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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周丨广东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病残津贴操作指引

文/ 高鹏飞 律师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飞常说法-第162周 来自胜伦劳动法视角 11:17

今天是飞常说法陪伴你的第 162 

在劳动法的世界里,和你一起终身学习。

你好,今天是2020年1月1日星期三,这里是飞常说法,我是高鹏飞律师。

今天是元旦,祝你新年快乐!

除了新年祝福,我猜你这两天可能还被很多年度盘点、年终总结和心灵鸡汤刷屏,你放心,飞常说法今天没有这些。

除了新年祝福,今天和你分享两件事:1、广东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2、广东省病残津贴业务操作指引。

一、广东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信息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28日

原文标题: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的通知

原文链接:

http://hrss.gd.gov.cn/gkmlpt/content/2/2706/post_2706335.html

2019年5月2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关于修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最重要的变化是,把原来地市一级统筹的工伤保险,提高到省级统筹。

换而言之,原来各地市关于工伤保险业务的操作规程中不一样的地方,此后需要全省统一,否则省级统筹就没办法真正落地执行。

在这样的背景下,广东省人社厅制定了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规程,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2月23日,广东省人社厅在官网发布了关于《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公告。根据公告显示,征求意见期间,并没有收到反馈的修改意见。《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粤人社规〔2019〕22号)走完相关程序后正式对外公布,并且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这份《业务规程》分为十六章共301条,除第一章总则、十六章附则对有关事项作统一说明、解释外,第二章至第九章重点对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伤待遇审核支付、基金支出、工伤预防等各项主要业务办理流程进行规范,第十章至十五章重点对基金财务、信息系统、稽核内控、权益记录、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统一规定要求。

简单来说,几乎所有关于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的重要问题,其中都有详细的操作指引,而且是全省统一的操作指引。官方的说法是,对业务流程进行了“革命性再造”,简化了业务流程,细化了业务内容,优化了服务内容,实现了工伤保险管理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便捷化的目标。

对于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这份《经办规程》就像一个百科全书,如果你有任何工伤保险方面的疑问,或许这里可以找到答案。

我只举一个例子:员工入职三天后发生工伤死亡,公司还没来得及为该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员工死亡后公司还能参加工伤保险吗?工伤死亡待遇还能让工伤保险基金负担吗?

过去,这个问题在不同地市做法是不一样的,甚至截然相反。为什么我知道呢?因为最近几年,省社保局好几次请我去给全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培训班讲课,大家在一起反复讨论过这个问题,发现各地做法不统一。更要命的是,各地法院的观点也不统一。所以,不只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社保经办机构也很困惑。在全省没有统一规则的情况下,各地基本上是按照当地的做法执行。因为存在地域差异,也引发了一些问题。

好消息是,最新出台的这份《经办规程》,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了做法。根据《经办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在职工新入职还没来得及参加工伤保险就发生工伤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此前参加社会保险记录良好、连续规范参保缴费,或者是依法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也就是过往没有社保记录),那么允许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天内依法参保缴费,然后工伤保险基金可以自该职工发生工伤之日起依法负担相应的待遇。如果职工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全都可以负担。

但是,这里要敲黑板!

为了防止有人钻法律的空子,《经办规程》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30天还没有依法参保缴费,那么职工发生工伤后,虽然也允许用人单位依法补缴,但是除了补缴之外,还需要依法支付滞纳金,并且工伤保险基金只负担依法补缴之后新发生的费用。

举个例子: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30天还没有依法参保缴费,职工因工死亡,这种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依法补缴了社保费和滞纳金,工伤保险基金也不会负担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已经发生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换而言之,这些费用全部都要用人单位自己负担。经历过的人都知道,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

我把《经办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和第一百六十五条的全文放在文稿中,有兴趣的话,你可以看一下。

第一百六十四条 用人单位此前参加社会保险记录良好、连续规范参保缴费的,或依法新成立的用人单位,职工新入职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尚未为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 30 日内为该职工依法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并自该职工发生工伤之日起计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包括: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支付待遇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相关情况在用人单位进行公示 15 日,公示期内无异议后发放待遇。

第一百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不含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 30 日内依法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的情形),该单位职工自入职之日起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其工伤保险待遇自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到账次日起计发,长期待遇于缴费到账的当月起计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新发生的费用,按以下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总之,这份《经办规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上面只是其中的两个条文,如果你有需要的话,可以点击音频附属的文稿链接,在省人社厅的官网下载全文。

二、广东省病残津贴业务操作指引

信息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3日

原文标题: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试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原文链接:

http://hrss.gd.gov.cn/zcfg/content/post_2726092.html?from=groupmessage

2019年12月16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联合发布了《关于试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7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个通知在操作层面解决了病残退休的问题。

什么叫病残退休的问题?

比如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也就是说,什么都干不了。应该怎么办?

根据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换而言之,就是退出工作岗位,由养老保险基金养着。

法律规定很简单,只有一句话,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是困难重重。很多地方根本就不给办,因为没有具体的政策文件和操作指引。

这种情况,客观上也加重了用人单位和患病职工之间的矛盾冲突。因为用人单位也不知道该怎么办,协商解除职工一般是不答应的,单方解除很容易搞成违法解除,一直养着用人单位也接受不了。

这次省人社厅发布的通知,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

根据这份通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已满15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广东省的,可申请在广东省按月领取病残津贴,一直领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正式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病残津贴月标准按待遇领取地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5%确定。并且,因为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实现就业,因此不需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就是说,完全由养老保险基金养着。

为什么说只是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呢?因为职工必须累计缴费年限已满15年,并且待遇领取地是广东省,才符合办理条件。现实中,很多人是不符合条件的。比如前段时间网易和癌症员工之间的恩怨情仇,即使当时这个通知已经出来,如果这位员工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者待遇领取地不在广东省,这个政策还是用不了。用不了怎么办,最好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如果你对这个话题感兴趣,可以点击音频附属的文稿链接,在人社厅官网查阅原文。

以上就是本期飞常说法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再次祝你新年快乐!

在劳动法的世界里,和你一起终身学习。

下周三的晚上,飞常说法,不见不散。

法律声明:飞常说法的内容并非正式的法律意见,仅供参考。


文字稿 | 高鹏飞
   

  编辑 | 陈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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