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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77条:“出尔反尔”,一定要快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如下: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本条规定的是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本质是向对方发出想要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实践中肯定存在发出要约后又改变主意的,包括:不想与对方订立合同了,或是想要调整价格和数量、需要补充对质量有关的约定、改变付款方式,等等,在这些情形下,都需要撤销要约,否则一旦要约被承诺,合同也就成立了。对于已经成立的合同,单方一般是无权变更合同约定的,否则将被视为违约。

因此,在发出要约之后,又想要“出尔反尔”的,一定要在对方承诺前撤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在承诺之前为对方所知道,即我们前文说过的“理解主义”;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对方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只要要约没有本法第476条规定的不得撤销的情形,并且发出撤销的意思表示够快,那么我们就可以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再次失效(要约的撤回则是使其根本不生效)。

不过撤销要约也有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也即是说出尔反尔可能也要付出一定代价,但总体来说,在改变了当初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后,尽快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于己于人,可能都是利益最大化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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