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打和散手意思差不多,但散打精确指现代发展起来的竞技格斗术,散手是传统武术中的一部分。
这个我还是找官方教科书里的文章来解释才是权威。
关于武术徒手格斗形式的名称,在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中,记载于文字流传于民间的叫法不少。古称相搏、手搏、卞、弁、白打等等由于以徒手相搏相角的形式在台子上进行,故俗称“打擂台”。现在称之为散打,亦称散手。
一、古代“搏”字含义及其演变
古代相搏简称为“搏”。以“搏”字而论,最初出现在先秦古籍中,且常常与狩猎活动有关,反映了早期的搏斗技术主要是“田猎搏兽也”。“搏”的初义与“搏”字相通,可以说“搏”是“捕”的引申义。随着私有制和部落间战争的频繁出现,始于狩猎活动的徒手搏斗逐渐摆脱其生产属性,而成为人与人都的一种专门技术,并且得到不断的发展。到了春秋战国时代,古籍中已明确出现人与人“相搏”“手搏”之类的文字记载,如《谷梁传·僖公元年》载:“(鲁)公子友谓吕曰:吾二人不相悦,士卒何罪?屏左右相搏。”《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载:“晋侯梦与楚子搏》。”“搏,手搏也”,说明“搏”已经由宽泛的含义演变谓一种徒手格斗技术的专门术语。
“打擂台”是中国古代比武之武之习俗,即指两人在台上徒手较量武艺。1975年在湖北陵县凤凰山秦墓出土的木篦,其狐形背面由彩绘的“手搏”比赛场面。画面上有三男子,均赤膊,下着短裤,腰间束带,足穿翘头鞋。右边两人正在较量,左边一人双手前伸,为比赛做裁判员。台下挂着帷幕飘带,表明比赛是在台上的帷幕中进行的。隋唐五代时,比武几乎形成制度,大体规则是不分体重级别,没有护具,多赤身穿短裤,活动多在方形的台子进行,犯规处罚不严格,获胜者给予重奖。宋代一般在比武前要筑台,称做“露台”,上台比武称做“露台争交”。到了明代,正规的比武叫“打擂台”,赛前先设擂主,再安排高手应战,凡欲较量高低之人,临场报名并立下
生死文书,方可上台献艺。当时的台子叫“献台”,裁判员称做“部署”。比赛时不许暗算,先被打下台者为输,胜者可获得旗、帐、银杯、彩缎、马匹等奖品。明代对抗性比武在典籍著述中也右反映,如袁宏道在《嵩游记》中称在少林寺时“晓起出门,童白分棚立,乞观手搏。”江西揭暄子《兵法园机》中关于当时相搏的记述:“当思搏法,此临时着也。敌强宜用抽卸,敌均宜用裆抄,敌弱宜用冲燥。”这说明对抗比武 时,对手情况不同,用的招势和方法应有所区别。明清时期是武术的打发展时期,“打擂”比武在民间颇为流行,诸如春节、庙会或其他节日集会,各门派不同拳种的练武“社”“馆”大都会设擂比武发展技艺,一般在擂台两侧挂上诸如“拳打男山猛虎”“脚踢北海蛟龙”的楹联以增加比赛的气氛。
二、散手一词的使用及沿革
民国时期,始将武术徒手格斗称为“散手”,在民间得到广泛使用,并沿用至今。“散手”是相对武术套路的固定动作而言,表示将武术套路中固定的攻防招数拆散运用于攻防实践。所以散手、散着(招)、散打、拆手,实质上是不同的词表达的同一个概念。当时,随着“国粹体育”和民族体育的宏杨,人们认为“欲振兴国术,非积极提倡比试不可”。通过竞技可振作尚武精神。同时,在西方竞技体育的影响下,武术逐渐走向现代化体育运动会的竞赛场。1928年和1933年南京中央国术馆先后在南京公共体育场举办了两届国术国考,有20个省、市国术馆和中央国术馆三百多名应试者参加考试。考试分为预试和正试,预试为单人表演,正试为两人对抗比赛,散手被列为“国考”的重点项目,预试及格方可参加正试。比赛不按体重分级,只以抽签分组进行淘汰赛。比赛无任何护具,也不作时间限制。规则要点是凡用手、肘、脚、膝击中对方任何部位得一点,凡击中对方眼部、喉部、裆部为犯规,犯规三次取消比赛资格,严重着一次取消资格。当时的散手比赛主要是点到为止,有的只用脚尖踢中对方或以手指摸到对方头发也算得一点,故双方均不轻易进攻,只得躲躲闪闪跳过来蹦过去,壮如斗鸡。
1929年在杭州举行的全国性国术游艺大会,开始规定参加散手比赛的代表必须有保送单位或保送人。大会组织者在看了套路表演之后,对技艺不精者劝其不要参加散手比试。参加比试者均着大会统一的短装,扎腰带,分为红、白两色。擂台高1.3米,长20米,宽18.6米。比试双方在擂台中央画定的粉圈上相对而立,待评判长鸣哨后,各上前互行一鞠躬礼,在鸣哨即开始比赛。另有两名监察委员手持红、白旗在台上管理、指点,必要时制止犯规动作的作用。由于规则粗疏,因此边打边改规则,及至最后决赛时,评、监两委员会共议“拳脚一律解放,踢击各部位均可”。
1933年,在南京举行的“全国运动大会”,仍设有散手比赛,比赛以性别分组,按体重分级,并带有护具(用棒球的护胸和足球的护腿),头和裆部是禁区,三局两胜,没有时间限制,比赛近似摔跤,一队选手比赛有的竟长达1小时一上。
虽然国术国考和当时的散手比赛有种种不足,但它借鉴了西方现代体育的比赛方法,
使武术改变了传统的竞赛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武术竞技的发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武术运动的普及与发展,散手项目亦受到武术运动爱好者的青睐,习练者日众。1953年11月在天津市举行的全国民族形式体育表演和竞赛大会上,散手别列为竞赛项目。其后,国家只将套路运动形式作为武术推广、表演和竞赛的重点,散手则在民间仍有流传,直到1979年3月国家体委决定将散手列为竞技比赛实验项目,同年5月在南宁市举行的全国武术观摩交流大会上,散手作了尝试性的表演。1980年,列入“全国武术对抗项目表演赛”。为尊重历史沿革,“散手”一词作为武术徒手对抗项目的正式名称一直沿用至今。
三、武术徒手格斗项目名称的论证
对武术徒手格斗形式的运动项目“散手”这一名称,从1979年开始试点比赛之后,一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散手”这个名称,尊重了历史的沿革,是自然而合乎情理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散手”这个名称不准确,不好理解,应该改为“散打”。名称是表示某一事物的语言文字符号,它作为一种专用的概念术语应该反映出事物的本质属性和事物的本质特征。实际上,从历史发展来看,将武术对抗形式的比试引入正式体育比赛场,就是要把武术徒手格斗形式的运动从传统的、民间的、封闭的状态,引进现代的、公众的、开放的竞技体育舞台。因此,不仅是在技术层面和表现形式上有一个由零散、繁杂向统一、规范的竞技体育转换的问题,而且在名称和术语的使用上也应该有一个统一、规范的要求。武术徒手对抗比赛试验的反复实践过程所反映出来的表象,在人们的头脑里逐渐形成了反映这种事物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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