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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业税收管理需防“盲点”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加上教育行业税收政策比较复杂、政策宣传不到位等原因,使得该行业存在一定程度的税收管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以河北省安平县为例,目前在安平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116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112所,非学历教育的4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112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8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14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12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教育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

据调查,目前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没有进行税务登记。还有部分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等形式出现,办学设施全部租用,教师多为兼职甚至没有取得从业资格,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对这些教育机构的税收,税务机关难以管控。

税务机关对教育行业的划分以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太了解,无法准确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教育行业从业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也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

笔者认为,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是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由于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比较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税务机关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税收政策宣传,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培训会。

三是进一步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有应纳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涉及征税的收入项目,应统一使用税务发票,按规定可使用财政收据的除外。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一是教育行业的收费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二是要正确区分使用财政票据的业务、使用税务票据的业务。对涉税的收费项目均应纳入税务管理,使用税务发票。对不征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应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基金票据。应从教育行业收费票据的使用入手,规范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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