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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风险点在哪里?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新税政风险几何? 

在货运代理领域,业内比较普遍的做法是货代将加油卡交给实际承运人加油,并报销通行费,再将约定运费减去加油卡、通行费后的差额支付给实际承运人。货代从石油公司取得成品油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并按实际支付的运费申报缴纳增值税。

这种做法是违规的。

税务局检查此类货代,对其购进油卡充抵运费、不申报纳税的行为一般有两种处理意见:

1、购进成品油允许抵扣,交给实际承运人加油部分的成品油视同销售,按成品油17%征税,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以按偷税论处。

2、货代实际未从加油站加油,而取得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按虚开发票论处,并按规定移送司法。

在两种候选方案中,明显是方案1对纳税人有利。方案2不仅要补税、罚款,还要移送司法。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公安应予立案追诉。 

这种局面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打破。

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无交通工具承运人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财税〔2016〕36号: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无交通工具承运人采购成品油按17%抵扣,支付的高速通行费、其他通行费分别以发票不含税金额乘以3%、5%计算抵扣,开具给托运人的发票按交通运输服务按11%税率计算缴纳。

那么,老五有个疑问,无交通工具承运人交给实际承运人的加油卡,是不是要视同销售呢?按什么税率征收呢?

公告意犹未尽!

公告中“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有待明确。别人用我油卡加油,我取得的成品油专票符合规定吗?是不是违反《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30号公告打破了一个旧规则,新规则还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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