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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改革指向以司法民主校正司法专横

  今日论衡之拍案说法

  珠海香洲法院近日首试“大合议庭”,人民陪审员由过去一人“陪审”,变成多人参与“合议”。大合议庭包括“1+4”和“2+3”两种模式,“1+4”是指合议庭由一个审判员和四个人民陪审员组成,“2+3”是指合议庭由两个审判员和三个人民陪审员组成。这一司法实践的目标指向,在于以多人参与的集体决策机制,来消除当事人对司法不公的疑虑。

  在现行司法制度中,陪审是公民参与司法最重要的制度管道。但中国现时之陪审制,迥异于好莱坞法庭大片中所常见的12人陪审团。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意在以公民参与司法校正因法官高度职业化而带来的司法专横。中国的陪审员制名为“陪审”,实为“参审”。陪审员的作用事实上等同于法官,这就意味着陪审员不但需要从自然理性出发去判断事实的成立与否,还要从纷繁复杂的法律海洋里找出可以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款,这对陪审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假如我们对陪审员的来源明确要求一定的法律素养和教育背景,则又有违陪审制度内在的“草根性”。

  正因为参审制在民主性与专业性上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这一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被证明整体上是不太成功的。时下的参审制与陪审团制相比,显得十分衰弱与消极。左卫民教授甚至明确指出,“大陆法系的诉讼文化与诉讼模式与陪审制格格不入”,在他看来,大陆法系完全可以放弃这一畸形的“混血儿”。中国作为参审制的引进国,也同样出现了南橘北枳的现象。尽管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多次从制度上,甚至从立法上扶持陪审制度,“陪而不审”的现象仍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如何既保证陪审员在来源上的广泛性,又能使陪审员有足够的理性和智慧而不致被职业法官挤到“法庭的角落”,仍是阻碍陪审制发挥其功用的现实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在新近出炉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于陪审制度的改革有了较具象的蓝图: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显而易见,陪审改革的主方向是以参审制的制度架构去追求陪审团式的司法民主。《决定》中关于完善随机抽选方式,以及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的改革设计,很明显是将参审制从当初被异化的“弥补法官短缺”向“以司法民主校正司法专横”转型。

  珠海香洲法院引入多名陪审员组建“大合议庭”,无疑也是在强化司法民主,并试图扭转过去“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种种弊端。相比起十八届四中全会对陪审改革的顶层设计,“大合议庭”仅仅是个开端。还原陪审制中的司法民主成色,关键还在于“完善随机抽选方式”,以及“陪审员只认定事实不负责适用法律”。司法民主是对司法职业化的一种制约,但并不是对司法职业化的悖反。陪审制同样应尊重法官在法律适用上的专业性。也只有在区分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之后,作为陪审员的普通人才能依其自然理性在司法个案中找到司法民主的最大价值。

  (作者是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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