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因为工作上的原因,笔者接触到了大量劳动者的法律咨询,此前,笔者一直认为,在法制逐渐健全的今天,用人单位应当都能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至于侵害劳动者的权益。然而大量的劳动纠纷咨询,打破了笔者此前的认知。在诸多的劳动纠纷案件中,笔者发现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的权益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不签劳动合同,拖欠劳动者工资,不给劳动者缴社保,克扣劳动者工资等。在此,笔者就将该类纠纷分情况做相应的法律分析,并提供一些维权策略,以供劳动者参考。
一.单位不签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便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且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避免缴纳社保、逃避工伤赔偿或者为了随时辞退员工等情形,不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说,假设某年1月你去单位上班,但是到了当年8月份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你可以要求从2月份至8月份单位支付给你双倍工资(最多不超过11个月)。这是不满一年的情形,如果超过一年又该如何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那么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如果单位迟迟不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按照以上规定,要求单位支付二倍的月工资。为了保障权利能够顺利得到维护,劳动者应当保存好考勤表、工资条、工作证、工作录音录像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二.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
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没有过错,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提出续订合同但是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者提出续订合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合同,用人单位也不同意续订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即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获得经济补偿,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样,为了该项权益的保障,劳动者应当注意保存下列证据:(1)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单位盖章的工资单、社保缴纳记录等;(2)单位不愿意续签的证据,比如录音录像、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短信、书面通知等。
三.单位拖欠工资
劳动者被拖欠工资也是常有的事,那么面对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形,又该处理呢?
首先明确的是,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所以,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行为违法。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此时,如果劳动者不想继续在单位工作,也可以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提出辞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可以基于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补偿的标准,跟上述第二个问题中一样)。
当然,为了上述权益得到有利保障,劳动者仍然搜集以下证据材料:(1)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卡、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2)单位拖欠工资的证据,如欠条、银行流水、录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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