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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姜解《民法典》之四七二~四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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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4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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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姜有生律师 财税微波 2023-06-13 07:53 发表于广东

明:敝号获 姜有生律师授权,连载 《姜解<民法典>》。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定义及构成要件】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理解与评点】

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等,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是合同订立的发端,无要约,即无承诺,也既无合同。要约与承诺是相互对应关系。二者兼具,构成合同成立的闭环。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一般认为,要约有如下特征:

(1)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该特定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本人的代理人。

(2)向希望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发出。要约人的内心活动不能称之为要约。相对人可能特定,也可以不特定,如悬赏广告的相对人即不特定。

(3)具有缔约目的。

(4)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要约如不确定,则相对人难以承诺。

(5)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发出,经受要约人承诺,则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可反悔。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理解与评点】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与要约的区别是:

(1)要约是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行为人在法律上须承担责任。要约邀请,是缔约的预备行为和事实行为,只能唤起他人的要约,不能导致他人承诺。

(2)要约中,表达了当事人愿意承受要约约束的意旨,要约人将自己置于一旦相对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的地位,决定权在相对人。要约邀请中,要约邀请人对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人行使承诺权,其有决定承诺与否的自由。

(3)要约内容必须具备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而要约邀请不必具备这些必备条款。

(4)要约内容具体确定,要约邀请则不具体不确定。

本条规定了常见的几种典型要约邀请形式: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寄送的价目表及商业广告和宣传等。生活中还有其他非典型的要约邀请:

(1)刊登于媒体上的挂牌出让公告;

(2)产权交易所发布的产权交易信息;

(3)经营者对其商铺招租的招商手册;

(4)企业发布的招聘广告;

(5)职业院校发布的招生简章;

(6)饭店里的菜单。

此外,还有些情形得分析具体情况才能确定其表示究为要约或要约邀请:

(1)商家向潜在客户寄送商品试用品或样品,构成要约邀请。如其寄送未经订购的商品,则是要约,此种情形被学理上称为现物要约。

(2)商店橱窗展示商品,未标明价格,当然属要约邀请,其实质为商业广告。如标注价格是否构成要约,争议很大。一种观点认为如将其视为要约,则可能有多个顾客均因观看该展示价格而构成承诺,则商店无法同时履行多个承诺的合同。另有人认为,如标注价格的同时,还标明“正在出售”,当视为要约。

(3)网店商品信息通常是要约邀请,但该信息包含商品名称、外观、规格、型号、价格等,则属要约。

(4)超市货架陈列商品,一般被认为是要约,顾客至收银台出示商品构成承诺。

(5)自动售货机的设置,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所谓“公众要约”,购物人向售货机投币为承诺。

(6)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一般被认为是要约而非要约邀请。如公交车正常行驶且停靠站点,车门开启为要约,乘客上车为承诺。但出租车运营情形相对复杂。有人认为出租车显示“空车”为要约邀请,乘客招手为要约。此说极不利于乘客,因为如认为乘客招手为要约,则出租车有承诺与否的权利,其如果拒载,则无任何法律责任。因此应将出租车显示“空车”视为要约,乘客招手视为承诺,则出租车拒载,构成“运输合同成立后的违约行为”而负责任才有基础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理解与评点】

要约是意思表示,因此其生效时间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该条将意思表示分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对话方式,是指表意人采取使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的方式,其特点是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和相对人受领表示同步进行,几乎没有时间差,面对面交谈、电话、微信语音、微信视频、QQ语音等为其典型。非对话方式,是指表意人没有采取使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的方式,该方式有时间差,电子邮件、传真为其典型。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理解与评点】

要约人作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后,可以撤回该要约。但因其要约已经发出,如要约人随意撤回,可能损害受要约人利益。为此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撤回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于该意思表示到达受要约人前或与要约的意思表示同时到达。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理解与评点】

要约既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撤销要约是要约人欲使其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的撤销不同于撤回:(1)意思表示是否生效不同。撤回要约时,该要约尚未生效,而撤销要约意味着要约已经生效。(2)法律后果不同。撤回要约时,因要约尚未生效,对相对人无任何影响,也不影响社会交易秩序,所以撤回不受法律限制。撤销要约时,因要约已经生效,对相对人利益已产生影响,为保护相对人利益,该要约能否撤销,得确定是否对相对人利益造成影响。如已有影响,不得撤销。如无影响,自然无不得撤销之理。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对撤销权予以明确保留时,无论受要约人是否承诺,均可撤销要约。对于要约存在如本条规定的不可撤销的情形,而要约人坚持撤销,则该撤销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百七十七条 【要约撤销的时间】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理解与评点】

撤销要约,关系相对人利益,因此对其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的时间应当遵守《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与本条规定。本条是第一百三十七条的不同侧面规定。

第四百七十八条 【要约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理解与评点】

要约发出后,因本条规定的四种情形而失效,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再受要约约束。

1.要约被拒绝,表明受要约人无意承诺,要约自然失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5条规定“一项要约于拒绝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终止”,与本条本项规定意义完全相同。受要约人拒绝要约,既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默示拒绝的情形与本条第三项相同。

2.要约被依法撤销,意即要约人反悔。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也即失效。如果要约人发出要约并未明确承诺期限,一般视具体情形确定合理的期限,以尽快稳定交易秩序。

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实属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要约”,要约人的要约不再生效。美国《合同法重述》将此种情形称为“反要约”。所谓实质变更,是对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作出与要约人的要约不同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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