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行业的规定中,既有“如实告知”,也有“两年不可抗辩”。
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下,没有如实告知能赔吗?我们简单来说说。
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
故意不履行 与 过失未履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可以退还保费。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某种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对于过失不告知的行为,保险立法采取“相对不给付”原则,当被保险人存在过失不告知行为,此不告知行为与保险事故发生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保险人可以不给付。
关于“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具体条款大家可以搜索《保险法》第16条原文)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上是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下,顺利获得理赔的案例。
并不是所有的案例都能获赔,在实际理赔中,往往情况可能更为复杂。因未履行如实告知造成的纠纷,需法院根据证据判定。
如保险公司无法证明投保人蓄意隐瞒,则承担赔偿;
如举证有效,再由消费者举证自己不是蓄意隐瞒,最终判决结果视双方证据而定。
二年抗辩期内: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丙某3月份出院后,便故意隐瞒病情投保。保单生效3个月后立即申请理赔,企图以万元保费换来数十万的保额。
丙某典型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况且保单未满两年,显然不受“不可抗辩”条款保护。
二年抗辩期后:
投保时,如果客户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却故意隐瞒,在两年抗辩期结束后申请理赔。
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依旧是有权力拒绝并解除合同的。
如果客户隐瞒了身体状况,在两年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客户没有及时报案,而是等到两年抗辩期结束后,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这种情形,如果保险公司有足够的证据(实际上病史也是能查到的),证明被保险人是在两年之内患病的,那么即使过了两年抗辩期,也依旧得不到理赔。
最后提醒大家:
不可抗辩条款≠可以隐瞒疾病;不解约≠必须理赔。“两年不可抗辩”是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是在如实告知、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若故意隐瞒病史钻取漏洞,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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