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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被托管期间造成他人损害,托管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托管机构与被托管学生家长之间系委托监护关系。托管机构疏于监督,导致学生在被托管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在被托管期间造成他人损害,托管机构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刘某某、李某某系深圳某小学学生,二人家长委托田某某开办的校外托管机构对刘某某、李某某进行午间托管。2019年1月3日中午放学时,已由托管机构工作人员接管的刘某某、李某某在校门口人群中追逐嬉戏,撞倒了正常等候学生放学的家长周某某,造成周某某九级伤残。周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某、李某某的监护人和午托机构经营者田某某等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深圳福田法院一审认为,刘某某和李某某因追逐嬉戏对周某某造成人身损害,其监护人应对周某某承担侵权责任。田某某作为午托机构经营者,在刘某某、李某某放学后,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据此,判决刘某某、李某某的监护人共同承担70%的侵权责任,田某某承担30%的侵权责任。田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深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工作时间冲突、家校距离较远等客观原因,不少学生家长无法在放学时间接管、照料孩子,午托、晚托服务应运而生。与此同时,学生在被托管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托管机构不仅需要对被委托学生进行照看,也需要尽到合理的教育、管理职责。托管机构疏于监督,导致学生在被托管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本案对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促进校外托管行业规范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请谈谈托管机构在被托管人造成他人损害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托管机构即属于典型的受托监护人。根据上述规定,托管机构在受托履行监护职责时,应承担对被监护人的监督义务和对第三人权益的注意义务。托管机构疏于监督,导致学生在被托管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刘某某、李某某作为小学一年级的学生,活泼好动在所难免。托管机构的工作人员除了提醒二人注意安全外,还应对二人的不当行为进行一定约束,以防范危险事故的发生。但托管机构工作人员并未对二人的追逐嬉戏行为进行有效约束,未尽到合理的监督义务,应对周某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需明确的是,受托监护人与委托监护人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属于内部关系,二者对外承担的是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编辑:沈观  利玥漾
审校:陈虹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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