治疗方案。现在,在整个医学领域里,人们已经承认,医生的任务在于治疗一个特定的病人,而不是一种抽象的疾病。……治疗越是按部就班、循规蹈矩地进行,在病人身上所引起的抗拒心理就越强,而且治疗的效果也就越差,后果越糟糕。(《自我》P5\P7)” 我完全同意荣格的这个说法,并在咨询中身体力行!

 

  文中观点主要引用自罗杰斯和荷妮的著作,因为是很散的间接引用,因而只标明一些重要观点的具体出处,方便大家查阅和更好地理解这些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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