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 屋 租 赁 协 议
甲方:(房屋所有者,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房屋租赁者,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公正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出租房屋位于盐山县政府后家属楼,前起第2栋,3单元,4楼西门,二室二厅。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屋内主要物品有暖气3组,吊扇5个,大床1张、小床2张,圆桌1张、餐椅4把,液化气罐1个、灶具1套,写字台、方桌各1张,木沙发1个、布沙发2个,大衣架1个,吊柜及电视柜各1个,电视机1台。
2、房屋租赁期限为1年,自2012年5月16日起至2013年5月16日止,房屋年租金为6500元(水、暖、电及物业费等费用由乙方自理),租房押金1000元,房屋租金及押金须签订协议时一次性付清。(协议到期,如乙方无拖欠水、暖、电等费用情况,甲方须及时将押金退还给乙方。)
3、乙方应注意居住安全。注意防盗、防火和安全用电,如因乙方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造成甲方房屋财产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给甲方;如造成第三方房屋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责全额赔偿对方。
4、乙方在租住期间,因正常使用造成的物品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如因故意损坏或私自处理、变卖等情形,乙方需照价赔偿。
5、乙方如因装修或其它原因对房屋进行改造,必须征求甲方意见,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或用作其它用途;乙方不得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或政府明令禁止的活动。否则,以上情形将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中止协议,并且剩余租金及押金不再退还乙方。
6、甲方不得随意中止本协议。因甲方违约导致协议提前终止,甲方应退还乙方剩余租金及押金,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7、协议期满,乙方有优先承租权。甲方如不再继续出租房屋或乙方不再续租房屋,须在到期日之前至少1个月通知对方。如乙方不再续租,须及时将自己物品移走,超期3天后,甲方可视为对方遗弃物,有权处置。
8、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房屋及其他损失,双方互不担责。
9、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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