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当事人的姓名不准确。如:不能一个材料上是“王平”,而另外一个材料上又是“王苹”,有失严谨。应该以当事人的身份证为准。
(4)调查笔录目的性不强,证明力差。在询问的过程中,由于案前没有做好准备工作,对案情没有充分了解,所以在询问的过程中,不能一针见血的将违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询问清楚,或者应该追根溯源的情况,却避而不问等等漏洞,有的没有把相关物证通过调查询问把它们关联起来,形成调查笔录没有证明力。
(5)询问笔录与现场检查笔录有矛盾或前后不一致。在调查之前应该仔细查阅案件的详细情况,特别是现场检查记录。在现场检查笔录上固定了的证据,在调查的时候应引用,否则前后矛盾。有的案件需要多次调查询问,以达到了解违法事实的目的。所以,执法人员在询问时候,应该仔细查阅上一次的笔录,对案件的基本情况作到心中有数。否则会造成前后不一致,影响案件质量。
三、现场检查笔录制作不规范。现场检查笔录是对当事人的涉嫌违法的场所依法进行检查时,据实制作的书面记录,它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应当制作规范。以下几种情况容易出现:
(1)现场检查笔录有空项。如果有不能填或可以不填的项,应用斜线表示;
(2)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填写不完整。不能只填写内容而忽视上面的标题部份。填写内容也要尽量做到准确无误,如果是过期劣药等,还应注明有效期,从而使人即使不看实物都能知道详细情况。
(3)现场检查情况记录不全面。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调查目的等程序都在文书上以固定格式记载,这是必须遵守的法定的程序。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除了对涉嫌违法的物品采取措施外,还应就涉案物品查对电脑记录、财务凭证等,并就查对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真实反映现场检查的全过程。
(4)场检查笔录当事人没有逐页签字,并在笔录结尾处签上“以上共×页笔录情况属实”,并由当事人签字、加盖法人公章。
四、陈述、申辩复核程序走过场。陈述和申辩是法定的程序,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体现了药品监督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原则,有利于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防止行政机关主观臆断,从而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很多执法人员主观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只是形式上的东西,甚至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不老实”、“狡辩”,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理睬、甚至不受理,或者是简单地把陈述、申辩材料归入案卷不进行认真复核,这些与法律的规定的本意是相悖的。笔者认为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当事人意见进行分析和核实,并向当事人说明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而后按程序报批。
五、行政处罚告知内容、时间、错误。行政处罚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只有将事实、理由、依据完整、准确的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自己意见和主张,进行陈述和申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按照规定,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视为放弃此权利。药品监督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和听政权的时限为三天。这是个很重要的时间概念。如: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的时间为
(2)违法事实部分告知不完整。事实包括当事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有什么主要违法事实、以及危害后果。有的行政机关在告知内容中并未按上述要求详细告知当事人。
(3)适用的法律法规告知错误。主要是法律法规名称的不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简称《药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等;还有的是适用的条款不具体,如:用“有关规定”等笼统的表述来代替。
(4)告知适用的法规与处罚实际适用的法律法规不一致。这是由于对法律法规不够熟悉造成的。
六、告知救济途径不全面。一是告知当事人救济的途径错误。对属复议选择的,只告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而未告知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未告知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二是告知期限有错误,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申请行政诉讼,而不应写成90天。
每位药监督执法人员,都必须严肃纪律、规范行为、依法行政、办案严谨,严格做到执法公平、公正,才能办好每一起药品违法案件,从而树立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促进医药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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