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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被个人侵占,并已确权到个人,集体有权收回土地吗?有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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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被个人侵占,并已确权到个人,集体有权收回土地吗?有何依据?

集体土地被个人确权,确实有类似情况发生,但一般都是由一定历史原因造成,或确权登记时疏忽大意,公示公告时集体组织成员未认真查看提出异议,导致错误登记造成的,针对这种情况,必须予以纠正。

集体土地被个人确权的原因

下面列举几种常见的集体土地确权至个人名下的情况,当然也有其他原因造成集体土地确权至个人名下的情况,不一一列举。

  • 上一轮确权时集体所有土地登记在个人名下,本次换发新证

这种情况比较常见。由于上一轮登记粗糙,将集体所有的个别小的地块,登记在原村民组组长或会计名下,当时村民组都知情,也无所谓,到下一轮确权登记时,当事人大多遗忘或不在了,造成新的确权登记,直接换发新证,将集体土地确权至个人名下。
  • 集体土地,个人长期承包,登记至个人名下,但未注明承包年限

集体土地被本组成员长期承包,一直由承包人耕种,被误认为是个人土地,或登记时疏漏,虽明知是个人承包,但没有填写承包年限,登记至个人名下。
  • 集体联户同宗土地,登记至个人名下,未注明联户共有人员

还有一些集体土地,由于涉及各户都有,但到户很零碎,分户确权困难,在各户认可的前提下,可采用联户同宗模式登记,但在具体登记时,未注明分户面积、四至,登记在村民组负责人名下,形成个人土地的表象。

如何进行纠正改错

出现集体土地错误确权至个人名下,村民组可以书面提出申请,小组成员签字,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做附件,向上一级政府或主管部门要求注销错误登记,重新核发新的土地经营权证书。

一般上一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以后,会组织相关人员,调查核实,进行处理,注销错证,核换新证。

即便是矛盾纠纷和错误一时难以调解,按照土地确权登记的相关规定,也会先行注销错证,待纠纷错误调处结束,确权登记给集体或土地的实际承包人。

依据

  •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和中发〔2010〕1号文件要求,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应当尊重事实,遵循“是谁的就发给谁”的原则。

  • 《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存在权属争议的土地暂缓办理所有权、使用权登记。

综上,集体土地确权至个人,只要事实清楚,必须纠错,注销错证,重新换发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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