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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教程
(一)工程索赔的概念
索赔具有较广泛的含义,它是索要、索付的意思,是对自己已经受到的损失进行追索,通常的索赔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直接或间接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受损失方对违约方提出赔偿请求,以弥补其所受损失的正当行为,它是一种权利的主张。
工程索赔(也称为施工索赔)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索赔一般指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反索赔指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
由于建筑施工生产的特殊性,往往存在着施工条件、气候和环境的变化;设计图纸,标书和合同的失误,业主对工期提前、标准提高等要求等因素的存在,使得索赔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发生,因此发生索赔是一种正常现象。提高对索赔的认识,加强索赔理论和索赔方法的研究,正确对待和认真做好索赔工作,这对合同签约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索赔工作能够得以顺利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因素:
首先,是承包商所提出的索赔要求是正当的。
其次,要准确地计算要求赔偿的数额。
第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齐全的,能足够支持索赔理由和索赔数额。
反索赔是相对于索赔而存在的,在实际工作中,“索赔”是双向的,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索赔就是双向的,既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一般的索赔是指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而反索赔则是指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与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相比较,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即反索赔)具有以下二个特点:
1、反索赔容易实现索赔
在向承包商的索赔处理中业主处于主动地位,可以直接从应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扣抵;从滞留金中扣款补偿损失;因承包商严重违约不得不中止合同时,业主可用履约保函从银行中得到补偿,甚至还可以留置承包商的材料设备作为抵押。而承包商向业主要求索赔时,则须经过索赔申请、监理工程师审核、业主批准程序,才能从业主那里得到补偿,承包商处于较被动的地位。
2、反索赔发生的频率低
业主除了要向承包商按期付款,提供施工现场和负相应的协调管理责任外,还要承担许多社会环境、自然条件变化等风险,而这些风险又不是业主可以预先加以控制的。而承包商则不同,他的义务是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只要施工技术和管理不出大的漏洞,能如期、按质、按量完工,一般不太容易违约。在实际施工中,业主扣留承包商在现场的材料和设备,没收履约担保来弥补损失的反索赔现象是比较少见的。
(二)索赔和变更的区别
1、索赔和变更事件处理的相同之处:都是由于承包商完成了双方合同约定工作范围以外或工程量表中没有规定的工作,或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事件,按照合同的有关约定给予承包商一定费用补偿或批准延长工期。
2、索赔和变更事件处理的不同之处:变更是当有情况发生变化时业主和承包商共同协商确定一个补偿办法给承包商(大多数为设计变更、现场签认所引起的);而索赔是指承包商根据法律和合同对认为自己有权得到的权益主动向业主索要的过程。其中可能包括承包商应得的利益未予支付情况,也可能是虽已支付但认为仍不足以补偿他的损失情况。
(三)工程索赔的分类
工程索赔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1、 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合同中明示的索赔和合同中默示的索赔。
a)合同中明示的索赔。合同中明示的索赔是指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在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中有文字依据,承包人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并取得经济补偿。这些在合同文件中有文字规定的合同条款,称为明示条款。
b)合同中默示的索赔。合同中默示的索赔,即承包人的该项索赔要求,虽然在工程项目的合同条款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以根据该合同的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承包人有索赔权。这种索赔要求,同样有法律效力,有权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2、按索赔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分类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承包人同业主之间的索赔、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索赔和承包人同供货人之间的索赔。
a)承包人同业主之间的索赔
这是工程承包施工中最普遍的索赔形式。最常见的是承包人向业主提出的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有时,业主也向承包人提出经济赔偿的要求,即“反索赔”。
b)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索赔
总承包人和分包人,按照他们之间所签订的分包合同,都有向对方提出索赔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利益,获得额外开支的经济补偿。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经过总承包人审核后,凡是属于业主方面责任范围内的事项,均由总承包人汇总编制后向业主提出;凡属总承包人责任的事项,则由总承包人同分包人协商解决。
c)承包人同供货人之间的索赔
承包人在中标以后,根据合同规定的机械设备和工期要求,向设备制造厂家或材料供应人询价订货,签订供货合同。
供货合同一般规定供货商提供的设备的型号、数量、质量标准和供货时间等具体要求。如果供货人违反供货合同的规定,使承包人受到经济损失时,承包人有权向供货人提出索赔,反之亦然。
3、按索赔目的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a)工期索赔。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程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称之为工期索赔。工期索赔形式上是对权利的要求,以避免在原定合同竣工日不能完工时,被发包人追究拖期违约责任。一旦获得批准合同工期顺延后,承包人不仅免除了承担拖期违约赔偿费的严重风险,而且可能因提前工期而得到奖励,最终仍反映在经济收益上。
b)费用索赔。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导致承包人增加开支,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他承担的经济损失。
4、按索赔事件所处合同状态可以分为正常施工索赔、工程停(缓)建索赔和解除合同索赔。
a)正常施工索赔。这是工程承包施工中最普遍的索赔形式。最常见的是在施工中承包人向业主提出的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b)工程停(缓)建索赔。由于某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发包人违约,使工程被迫在竣工前停止实施并不再继续进行或中断实施,使承包人蒙受经济损失,因此提出索赔。
c)解除合同索赔。是在合同履行当中,由于某种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原因造成合同的解除使对方受到经济的损失而造成的索赔。
5、按索赔依据的范围可以分合同内索赔、合同外索赔和道义索赔。
a)合同内索赔。
索赔以合同条文作为依据,发生了合同规定给承包人以补偿的干扰事件,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提出索赔要求。这是最常见的索赔。
b)合同外索赔。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干扰事件的性质已经超过合同范围。在合同中找不出具体的依据,一般必须根据适用于合同关系的法律解决索赔问题。
c)道义索赔。
由于承包人失误(如报价失误、环境调查失误等),或发生承包人应负责的风险而造成承包人重大的损失。
6、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为单向索赔和综合索赔。
a)单向索赔。
单项索赔是针对某一干扰事件提出的。索赔的处理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干扰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立即进行。它由合同管理人员处理,并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书和索赔报告。
b)综合索赔。
综合索赔又叫一揽子索赔或总索赔。这是在国际工程中经常采用的索赔处理和解决方法。一般在工程竣工前,承包人将工程过程中未解决的单项索赔集中起来,提出一份总索赔报告。合同双方在工程交付前或交付后进行最终谈判,以一揽子方案解决索赔问题。
7、按索赔中合同主从关系分为工程承包合同的索赔和工程承包合同从属合同的索赔。
a)工程承包合同的索赔
索赔以承包合同作为依据,发生了合同规定给承包人以补偿的干扰事件,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提出索赔要求。
b)工程承包合同从属合同的索赔
从属合同是指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索赔以承包合同从属合同作为依据,发生了承包合同从属合同规定给承包人以补偿的干扰事件,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提出索赔要求。
8、按索赔管理策略主动性分为索赔和反索赔。
a)索赔。
一般是承包人向业主提出的工期和费用索赔;
b)反索赔。
通常是业主向承包人提出的索赔。
9、按引起索赔的原因分为合同违约索赔、工程量增减索赔、第三方因素或不可预见不可抗力因素索赔、工程停、缓建或加速施工索赔、政策法规变更索赔。
a)合同违约索赔。
在合同履行当中,当事人一方违约或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造成的索赔。
b)工程量增减索赔。
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修改设计、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增加或删除部分工程、修改实施计划、变更施工次序,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损失,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
c)第三方因素或不可预见不可抗力因素索赔: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事件,按照合同的有关约定给予承包商一定费用补偿或批准延长工期。
d)工程停、缓建或加速施工索赔:
由于某种原因,发包人违约,使工程被迫在竣工前停止实施,使承包人蒙受经济损失,或工程师指令提前竣工使承包方造成额外的经济支出,因此提出索赔。施工加速索赔经常是延期或工程变更索赔的结果,有时也被称为“赶工索赔”,而施工加速索赔与劳动生产率的降低关系极大,因此又称为劳动生产率损失索赔。
e)政策法规变更索赔
国家政策及法律、法令变更,通常是指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的某些政策及法律、法令的变更,比如限制进口、外汇管制或税收及其他收费标准的提高。
一般来说索赔有两种方式:一是要求延长工期,二是要求赔偿费用。承包商的任何索赔要求,只要证据确凿,计算合理,那就越早提出越好。
(一)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
1、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不论是当事人的违约,还是风险事件的发生,都必须在合同中找到相应的依据,有些依据能直接在合同中直接找到,有些依据可能是合同中隐含的。在不同的合同条件下,这些依据很可能是不同的。如: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索赔,在国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条件下,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的损失,是由承包人承担的,不能向发包人索赔;但在FIDIC合同条件下,不可抗力事件一般都列为业主承担的风险,损失都应当由业主承担。如果到了具体的合同中,各个合同的协议条款不同,其依据的差别就更大了。
2、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
索赔事件发生后,索赔的提出应当及时,索赔的处理也应当及时。索赔处理得不及时,对双方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如承包人的索赔长期得不到合理解决,索赔积累的结果会导致其资金困难,同时会影响工程进度,给双方都带来不利的影响。
处理索赔还必须坚持合理性原则,有些索赔既考虑到国家的有关规定,也应当考虑到工程的实际情况。如: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中,机械停工按照机械台班单价计算损失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机械停工不发生运行费用。
3.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
对于工程索赔应当加强主动控制,尽量减少索赔。这就要求在工程合同管理过程中,应当尽量将工作做在前面,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这样能够使工程更顺利地进行,降低工程投资,减少施工工期。
(二)工程索赔的依据
承包商工程索赔是工程承包当事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为维护自身利益,依据工程合同和法律法规,索取非自身责任遭受的经济损失并要求业主给予补偿的一种正当行为。承包商在工程承包施工中的成功索赔基于多种因素,而索赔依据的提供是索赔成功的最基本因素。但是,引起索赔的因素千变万化,涉及的索赔依据也是多种多样的。为了确保索赔的成功,承包商必须充分了解业主对索赔依据的要求和处理习惯,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取证工作,使索赔依据具有很强的说服力,承包商还必须建立健全必要的索赔业务管理制度,保存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这是索赔取证工作的首要环节,也是搞好工程索赔的基础。承包商应指定专人负责工程索赔资料的收集与保管。工程索赔依据有下列几个方面:
1、各种图文资料
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签约资料(如备忘录.修正案等),经认可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各种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这些索赔的依据可在索赔报告中直接引用。
a)工程合同
工程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签订的经济契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经济文件,它是承包商获取索赔的主要依据。任何工程索赔的提出,都必须按照工程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内容作为依据。熟悉和合理利用合同条款并作为索赔依据,就等于明确了索赔的努力方向,并有可能从中挖掘和寻找到索赔依据。因此,承包商必须全面熟悉工程合同的条款内容,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的规定,切实加强工程合同的管理。
b)施工图纸
施工图纸是施工的主要依据。因设计问题或业主需求的改变,对施工图纸的修改是经常发生的。按照图纸修改规定的要求,业主或设计师会将修改意见及签订日期标明,修改后的图纸资料就是寻找工程索赔相当重要的依据。
c)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是拟建工程项目的实物数量指标(即工程量指标),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就是以这些实物数量为中心而展开的。但是,任何一个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实物量都有可能存在着差异。而且,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与环境变化等多方面因素的改变,原工程量清单所估算的数量也可能会有一些变动。
d)技术规范
建筑技术规范是国家统一制定的建筑法规,任何施工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它也是一种极其重要的索赔依据。就建筑施工技术规范本身而言,双方不存在什么争议,但是,施工中是否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实施,确认的施工方法是否与技术规范一致,特别是业主有没有超越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等,这些问题都可以寻找索赔。而且,在建筑技术规范的解释中,可以找到与工程索赔有关条款的规定。
e)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文件,官方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各种会计核算资料,材料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凭据。
f)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2、各种业务记录
a)定期与业主代表的谈话记录资料。业主代表(主要是驻工地的代表)对合同和工程实际情况掌握的第一手资料,与他们交谈的目的是摸清施工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以便做到事前心中有数,一旦发生进度延误,承包商即可提出延误原因,且说明原因是业主造成的。
b)会议记录。业主与承包商、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定期或临时召开现场会议,讨论工程情况的会议记录,从记录中可以查阅业主签发工程变动通知的背景和签发通知的日期,也能查阅在施工中最早发现某一重大情况的确切时间。应注意的是:会谈纪录只有经过各方签署后才可作为索赔的依据。
c)来往信函。有关工程的来往信函必须全部保存妥当,直到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所有索赔均获解决为止。这些信函内容一般反映工程进展情况,以及出现的各种需要解决或者需要双方解决的问题,与工程有关的当事人等。这些信函的签发日期对计算工程延误时间具有很大参考价值。
d)施工备忘录。施工中发生影响工期或工程资金的所有重大事情,均应写入备忘录存档,备忘录应按年、月、日顺序编写,以便查阅。
e)工程照片。指在工程的每个阶段拍摄的,特别是对关键部位所拍的照片将作为工程施工情况的记录和证据。所有工程照片都要标明工程名称和拍摄日期。除了标书上规定需要定期拍摄的工程照片外,承包商自己也应经常注意拍摄工程照片。保存完整的工程照片能有效地显示工程进度,以便作为索赔时的证据。
f)记工及考勤记录。记工卡是国外施工中工长通常做的一项工作,应由业主的工地监督人员签字认可。正确地运用记工卡是承包商建立成本核算最可靠的方法。当业主改变工程时,必然会相应地引起原计划作业程序、工时消耗和材料费用的改变,承包商必须按照一定的编号系统,用记工卡详细记下这段工程的工程量和实际费用。所有这些数据资料,都应整理、记录、存入同一工程档案内,立案备查。
3、工程进度记录
进度计划和具体的进度以及项目现场的有关文件。进度计划和具体的进度安排和现场有关文件是变更索赔的重要证据。
a)各种施工进度表。开工前和施工中编制的所有工程进度表,都应妥善保存。业主代表和分包商编制的进度表亦应收集入档。
b)施工日志。这是业主驻工地工程师或监理人员、承包商都必须按日填写的工作记录。业主的责任是检查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提供关于气候、施工人数、设备使用和部分工程局部竣工情况;承包商也应对上述情况做详尽的业务记录,以便用它来调整、平衡或纠正业主作为正式文件所提出的各项资料和数据。
c)进度日记。它是项目经理应当保存的一份准确无误的记录资料,用简明扼要的文字记录每天工作进度情况,例行公事和发生的异常事件。其中,还应包括有业主代表参加的所有工程会议,以及与分包商、材料商召开的会议。工程进展情况记录应尽可能详实,以备检查和发出函件的依据。对于工地的气候条件、工作条件、设备性能和运转情况也要简明记载。如有可能,应由项目工程师、质量控制、劳工关系代表等复核进度日记,以保证记录的质量和完整。
d)工程检查和验收报告。由驻地工程师签证的工程检查和验收报告,反映某一单项工程在某一特定阶段竣工的时间和验收日期。有效地利用这些资料是办理索赔的依据。
e)施工用料及设备的报表。
4、工程会计资料
承包商应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及时提供有价值的成本资料,没有完整的工程会计资料,就无法有效地提出索赔。
需要收集、保存的工程会计资料包括记工卡、工资表、工人福利协议、经会计师核证的薪水报告单、购料定单、收讫发票、收款票据、设备使用单、总分类账、财务信件、经会计师核证的财务决算表、工程预算、工程成本报告书等。以便及时发现索赔的机会,准确地计算索赔的款额,争取合理的资金回收。
索赔要有证据,证据是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就不可能成立。施工索赔是利用经济杠杆进行项目管理的有效手段,处理索赔问题水平的高低,反映了对项目管理水平的高低。
(四)索赔报告
1、索赔报告的具体内容,随该索赔事件的性质和特点而有所不同。但从报告的必要内容与文字结构方面而论,一个完整的索赔报告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a)总论部分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序言;索赔事项概述;具体索赔要求;索赔报告编写及审核人员名单。
文中首先应概要地论述索赔事件的发生日期与过程;施工单位为该索赔事件所付出的努力和附加开支;施工单位的具体索赔要求。在总论部分最后,附上索赔报告编写组主要人员及审核人员的名单,注明有关人员的职称、职务及施工经验,以表示该索赔报告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总论部分的阐述要简明扼要,说明问题。
b)根据部分
本部分主要是说明自己具有的索赔权利,这是索赔能否成立的关键。根据部分的内容主要来自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并参照有关法律规定。该部分中施工单位应引用合同中的具体条款,说明自己理应获得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
根据部分的篇幅可能很大,其具体内容随各个索赔事件的特点而不同。一般地说,根据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索赔事件的发生情况;已递交索赔意向书的情况;索赔事件的处理过程;索赔要求的合同根据;所附的证据资料。
在写法结构上,按照索赔事件发生、发展。处理和最终解决的过程编写,并明确全文引用有关的合同条款,使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能历史地,逻辑地了解索赔事件的始末,并充分认识该项索赔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c)计算部分
索赔计算的目的,是以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计算过程,说明自己应得经济补偿的款额或工期延长时间。如果说根据部分的任务是解决索赔能否成立,则计算部分的任务就是决定应得到多少索赔款额和工期。前者是定性的,后者是定量的。
在款额计算部分,施工单位必须阐明下列问题:索赔款的要求总额;各项索赔款的计算,如额外开支的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和所失利润;指明各项开支的计算依据及证据资料,施工单位应注意采用合适的计价方法。至于采用哪一种计价法,首先,应根据索赔事件的特点及自己所掌握的证据资料等因素来确定。其次,应注意每项开支款的合理性,并指出相应的证据资料的名称及编号。切忌采用笼统的计价方法和不实的开支款额。
d)证据部分
证据部分包括该索赔事件所涉及的一切证据资料,以及对这些证据的说明,证据是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翔实可靠的证据,索赔是不能成功的。在引用证据时,要注意该证据的效力或可信程度。为此,对重要的证据资料最好附以文字证明或确认件。例如,对一个重要的电话内容,仅附上自己的记录本是不够的,最好附上经过双方签字确认的电话记录;或附上发给对方要求确认该电话记录的函件,即使对方未给复函,亦可说明责任在对方,因为对方未复函确认或修改,按惯例应理解为他已默认。
2、编制索赔报告应注意的事项
所有索赔必须以文字形式提出索赔报告,在最终仲裁开始以前,索赔报告必须经有关方面的核实和审定。因此,索赔报告一定要有令人信服的效力。为了达到这个目的,需注意以下几点:
a)实事求是
索赔的计算方法和要求索赔的款项应实事求是,使业主或其他有关审核人员检查后觉得索赔要求合情合理,不应拒绝。
b)准确无误
作为索赔依据的基本资料和数字的计算应准确无误,各种数据必须反复核对,不能有任何差错。数字计算上的粗枝大叶,往往会导致索赔的失败。
c)文字简练,组织严密,资料充足,条理清楚
要使索赔报告有说服力,必须注意文字简练,用词严密,如果业主审阅了承包商提出的索赔报告后,提不出什么大的疑问,也不要求补充任何证明材料数据,那么,索赔就有成功的希望。
费用索赔报审表
工程项目名称:                                         编号:
根据合同(补充协议)      条的规定,由于               原因,我方提出索赔(资料附后),请有关部门予以审定。
事项及理由:
计算过程;
费用索赔
(元)
工期索赔
(天)
索赔单位意   见
(**)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项目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造价单位审核意见
项目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发包单位
确认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二)费用索赔的计算
计算方法有实际费用法、修正总费用法等。
1、实际费用法。该方法是按照每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然后将各费用项目的索赔值汇总,即可得到总索赔费用值。这种方法以承包商为某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依据,但仅限于由于索赔事项引起的、超过原计划的费用,故也称额外成本法。在这种计算方法中,需要注意的是不要遗漏费用项目。
a)人工费。人工费是工程建造成本直接费项目之一,是索赔中重要的索赔项目,包括支付给施工过程中直接从事建筑安装人员的工资,施工现场运料、配料等辅助工人以及跟班作业的班长等工资支出、与人工有关的税收、保险和福利支出等。计算公式如下:
Cl=Cl1+Cl2+Cl3
式中 Cl –索赔的人工费;
Cl1–人工单价上涨引起的费用
Cl2–人工工时增加引起的费用
Cl3–劳动生产率降低引起的人工损失费用
b)材料费。材料费是工程建造成本直接费项目,也是索赔中重要的索赔项目之一,它是施工过程中所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工程形成的主要材料、构件以及所用周转材料的摊销成本额。材料费索赔包括材料耗用量增加和材料单价成本上涨两方面,计算公式如下:
Cm=Cm1+Cm2
式中 Cm -索赔的材料费;
Cm1-材料用量增加费;
Cm2-材料单价上涨费;
c)施工机械费。施工机械费是工程建造成本直接费项目之一,包括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使用外单位施工机械的租赁费,按规定支付的施工机械进出场费用等。索赔机械费应主要考虑机械工作时间的增加,其计算公式如下:
Cc=Cc1+Cc2+Cc3+Cc4
式中 Cc-索赔的机械费;
Cc1-承包商机械工作时间增加费;
Cc2-机械台班费上涨费;
Cc3-外来机械的租赁费(含必要的进出场费用);
Cc4-机械设备闲置损失费;
d)分包费。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在经业主同意后,可将工程的某个部分分包给专业承包商。有时业主会直接指定一个分包商,即所谓业主指定分包商。由于业主的原因或指定分包商原因造成分包费用增加时,包括工程量增加和分包单价增加,分包商可就分包工程增加费用提出索赔。一般来说分包商在进行索赔时,应先向总承包商提出其索赔的要求和方案,总承包商在和分包商协商后,对索赔方案进行审查和修改。由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一起,以总承包商名义向业主提出分包工程增加费及相应管理费用索赔,有时可视情况计算相应利润。计算式如下:
Cs=Cs1+Cs2
式中 Cs -索赔的分包费;
Cs1-分包工程增加费;
Cs2-分包工程增加费相应管理费,有时包含相应的利润;
e)融资成本。融资成本又称资金成本,是企业取得和使用资金所付出的代价,其主要是支付给银行的利息。利息的索赔额通常是根据额外贷款的本金、利率和利息发生时间的周期数,利用复利法计算确定的,计算式如下:
Cr=A×(1+i)t
式中 Cr -索赔的利息额;
A-本金;
i-利率,按正常情况下的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t-利息发生时间的周期数;
f)利润
合同变更部分的计价是以合同价格为基础的,其中就必然含有利润因素。对于合同变更,按国内惯例,只要合同中有可以适用的价格,应该套用。即使合同价格不完全使用合同变更情况,也应是在套用的合同价格基础上附加成本差额,即含在原报价的相应项目价格中。对承包商来说,合同变更工作的利润率完全取决于其在投标报价中所采取的将自己置于何种有利或不利境地的原则。
根据上述分析,承包商有理由得到变更工作或额外成本支出的利润索赔。其计算公式如下:
CP =( Cd + Co)×RP
式中CP—利润索赔额;
Cd—索赔的直接费;
Co—索赔的管理费;
RP—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所采用的利润率。有时,RP也可按当地主管部门公布的建筑承包公司各类型工程的平均利润率计算,或根据合同中规定的利润率进行计算。
[例2、1]用分项法进行索赔计算。
某大型商业中心大楼的建设工程,按照FIDIC合同条件进行招标和施工管理。中标合同价为18329500元人民币,工期18个月。工程内容包括场地平整、大楼土建施工、停车场、餐饮厅等。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地基条件较预计的要差,施工条件受交通的干扰大,以及设计多次修改,导致工期拖期、施工费用增加。根据业主的要求,承包商采取了加速施工的措施。承包商多次提出索赔要求,并经协商,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工期延长176天。承包商的费用索赔为1282441元。其组成为:
1)加速施工期间的生产效率降低费。承包商根据自己的施工记录,证明在业主正式通知采取加速措施以前,工人们的劳动生产率可以达到投标文件所列的生产效率。采取加速措施后,由于进行两班作业,夜班工作效率降低;由于改变了某些部位的施工顺序,工效也降低。这样导致技工多用工日9417个,普工多用工日16863个。技工的每工日平均工资为31、5元/工,普工的每工日平均工资为21、5元/工。因此,共计增加工资支出:9417×31、5﹢16863×21、5=659191(元)。
2)延期施工管理费增支。在中标的合同价18329500元中,包含施工现场管理费及总部管理费1270134元。原定工期18个月,547个日历天数,每日平均管理费为2322元。延长工期176天,承包商应当获得管理费款额为2322×176=408672(元)。但承包商已经完成的变更工程费中包含管理费287322元,故承包商应当获得的管理费为:408672-287322=121350(元)。
3) 人工费调价增支。根据统计,后半年施工期间工人工资增长3、2%,按规定进行人工费调整,故应调增人工费。施工的第二年是加速施工期,对其后半年的人工费进行调整,故应对加速施工期的50%人工费进行调增。技工调增:(20237×31、5)÷2×3.2%=10199(元):  普工调增:  (38623×21、5)÷2×3、2%=13286(元),共计调增23485元。
4)材料费调价增支。根据材料价格上调的幅度,对施工期第二年内采购的钢材、水泥、木材及其他建筑材料进行调价,上调5、5%。第二年度内使用的材料总价为1088182元故应增调材料费:1088182×5、5%=59850(元)。
5)增加的机械租赁费:65780元。
6)分包商装修工作增支:187550元。
7)履约保函延期开支。按照银行担保协议书规定的利率及延期天数计算,为52830元。
8)利润。承包商增加的直接费,间接费等各项开支的总值(上述八项之和)合同原定的利润率8、5%计算,为:1322416×8、5%=112405(元)。
以上8项,总计索赔额为1282441元。
2、修正的总费用法。这种方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确定的可能因素,对总费用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使其更加合理。修正和调整的内容一般包括:(一)将计算索赔款的时间段仅局限于受到外界影响的时间(如雨季),而不是整个施工期;(二)只计算受影响时间段内的某项工作(如土坝碾压)所受影响的损失,而不是计算该时间段内所有施工所受的损失;(三)在受影响时间段内受影响的某项工程施工中,使用的人工,设备,材料等资源均有可靠的记录资料,如工程师的施工日志,现场施工记录等;(四)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中;(五)对投标报价时的估算费用重新进行核算。修正后的总费用法,同未经修正的总费用法比较有了实质性的改进,使它的准确程度接近于实际费用法,容易被业主和工程师接受。
(四)引起工程索赔的因素
由于工程施工过程较长、环节复杂、涉及面广、不确定因素较多,因此引起索赔事件的因素也较多,大致归纳有如下几种:
l、当事人违约
当事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发包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为承包人提供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付款等。工程师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如未能及时发出图纸,指令等也视为发包人违约。承包人违约的情况则主要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完成施工,或者由于不当行为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害。
[例1、1]发包人违约导致的索赔。
在某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中,采用FIDIC合同条件,合同规定发包人为承包人提供三级路面标准的现场公路。由于发包人选定的工程局在修路中存在问题,现场交通道路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未达到合同标准。承包人的车辆只能在路面块石垫层上行使,造成轮胎严重超常磨损,承包人提出索赔-工程师批准了对196条轮胎及其他零配件的费用补偿,共计20万美元。
2、合同缺陷
合同缺陷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师应当给予解释,如果这种解释将导致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长,则承包人可以为此提出索赔,工程师应给与证明,发包人应给与补偿。一般情况下,业主作为合同起草人,他要对合同中的缺陷负责,除非其中有非常明显的含糊或其他缺陷,根据法律可以推定承包商有义务在投标前发现并及时向业主指出。
[例2、1] 合同缺陷导致的索赔。
某路桥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发包方负责协调周边村民关系,保证施工顺利进行,若因村民阻挠施工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在路基施工中因承包方使用强夯施工,影响到附近村民正常生活,发生村民阻挠施工、要求赔偿事件,造成停工3天、补偿村民费用2、5万元。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了工期和费用的索赔。因合同中未明确发生村民阻挠施工应由造成事件的责任方承担,因此,经承、发包双方多次谈判,发包方最终承担了该事件的2、5万元损失并顺延了工期。
3、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又可以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自然事件主要是不利的自然条件和客观障碍,如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经现场调查无法发现,业主提供的资料中也未提到的、无法预料的情况,如地下水,地质断层等。社会事件则包括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的变更、战争、罢工等。
[例3、1]不利自然条件导致的索赔。
某大型港口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在某一部位遇到了比合同标明的更多、更加坚硬的岩石,开挖工作变得更加困难,工期拖延了4个月。这种情况就是承包人遇到了与原合同规定不同的、无法预料的不利自然条件,工程师应给予证明,发包人应当给予工期延长及相应的额外费用补偿。
4、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表现为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追加或者取消某些工作、合同约定的其他变更等。在工程施工中,工程量的变化是不可避免的,施工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常常超过或小于工程量表中所列的预计工程量。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发现设计、质量标准和施工顺序等问题时,往往会指令增加新的工作,改换建筑材料,暂停施工或加速施工,等等。这些变更指令必然引起新的施工费用,或需要延长工期。所有这些情况,都迫使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以弥补自己所不应承担的经济损失。
5、工程师指令
工程师指令有时也会产生索赔,工程师指令通常表现为工程师指令承包商加速施工、进行某项工作、更换某些材料、采取某种措施或停工等。工程师是受业主委托来进行工程建设监理的,其在工程中的作用是监督所有工作都按合同规定进行,督促承包商和业主完全合理地履行合同、保证合同顺利实施。为了保证合同工程达到既定目标,工程师可以发布各种必要的现场指令。相应地,因这种指令(包括指令错误)而造成的成本增加和(或)工期延误,承包商当然可以索赔。
6、工期拖延
大型土建工程施工中,由于受天气、水文地质等因素的影响,常常出现工期拖延。分析拖期原因、明确拖期责任时,合同双方往往产生分歧,使承包商实际支出的计划外施工费用得不到补偿,势必引起索赔要求。
如果工期拖延的责任在承包商方面,则承包商无权提出索赔,他不但要承担赶工费用,还要承担延期造成甲方的损失;若是业主的原因,则承包商不但可以得到工期赔偿,而且也可以得到由此造成的经济赔偿。
7、国家政策及法律、法令变更
国家政策及法律、法令变更,通常是指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的某些政策及法律、法令的变更,比如限制进口、外汇管制或税收及其他收费标准的提高。就国内工程而言,因国务院各有关部、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比如定额、取费标准、税收、上缴的各种费用等,可以调整合同价款。如未予调整,承包商可以要求索赔。
8、其他承包商干扰
大中型土木工程,往往会有若干个承包商参与项目施工。其他承包商未能按时、按序进行并完成某项工作、各承包商之间配合协调不好等而给本承包商的工作带来的干扰。由于各承包商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工程师作为业主委托人有责任组织协调好各个承包商之间的工作;否则,将会给整个工程和各承包商的工作带来严重影响,引起承包商索赔。
[例8、1]某办公大楼,主体工程、幕墙工程和室内精装修工程分别由三个公司独立承包施工,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要求幕墙未能按期完成幕墙玻璃安装,致使室内装修工作无法进展,装修承包商的相应工作因此延误。在这种情况下,内装修承包商就向业主提出索赔。
9、其他第三方原因
其他第三方原因通常表现为因与工程有关的其他第三方的问题而引起的对本工程的不利影响。比如,银行付款延误,邮路延误,港口压港等。由于这种原因引起的索赔往往比较难以处理。比如,业主在规定时间内依规定方式向银行寄出了要求向承包商支付款项的付款申请,但由于邮路延误,银行迟迟没有收到该付款申请,因而造成承包商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收到工程款。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最终表现出来的结果是承包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收到款项,所以承包商往往会向业主索赔。对于第三方原因造成的索赔,业主给予补偿后,业主应该根据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规定或有关法律规定再向第三方追偿。
除以上条款外,还有引起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的其它因素,承包商应熟悉合同条款的具体规定,对上述种种因素进行仔细斟酌,严加推敲,为自己寻找保护性的机会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承包商提出索赔理由大都是由于合同条款的变更而引起的。当承包商支付的实际工程费用大于工程收入时,就应检查全部合同规定。如果查明原因是由业主造成的,才能提出索赔要求,并使自己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
(五)常见的承包单位索赔事件
1、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设计资料,致使施工单位延误工程进度及增加费用。
2、施工现场发现文物古迹,须支付费用以处理文物。
3、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如为及时提供施工场地、停水停电等)而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
4、由于意外原因(战争、暴乱)使工程遭受损失而发生的费用。
5、由于涉及变更、设计错误,业主或监理工程师错误指令造成工程修改、报废、返工窝工等所发生的费用。
6、按业主要求,向业主雇用在现场工作的人员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7、由于运送大型机械设备而对可能受损的桥梁道路进行加固补强,并经业主同意所支付的费用
8、业主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工程款。
9、物价上涨造成材料价格及人工费用增加。
10、地质条件变化引起费用增加及工期延长。
11、业主要求提前完工(与合同工期相比)造成赶工费用。
12、国家法令和政策的修改,造成税率和取费提高。
(六)常见的业主索赔内容
1、承包企业拖延竣工期限而造成业主的损失。
2、拆除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
3、总包企业应向分包企业付款,但总包企业未付。
4、业主合理的停止合同或承包单位不正常地放弃施工,从而给业主造成损失。
(三)索赔程序
工程实施中,反索赔发生的频率低,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最为常见,处理起来也最困难。在此仅以承包商向业主索赔为例来说明。一般情况下索赔流程见下图
索赔事件流程图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规定的工程索赔程序
当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第三方原因,给承包人造成延期支
付合同价款,延误工期或其他经济损失,包括不可抗力延误的工期,承包人可以按以下程序提出索赔。
(1)承包人提出索赔申请。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合同实施过程中,凡不属于承包人责任导致项目拖期和成本增加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必须以正式函件通知工程师,声明对此事项要求索赔,同时仍须遵照工程师的指令继续施工。逾期申报时,工程师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正式提出索赔申请后,承包人应抓紧准备索赔的证据资料,包括事件的原因,对其权益影响的证据资料、索赔的依据,以及其他计算出的该事件影响所要求的索赔额和申请展延工期天数,并在索赔申请发出的28天内报出。
(3)工程师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接到承包人的索赔信件后,工程师应该立即研究承包人的索赔资料,在不确认责任属谁的情况下,依据自己的同期记录资料客观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依据有关合同条款,研究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证据。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承包人进一步提交补充资料,包括索赔的更详细说明材料或索赔计算的依据。工程师在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5)工程师与承包人谈判。双方各自依据对这一事件的处理方案进行友好协商,若能通过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则该事件较容易解决。如果双方对该事件的责任、索赔款额或工期展延天数分歧较大,通过谈判达不成共识的话,按照条款规定工程师有权确定一个他认为合理的单价或价格作为最终的处理意见报送业主并相应通知承包人。
(6)发包人审批工程师的索赔处理证明。发包人首先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责任范围,合同条款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和工程师的处理报告,再根据项目的目的、投资控制、竣工验收要求,以及针对承包人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的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地方提出反索赔方面的考虑,决定是否批准工程师的索赔报告。
(7)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的索赔决定。承包人同意了最终的索赔决定,这一索赔事件即告结束。若承包人不接受工程师的单方面决定或业主审查后的索赔或工期展延天数,就会导致合同纠纷。通过谈判和协调双方达成互让的解决方案是处理纠纷的理想方式。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谅解就只能诉诸仲裁或者诉讼。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和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也可按上述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即反索赔)。
2、FIDIC合同条件规定的工程索赔程序
FIDIC合同条件只对承包商的索赔做出了规定,
(1)承包商发出索赔通知。如果承包商认为有权得到竣工时间的任何延长期和(或)任何追加付款,承包商应当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索赔的事件或情况。该通知应当尽快在承包商察觉或者应当察觉该事件或情况后28天内发出。
(2)承包商未及时发出索赔通知的后果。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则竣工时间不得延长,承包商无权获得追加付款,而业主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
(3)承包商递交详细的索赔报告。在承包商察觉或者应当察觉该事件或情况后42天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并经工程师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承包商应当向工程师递交一份充分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延长的时间和(或)追加付款的全部详细资料。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或者情况具有连续影响,则:①上述充分详细索赔报告应被视为中间的;②承包商应当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延误时间和(或)金额,以及所有可能的合理要求的详细资料;③承包商应当在索赔的事件或者情况产生影响结束后28天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并经工程师认可的其他期限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4)工程师的答复。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对过去索赔的任何进一步证明资料后42天内,或在工程师可能建议并经承包商认可的其他期限内,做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工程师应当商定或者确定应给予竣工时间的延长期及承包商有权得到的追加付款。
(一)可以索赔的费用
费用内容一般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只要各种工程资料和会计资料齐全,承包商若在下述各项费用中遭受了损失,均可通过索赔得到补偿。
1、人工费。人工费在工程费用中占很大比重,人工费的索赔是工程索赔中最大的索赔内容之一,如发生下列情况,承包商有权提出人工费的索赔。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计,但不能简单地用计日工费计算。
a)由于业主增加合同以外的工程内容,或由于业主方面的原因而造成工期延误,导致承包商增加了人工或延长了工作时间,则承包商就可以向业主要求补偿人工费的损失;
b)当地政府为了推行社会保险计划和劳工福利计划,向施工企业征收的新税金,承包商可向业主提出索赔,一般这种索赔几乎都能成功;
c)由于业主对工程的无理干扰而打乱了承包商的施工计划并延误了工期,结果承包商投入的人工没有创造出应有的生产效率,使承包商受到工效损失,按目前承包企业已有的营业原则,承包商有权向业主提出工效损失的索赔。
2、设备费。在工程索赔中,设备费是除了人工费外的另一大项索赔内容。计算设备索赔的第一个步骤是要计算设备增加的工作时间。一般说,设备增加工作时间有三种情况:一是增加了设备数量;二是设备比预定计划增加了工作时间:三是上述两项的结合。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
为了及时得到这些数据,承包商在施工中应详细记录设备使用情况,编制设备使用日报表。这些报表可为计算设备增加的工作时间提供依据。
3、材料费。由于业主修改工程内容,使工程材料数量增加,则承包商可向业主提出索赔,计算材料增加的数量比较容易,只要把原来的材料数量与实际使用的材料订购单、发货单或其它材料单据加以比较,就可确定材料增加的数量。
由于合同约定以外的物价上涨造成的材料价格提高,或者业主提出的变更材料品种和规格等因素造成的材料费增加,承包商有权向业主提出费用索赔。
4、保函手续费:工程延期时,保函手续费相应增加,反之,取消部分工程且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提前竣工协议时,承包人的保函金额相应折减,则计入合同价内的保函手续费也应扣减。
5、贷款利息。利息的索赔额通常是根据利息的本金、种类和利率以及发生利息的时间来确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下列情况,承包商均可向业主提出利息索赔。
a)业主推迟按工程合同规定时间支付工程款;
b)业主推迟退还工程保留金;
c)承包商垫付资金来建造业主修改过的工程或被业主延误的工程。
但应注意的是:承包商提出索赔后,如索赔成功,则索赔额本身的利息不应计算。
6、保险费。当业主要求增加工程内容,而且增加的工程使工期延长时,承包商必须购买增加工程的各种保险,办理已购保险的延期手续。对于增加部分的保险费用,承包商可向业主提出索赔。
7、分包费。分包费用是指总包商转包给分包商的那部分工程的总费用。由于业主方面的原因而造成分包工程费用增加时,分包商可以提出索赔,但分包工程费用的增加,除了业主的原因外,往往与总包的协调和配合也有关系。因此,分包商在考虑索赔时应先向总包商提出索赔方案,总包对分包的索赔方案有检查和修改的权利,经检查修改后由分包和总包一起联合向业主提出索赔。
8、利润。承包商应得的合法利润。
9、管理费。当承包商就某一工程的费用(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分包费用等)向业主提出索赔时,承包商可同时提出上述直接费相应产生的管理费用索赔。此项又可分为现场管理费和公司管理费两部分,由于二者的计算方法不一样,所以在审核过程中应区别对待。
10、保证金。如果业主临时取消部分工程内容,导致合同总额减少时,承包商应得到上述保证金的扣回,扣回额按合同额减少的数字予以计算。
在不同的索赔事件中可以索赔的费用是不同的。如在FIDIC合同条件中事件导致的索赔内容不同,大致区别见表1、1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可以合理补偿承包人的条款如表1、2所示。
表1、1 FIDIC合同条件下可以合理补偿承包商索赔的条款
序号
条款号
主要内容
可补偿内容
工期
费用
利润
1
1、9
延误发放图纸
2
1、1
延误移交施工现场
3
4、7
承包商依据工程师提供的错误数据导致放线错误
4
4、12
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
5
4、24
施工中遇到文物和古迹
6
7、4
非承包商原因检验导致施工的延误
7
8、4 (a)
变更导致竣工时间的延长
8
(c)
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
9
(d)
由于传染病或其他政府行为导致工期的延误
10
(e)
业主或其他承包商的干扰
11
8、5
公共当局引起的延误
12
10、2
业主提前占用工程
13
10、3
对竣工检验的干扰
14
13、7
后续法规引起的调整
15
18、1
业主办理的保险未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补偿部分
16
19、4
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害
表1、2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件下可以合理补偿承包商索赔的条款
序号
条款号
主要内容
可补偿内容
工期
费用
利润
1
1、10、1
施工过程发现文物、古迹以及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
2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
3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付材料和工程设备
4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
5
8、3
发包人提供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的返工或造成损失
6
11、3
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7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8
11、6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
9
12、2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0
12、4、2
发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后无法按时复工
11
13、1、3
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
12
13、5、3
监理人对隐蔽工程重新检查,经检验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13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14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
15
18、6、2
发包人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
16
19、2
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缺陷和损失
17
21、3、1
不可抗力
(三)工期索赔的计算
工期索赔的计算主要有网络图分析和比例计算法两种。
1、网络分析法是利用进度计划的网络图,分析其关键线路:如果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总延误的时间为批准顺延的工期;如果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差限制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以批准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若该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问题。
2、比例计算法的公式为:
对于已知部分工程的延期的时间:
工期索赔值 = 受干扰部分工程的合同价/原合同总价 × 该受干扰部分工期拖延时间
对于已知额外增加工程量的价格:
工期索赔值 = 额外增加的工程量的价格/原合同总价 × 原合同总工期
比例计算法简单方便,但有时不尽符合实际情况,比例计算法不适用于变更施工顺序,加速施工、删减工程量等事件的索赔。
[例2、2]工期索赔的计算。
某工程原合同规定分两阶段进行施工,土建工程21个月,安装工程12个月。假定以一定量的劳动力需要量为相对单位,则合同规定的土建工程量可折算为310个相对单位,安装工程量折算为70个相对单位。合同规定,在工程量增减10%的范围内,作为承包商的工期风险,不能要求工期补偿。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土建和安装的工程量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实际土建工程量增加到430个相对单位,实际安装工程量增加到117个相对单位。
承包商提出的工期索赔为:
不索赔的土建工程量的高限为:310×1、1=341个相对单位
不索赔的安装工程量的高限为:70×1、1=77个相对单位
由于工程量增加而造成工期延长:
土建工程工期延长:21×(430/341-1);5、5个月
安装工程工期延长:12×(117/77-1):6、2个月
总工期索赔为:5、5个月+6、2个月:11、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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