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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层层转包,谁该承担受伤工人的赔偿责任?

建筑工地找人干活难,工作强度大、环境艰苦,人员沟通管理、上下班周转琐事多,于是有些能力强的热心工友就会被推荐为“小工头”。“小工头”除自己干活是一把好手外,通常还会帮忙联系工友干活、帮忙分发工资。砌砖水泥腻子等不同工种,基本都有各自的“小工头”。

但如果工人在工地干活时伤亡,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承包了某社区施工工程,将部分工程劳务分包给老张,老张又将砌砖劳务分包给老何,老何雇佣老姜砌砖。后又经老姜介绍,雇佣刘某从事砌砖劳务。

一天,刘某在工地从事砌砖劳务时,不慎坠落受伤。刘某亲属找到老何,让承担赔偿责任。老何一时暂无力支付,费用就先由老张帮忙垫付。

老张垫付款后,认为老姜与老何是合伙关系,起诉要求他俩偿还垫付款。

这时,老姜急了。他认为自己本就是在工地上干活的一名员工,同样受雇于老何,他跟刘某顶多算工友,怎么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那到底该由谁承担责任,老张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

如何确定谁才是真正的雇主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老何支取砌砖劳务费的事实,应认定老何是才是刘某的雇主。

关于老姜与刘某的关系该如何定性呢?

根据老张提交的支款单等证据及老何、老姜的陈述,虽然系老姜找到刘某提供劳务,老何将所有工人工资发放给老姜,老姜再向包括刘某在内的其他工人发放工资。

但实践中,对于需要数人共同完成的劳务活动,经常由其中一人作为召集人与接受劳务方沟通联络,召集人虽承担部分管理实务,但若与其他提供劳务者共同劳动、报酬均等,并未因他人的劳务活动额外受益。

根据风险收益相一致理论,不应当将召集人认定为接受劳务方。因此,老姜作为带班人员,其与刘某并非形成雇佣关系,老姜无需承担雇主责任。

那么刘某的损失就应该全由老何承担吗?

老何作为刘某的雇主,是雇员的直接支配人,对雇员有控制权,负有全面保障雇员人身安全的高度注意义务,施工现场无安全防护网,未能提供安全的生产环境,对刘某受伤具有过错,应负主要责任。

建筑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对工地管理存在安全监督义务,并且违法将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最终导致层层分包,存在分包过错及管理失职,应承担相应责任。

老张作为层层分包人,存在选任过失,亦负有间接责任,但其责任相对于雇主和总承包人较小。

综合本案客观实际,法院确定刘某的损伤老何承担50%责任,建筑公司承担30%责任,老张承担20%责任。

法官说法

立案庭副庭长 彭洪荟

建设工程中,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均属于违法分包。

本案中,建筑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劳务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老张,老张又将砌砖劳务分包给不具备承包资质的老何。老何作为刘某的雇主,应承担主要责任;建筑公司、老张也存在相应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老张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老张要求老何承担支付垫付款义务,是合理合法的。同时老张未要求建筑公司承担支付义务,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未违反相应法律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2023年第158期

编辑 | 林雅正 文字 | 彭洪荟 韩锋

原标题:《劳务层层转包,谁该承担受伤工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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