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头条图库
这些年,我们代理的案件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在合同上加盖假公章的现象,对于这种合同的效力该如何认定,一直是个难题。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俗称:九民纪要),最终确立了“看人不看章”的裁判思路,算是给出了标准答案。我们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白,签字的人比盖在合同上的章更管用。
九民纪要第41条
“看人不看章”,是指合同上的公章是真是假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在合同上盖章时,经办合同签订事务的人有没有代表权或代理权。只要此人有代表权或代理权,即使加盖的是假公章,合同对公司也是有效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真人假章”。如果此人没有代表权或代理权,即使加盖的公章是真的公章,合同对公司也没有约束力。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假人真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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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确立这样一种裁判思路呢?我们搞清楚盖章行为的本质意义,理解最高院“看人不看章”的裁判思路就容易多了。
对于公司而言,属于法律上拟制的“人”,它自身是无法作出具体行为的,只能依靠公司特定的自然人来实施,这就产生了具有代表权或代理人的自然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有代表权,公司的合法授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同时,代表人或代理人自身也是独立的法律主体,这个时候他们具有了双重身份。
如何区分他们的行为是自身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呢?如果他们在合同书上加盖公章,表明这个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这就是盖章行为的本质意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他们在合同上不加盖公章,我们不能直接认定他们的行为是个人行为。根据签字等同于盖章的规则,合同相对人能够证明他们是以公司名义而非自身名义签订合同,也能认定为职务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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