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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技术入股如何操作?

关于如何取得股权,通常有现金出资认购股权,“技术入股”以及凭借丰富的管理能力和经验入股企业在经营企业中也是司空见惯,'技术入股'在合法层面是如何运作的,又会存在怎样的风险呢? 今天将就'技术入股'如何认定以及其中可能涉及的中的问题进行分析解读。

首先我们要明白一家公司合理的股东构成,常规的可以把股东分为四种类型:“资源型股东、管理型股东、资金型股东、顾问型股东”

一家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必须要有某些资源,这些资源你又无法打通,这个时候有人有这个资源,你不给他股份还不行,结果他变成你的合伙人了。资源提供型的合伙人,永远给他们小股,如果小股他们不同意,那么可以让对方优先分红、优先转让、甚至到一定时间后,大股东怎么样补偿他,要做好这么一个规范。如果让资源型的合伙人占有公司太大股份的话:第一,对其他合伙人来说不合理;第二,公司越发展你们越会觉得当时的股权架构是多么的不合理。记住,股权≠分红权,资源≠股权。关于资源型的股东入股如何认定呢?他的资源价值又是如何界定?凭借专利技术等入股该如何做布局?

根据2014年新修订的《公司法》,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取消原《公司法》关于货币出资的最低限额必须达到注册资本30%的规定。该规定体现出国家立法层面对于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的鼓励。据统计,在非货币资产中,以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出资占有很大比重。

广义上的'技术出资'包括以非货币资产形式存在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 但这并不表示所有的'技术'都可以作为出资的标的, 这也是很多投资人或被投资的公司企业主容易混淆的一个法律问题,那么到底何为'技术出资'? 

首先, 出资的技术必须要有'合法存在'且'具有经济价值'的有效证明。例如,专利权人必须要持有专利权证书(通过如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检索系统,可查明该专利的情况、年限及权利人等相关信息);专利的经济价值也需得到合作各方的认可,并对其进行作价评估。但是,如果投资人对自己的技术存在疑虑,觉得自己的专有技术并没有达到专利的高度,或者不愿意申请专利导致信息公开,而希望该专有技术以商业秘密的形式存在的,未申请为专利并不当然表示该技术不具备出资的价值。出资的技术是以“合法存在”为基础,而非仅以“权利证书”作为出资条件。在此之上,'具有经济价值'才是出资所对应的技术之'核心条件'。

其次,技术的“经济价值”需要投入到公司的生产运营中,为公司带来效益。一项能降低企业生产成本的新技术,对企业而言是有经济价值的;一项能为企业打开销路的新技术,对企业而言也是有经济价值的;这些经济价值都能通过相关数据进行量化。但有些专有技术是运用在管理水平、公司运营筹划上的“谋术”,而非“技术”,这些虽然对企业而言也是有经济价值的,但很难作为《公司法》定义中的“可以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

再有,技术的“经济价值”需要具有可靠、确定的可持续性,为公司带来长期稳定的经济效益。该技术一旦作为出资,技术的所有权就会转移到公司,而作价入股时的经济价值会作为公司的“实收资本”。

大多数以技术出资入股的合同所指向的出资标的物及其法律关系并不明确——到底是以专利权出资, 还是以专利权的许可出资? 技术的所有权与技术的使用权是差异巨大的权利分类, 纠纷正是由此产生。为避免纠纷,在确认技术入股时,首当其冲的是确认出资人是否拥有对该技术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实践中,有不少专有技术出资人的技术是在原单位工作时创造的,因此该技术究竟是其个人作品还是职务作品,是否会在转让后被原单位追诉都存在疑问;还有些出资人的专有技术,尤其是专利权、商标权等,已经抵押给银行等机构,出资人虽然拥有所有权,但并不具有处分权。

办理专有技术权利的转移手续,技术转移包括技术知识的转移以及技术所附权利的转移, 公司不仅要通过协议约定,将技术资料保存在公司,也要约定该技术的所有权归于公司,出资人或专有技术人员的离职并不能导致该专有技术权利的撤回。另外,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转让必须经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生效。因此,转移专利权的,还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在技术入股的层面要注意的事项:

(1) 技术出资,技术所有权未转让;出资标的物不明确会导致技术出资标的是所有权还是许可权不清晰。因此,技术出资的情况下,除了要求技术出资人递交技术清单、提供技术指导外,还有必要确认该专有技术的所有权归于公司,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应当及时办理。

(2) 缺乏对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评估验收;有些非专利的技术, 没有公开的资料可以参考, 只有专业技术人员才熟悉其经济价值,因此出资人对其技术的价值信口开河,公司难以验收。或是出现,技术人员担心自己的专有技术泄密,提防公司对自己技术成果的调查和验收。许多企业没有对技术的价值进行充分评估,接受专有技术出资入股后,并未得到想象中的专有技术,我们建议,公司在引进该专有技术前,可以聘请相应的专家对此进行评估,对其生产经营的效益进行测算。在作价阶段严格制作技术资料清单,进行技术成果验收。

(3) 不能实际控制技术,技术被“架空”;公司要实际掌握这项技术,一旦该技术出资人离职,将导致“技术仍在,效益不在”的局面,公司因此承受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公司应当要求出资人递交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对专有技术实施在生产经营中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这一过程,也可以作为公司对于该专有技术的验收。另外,公司应当在出资人之外,培养具有相关技能的团队,以更好地学习掌握该专有技术,防止一旦出资人离职,公司运营受损。

对于技术入股的问题,最好有协议进行明确的法律限定和条件限定,因为技术入股存在风险隐患:技术股东离开公司会带走技术,因而公司没能继续享有该技术的服务,但股权从法律上讲仍依然是存在,这样就对公司不利。基于公司立场,技术入股的法律条件应满足如下:他必须要把相应的知识产权和技术要交给公司的团队,或者把相应文件交给公司要让公司掌握。

万科王石因股权问题备受煎熬

公司在建立时的股权结构要考虑股权退出方式和股权调整方式。对于那些资源型的股东,可能是对公司某个发展阶段有用,但不是永远有用的。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一些资源型股东会考虑退出股权。当公司不再需要这个资源时,资源型股东可以在某种条件下退出的。具体操作是:对于资源性股东,尤其是临时性和阶段性的股东,其股权要放在股权结构中的“合伙公司”那层,便于后续的替换和退出以及股权比例的调整。这样安排就不会影响到未来的商业实体的连续性和股权稳定。

当然我们还会碰到另外一种形式的“技术入股”, 自己关系不错的一个伙伴想要在初期加入团队, 但是因为彼此关系较好或者其他客观原因, 对方想要以自己的“技术”作为出资对价。多数情况下,这里所说的“技术”是指维护客户的能力、公关的能力、销售能力或者是市场推广技巧,这种情况下他可能不会有实际的出资在企业占有股份,我们又该如何操作呢?

其实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不理解为是股权分配问题,而是人才引进问题,针对此问题有多种解决方案,例如第一种:可以公司先认缴,在后期分红有钱后补足,由于资本认缴制的实行,股东认缴对应的股权比例后,并不需要马上认缴出资,具体的认缴期限可以由股东约定。第二种:公司在成立的初期,可以用较低的注册资本,由技术团队按照真实的股权比例出资,因为数额往往不大,所以资金压力较小。第三种,我们可以通过持股平台进行激励,将不实际出资的合伙人,但提供有管理能力的人安置在里面,并约定相关的激励条款来让技术出资人实际的发挥作用。

当然这里也涉及企业的顶层战略和股权构架体系的设计,企业要有长远的发展和价值,技术入股和相关的条款才有意义!所以建议各位创业者和企业家,创业艰难、守业更难。现在已经不是单打独斗的时代,而是“合伙人”的时代。合伙人是什么?共同经营 ,共同投资 , 同享成果  ,也共担风险。只是该到底“如何打造合伙人制度?”才是最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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