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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可以不用还了?深圳“个人破产”第一案:3年后债务可能免除

#普法行动#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自古以来,一直如此。

在我们千百年来的观念中,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但是,随着深圳2020年8月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从此,在深圳特区,“欠债,不一定还钱”,也不再是“天经地义”。“欠债还钱”这个约束了我们几千年的规则,可能不再有效。

2021年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办理的“个人破产”第一案诞生。

根据裁定,自然人呼勇(化名)被裁定破产,呼勇原在深圳某商场内经营教育培训机构,后其培训机构倒闭,呼勇个人负债480万元。2018年,呼勇卖掉其唯一住房,得款26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目前还负债100多万元。

呼勇系单亲妈妈,离婚后一个人带着孩子,没有固定工作,每月的劳务收入约5000元。

2021年6月9日,她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个人破产申请,申请个人破产清算。

该院经审查后,认为呼勇符合该条例的规定,遂依法裁定其个人破产,并于2021年11月8日,将法律文书送达至呼勇,正式裁定宣告其破产。

根据裁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呼勇即进入免责考察期,考察时间为3年。

在考察期内,呼勇应当接受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每月按时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每月扣除必要生活消费支出后,剩余收入将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在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结束后,法院将结合其表现,如果没有违反该条例规定的情形,裁定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

“感谢个人破产条例,让我有机会得到经济上的'重生’。”,接到法院的宣告破产裁定书后,呼勇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道。

对此,应如何看待?

一、该条例规定的“个人破产”,欠债可以不用还,是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的,简单的说,是对“诚信而不幸的人”有效。

我们知道,市场有风险,我们鼓励创新创业,支持自主创业,但是,对于创业失败者,不能见死不救,任其自生自灭,个人破产清算制度,就是从法律上对其伸出的援手,对诚实创业的失败者,让其甩掉包袱,轻装上阵。

因此,在“个人破产”适用条件上,是有限制的,根据该条例第二条规定,可以申请个人破产清算的情形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二、为防止“个人破产”被滥用,逃避债务,该条例特别规定了不得受理当事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等目的”的个人破产清算申请。

该条例出台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诚信而不幸”的人东山再起,但是,也难免会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出现,该条例作了特别规定。

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二)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

(三)申请人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

因此,该条例,除了对债务人进行破产保护外,也在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方面,作出了规定。

三、“个人破产清算”裁定下达后,债务人还需要接受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期满后符合规定的,方可再由法院裁定免除债务。

根据该条例规定,对于宣告个人破产清算的,从破产裁定之日起,将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

考察期内,需要接受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后,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免责考察期满后,法院再根据其在考察期内的表现,决定是否免除债务。

对此,你有何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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