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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期《影像评论》线上摄影理论研讨会(学习法规活动月)202O.7.15~8.15

第七期《影像评论》线上摄影理论研讨会会场(学法规活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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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摄影版权问题浅谈

吴乾隆

最近,阅读学习了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等法律法规。下面结合我所主要从事的旅游摄影领域工作,谈一下上述法律法规出台后,旅游摄影层面主要会涉及到的肖像权、著作权等方面的一些粗浅体会。

一、旅游摄影涉及到的肖像权问题

在大家的印象当中,摄影按照拍摄内容划分的众多类别中,旅游摄影似乎不存在人像摄影、纪实摄影、人文摄影等门类经常牵涉到的被摄者的肖像权问题,实则不然,在旅游摄影中仍然有大量的拍摄内容和创作场景里面涉及到肖像权的问题。

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旅游事业的快速发展,旅游摄影的概念和拍摄范畴也随之发生变化,旅游摄影不再是单纯的拍摄风光,而是“吃、住、行、游、购、娱”这旅游六大要素都可以作为旅游摄影的拍摄内容,旅游摄影过程中涉及到的人物和与之相关的肖像权问题也从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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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人气旺盛的旅游景区中创作,熙来攘往的游客有时会“强行”进入你的镜头,你又难以避免,而有些时候为了表现景区的人气和热度,会刻意地在画面中用游客来烘托和展现。还有些时候为了让拍摄的旅游风光作品更加生动和富于魅力,会在画面中加以人物点缀,画面里的人物可能是恰好在那里的陌生人、游客,也可能是摄影师带去的模特。而且旅游摄影中,也会拍摄大量的旅游主题活动,这些活动的参与者如出现在你的画面中,同样会涉及肖像权问题。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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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何种情况下不触犯他人的肖像权呢?《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从上面的《民法典》中肖像权相关条文中可以看到,其中删除了“以盈利为目的……”之类的表述,因此我们可以通俗地理解为,如果你在摄影创作过程中拍到了他人,如果未经被摄人允许或达成协议,只要发了出去,就算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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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说来,还有拍摄对象在画面中展现的程度问题,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拍摄对象并不是作为主体出现在画面中,只是属于陪衬,比如背影、侧面或者比较模糊的影像;二是拍摄对象占据了画面的主要部位,比较突出和明显的,或是虽然画面中摄入了很多人,但是有些人的面容是清晰可辨的。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就不涉及肖像权和隐私权了。如果是第二种情况,若此作品你想使用,那最好是能够征得拍摄对象的同意,如果他 (她)同意,那就没问题;如果征求意见时他(她)不同意,或是根本没有征求意见,就将图片发表出去,那就侵犯了对方的肖像权。如果你的拍摄手法和画面处理,导致公众对拍摄对象的评价降低了,这又涉及到了对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的侵犯。

我们辽宁省旅游摄影协会在组织采风创作的过程中,为了点缀画面或烘托环境氛围,有时候会聘请模特配合拍摄。每次聘请模特,我们都会与其签订书面协议并支付报酬,协议中会明确约定好拍摄地点、拍摄内容、图片使用范围等,规避了将来使用图片时可能产生的肖像权、经济纠纷或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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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游摄影涉及到的著作权问题

新近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条规定: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著作权,就是通常所说的版权,其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一般来说,当摄影师按下相机快门,拍摄完成一张照片后,他就拥有了这张照片的版权,可以使用、发表、展示、出售这张照片或授权其他人使用,但这是在不侵犯他人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的情况下才能成立。当然,作为作者,摄影师也可以去国家相关的版权机构将这张图片进行注册,以证明自己对该张图片拥有著作权,这是登记方式证明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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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很少有摄影师愿意把自己拍摄的照片拿到版权机构去登记,一是麻烦,浪费大量的时间,还要花费大量的金钱;二是一个摄影师拍摄的照片只有一部分会产生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效益,而摄影师也不能完全确定哪一张照片可以成为畅销图片,为每一张自己拍摄的照片去注册版权实际上是增加了拍摄成本。所以对于摄影师来说,有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来证明自己对拍摄的照片拥有版权呢?有!最好的办法就是拍摄RAW格式的照片。在当今数码时代,RAW格式的图片就像是当年的胶片一样可以证明图片是你拍摄的,因为即使有人可以复制胶片,但是复制的底片在清晰度上比原版要差很多,一眼就可以看出来。而在当今数码时代,RAW格式照片就如同一张数码底片,那是不可复制的。如果有人希望使用你的图片,记住永远不要提供RAW格式的文件给他,只要你手中有RAW格式的图片,就可以证明你对照片拥有版权。因为RAW格式图片可以被转换成JPG格式或者其他格式的图片,而其他格式的图片却不可能被转换成RAW格式的照片。

长久以来,旅游行业尤其是旅游管理机构和旅游景区,对于摄影图片版权问题认知比较淡漠,对于摄影人的付出及其价值重视不够。以我为例,我多年来从事旅游宣传推广工作,在省内旅游景区拍摄过程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拍摄完刚回到家,就会收到景区老总或营销总监的电话或微信,主要目的只有一个:要照片!而且有的人还会提出你在我这儿拍的照片我全要,要大文件!面对此种情况,往往让人既哭笑不得,又进退两难。算笔经济账的话,景区招待你吃顿饭,更热情一些的接待一下住宿,加起来不过几百元的成本。而你的图片价值是多少呢?以每幅400元计算,如果景区跟你要50张图,那就是20000元。把图片给他的话,不等价!不给呢?得罪了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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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摄影人与图片使用者,也就是旅游景区或旅游管理机构之间的图片使用需求与矛盾呢?我们辽宁省旅游摄影协会在10年前搭建了网上图片交易平台——辽宁图片库,即图片超市,将摄影人的图片在网上展示,并且明码实价,根据使用范围、图片尺寸大小、使用次数等定价,使用者通过网上选取、购买,图片销售收入由作者和平台按照一定比例分成。

这只是解决摄影人与图片使用者之间矛盾的一种办法,在旅游管理机构、旅游景区如何合理、合法使用图片方面,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还有很多工作需要我们去做,还有很多的办法需要我们去想,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因此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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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摄影人如何保护著作权和规避肖像权问题

随着《民法典》和《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出台,摄影人如何在法律的框架下做到不侵犯他人的版权(著作权)和肖像权,同时保护好自己的作品不受他人侵犯,是目前需要引起大家重视和投入精力加以学习和释读的课题。

对于摄影作品而言,如果是摄影师在其自主状态下拍摄的,只要该作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那么无论作品是否发表,摄影师对作品都拥有著作权。也就是说,摄影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作者就开始对其享有当然的著作权,有效期为自然人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内,都享有著作权。

保护版权,一方面需要引导社会合法使用、合法授权、正版使用,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另一方面,保护著作权还有一项更重要的任务和作用,就是可以在社会上树立摄影家的人格尊严,提高优秀摄影家的社会地位和提升优秀摄影作品的市场价值。

对于保护版权的具体措施,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上文提到的保留相机原格式的RAW文件,这个有法律效应,打官司可以作为证据。至于很多人的普遍做法——加水印,虽然能起到一定作用,但是缺点也很多,比如水印会影响图片整体观感,水印也很容易去掉,而且水印并不是只有原作者才能加,并不能因为有你的水印就说明图片是你拍摄的。

此外,保护摄影作品版权还可以到当地的版权中心进行登记,这是目前最有效的保护自己作品版权的方法之一,也是最有说服力的、受法律保护的版权保护途径。版权登记是自愿的,并不是必须登记之后你的作品版权才会受到保护。因为,个人创作出来的摄影作品本身就拥有版权,没有到版权登记中心进行登记的摄影作品,如果有其他人侵犯其著作权的话,一样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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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摄影创作可能遇到的侵犯他人肖像权问题,该怎样规避这个侵权的可能性呢?一、当你的作品的主要表达内容就是他人肖像时,要征得对方之许可。如果传播的话,需要征得他人的书面协议授权同意。二、如果照片主体内容并非表现他人肖像,尽量用规避正面形象的拍摄视角、暗部阴影遮蔽、构图回避肖像、缩小肖像画面占比等手段进行拍摄,尽量不要将他人肖像清晰展示于照片中。三、拍摄场所要在公众领域,不要在私人场所拍摄。四、注意他人隐私,敏感信息最好用后期软件过滤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于历史远远短于其他艺术门类的摄影而言,是迈出了历史性的一大步。这是对中国一百多年曾经颁布过的三部著作权法的超越,是前所未有的进步,它开启了摄影版权保护的新纪元。这对于提高摄影版权的保护水平,提升摄影家的法律地位意义非凡。我们摄影人要更加与时俱进,勤奋创作,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记录伟大时代,讲好身边故事,在推进辽宁旅游业、摄影界大发展、大繁荣的历程中书写浓墨重彩的一笔,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一个摄影人、一个新时代文化艺术工作者力所能及的贡献!

2020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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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说图片

为配合创作聘请的模特,与模特签订了书面协议并支付稿酬,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拍摄地点、拍摄内容、图片使用范围等,规避了图片使用中的肖像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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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旅游景区或旅游企业的邀请拍摄,不牵涉模特的肖像权问题,但图片只能在限定内的媒体平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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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或其他单位策划的展演活动,受主办方之邀拍摄,图片在一定范围内发布,不牵涉肖像权。不在受邀之列、在现场“蹭拍”的摄影师如果使用图片会牵涉肖像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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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旅游景区中抓拍的游客和赛事活动中的参与者,如果画面中存在可清晰辨认出面容形象的人物,即涉及肖像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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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景区或街上随意抓拍的陌生人,此类图片不能发布使用,如果发表会侵犯人物肖像权。除非与被摄者商议,得到对方授权认可,方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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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旅游景区拍摄风光及景观时,为点缀和丰富画面将游客拍摄进来,如果可清晰辨认出人物的面容形象,即涉及肖像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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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邀为特定人物拍摄的工作照,不牵涉肖像权问题,但图片只能在限定的范围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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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电视台邀请拍摄的晚会演出照,不牵涉肖像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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