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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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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图书馆》
2011.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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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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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9-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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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1.
政策规定和主要依据: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八十九条)
2.
政策适用范围和条件: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
该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3.
税收优惠方式:税收减免
4.
税收减免管理类型:备案审核类
5.
纳税人需要提交的资料:(
1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2
)营业执照;(
3
)企业关于其全部经营项目核算情况的说明;(
4
)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
5
)在减免税期间转让的,受让方应提供项目转让协议及转让方享受减免税情况的说明;(
6
)其他有关资料。
6.
办理备案机关: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
500
万元(含)以上的,在省级国家税务局备案;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
200
万元—
500
万元的,在市级、扩权县(市)国家税务局备案;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
200
万元(含)以下的,在县级税务机关备案。
7.
办理程序和时限:纳税人向县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的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办理减免税事宜。税务机关受理备案审核后,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返还纳税人。具体程序详见冀国税发〔
2009
〕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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