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比较常见。私搭乱建等违法建设行为,极易引起其他业主的不满,也会影响到物业公司的日常管理。面对此种情况物业公司该如何处理呢?接下来主要从三个方面分析“私搭乱建”行为。
一、搭建行为的性质问题
《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力的重大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如业主在自家房屋门口设置防护砖墙、不锈钢栅栏等,从位置上看应为通道,属于公共通行部分。未经规划审批,也无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门口部分专属业主,业主无权擅自占用,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
二、物业公司拆除是否违法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应当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需要明确的是,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系物业服务关系,物业公司“制止”,更多地应理解为义务,而非权力,而且制止的手段应当理解为劝说、劝阻,并无强制拆除的权力。《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依法处理。”
因而,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仅有权对业主乱搭乱建的行为予以劝阻,可以通过正当途径向相关部门报告主张权利,物业公司并不具有强制执法的权力。
三、物业公司应否赔偿业主的损失
如果物业公司已经对该违法建筑物进行拆除,该如何让处理呢?首先,因为其属于违法建筑,业主请求恢复原状不予支持;其次,如果物业公司在私自拆除过程中,确实给业主造成了财产损失,如损坏了旁边洗衣机、鞋架等,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业主损失的责任。
在处理违法违建的行为过程中,物业公司的行为不仅要合情合理,更重要的是,还应当合法合规。
律师建议:
(一)履行制止义务,制定统一规范的整改通知单
(二)履行报告义务,制定统一规范的报告书
(三)联合业委会,发动善意业主,共同抵制私搭乱建性为
(四)善用媒体监督,加大对私搭乱建性为的曝光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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