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姜有生律师 财税微波 2023-06-13 07:53 发表于广东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定义及构成要件】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理解与评点】
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等,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是合同订立的发端,无要约,即无承诺,也既无合同。要约与承诺是相互对应关系。二者兼具,构成合同成立的闭环。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一般认为,要约有如下特征:
(1)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该特定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本人的代理人。
(2)向希望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发出。要约人的内心活动不能称之为要约。相对人可能特定,也可以不特定,如悬赏广告的相对人即不特定。
(3)具有缔约目的。
(4)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要约如不确定,则相对人难以承诺。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理解与评点】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与要约的区别是:
(1)要约是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行为人在法律上须承担责任。要约邀请,是缔约的预备行为和事实行为,只能唤起他人的要约,不能导致他人承诺。
(2)要约中,表达了当事人愿意承受要约约束的意旨,要约人将自己置于一旦相对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的地位,决定权在相对人。要约邀请中,要约邀请人对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人行使承诺权,其有决定承诺与否的自由。
(3)要约内容必须具备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而要约邀请不必具备这些必备条款。
(4)要约内容具体确定,要约邀请则不具体不确定。
本条规定了常见的几种典型要约邀请形式: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寄送的价目表及商业广告和宣传等。生活中还有其他非典型的要约邀请:
(1)刊登于媒体上的挂牌出让公告;
(2)产权交易所发布的产权交易信息;
(3)经营者对其商铺招租的招商手册;
(4)企业发布的招聘广告;
(5)职业院校发布的招生简章;
(6)饭店里的菜单。
此外,还有些情形得分析具体情况才能确定其表示究为要约或要约邀请:
(1)商家向潜在客户寄送商品试用品或样品,构成要约邀请。如其寄送未经订购的商品,则是要约,此种情形被学理上称为现物要约。
(2)商店橱窗展示商品,未标明价格,当然属要约邀请,其实质为商业广告。如标注价格是否构成要约,争议很大。一种观点认为如将其视为要约,则可能有多个顾客均因观看该展示价格而构成承诺,则商店无法同时履行多个承诺的合同。另有人认为,如标注价格的同时,还标明“正在出售”,当视为要约。
(3)网店商品信息通常是要约邀请,但该信息包含商品名称、外观、规格、型号、价格等,则属要约。
(4)超市货架陈列商品,一般被认为是要约,顾客至收银台出示商品构成承诺。
(5)自动售货机的设置,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所谓“公众要约”,购物人向售货机投币为承诺。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理解与评点】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理解与评点】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理解与评点】
第四百七十七条 【要约撤销的时间】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理解与评点】
第四百七十八条 【要约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理解与评点】
要约发出后,因本条规定的四种情形而失效,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再受要约约束。
1.要约被拒绝,表明受要约人无意承诺,要约自然失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5条规定“一项要约于拒绝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终止”,与本条本项规定意义完全相同。受要约人拒绝要约,既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默示拒绝的情形与本条第三项相同。
2.要约被依法撤销,意即要约人反悔。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也即失效。如果要约人发出要约并未明确承诺期限,一般视具体情形确定合理的期限,以尽快稳定交易秩序。
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实属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要约”,要约人的要约不再生效。美国《合同法重述》将此种情形称为“反要约”。所谓实质变更,是对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作出与要约人的要约不同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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