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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权法规定,小区内的停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为什么物业公司还收费买卖呢?

我国《民法典》中的物权编并没有规定小区内的停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我想题主对于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存在认识上的偏差。

一、首先,我们先来搞清楚“业主专有”和“业主共有”的区别?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业主专有是专属于每个业主个人所有的部分,包括自己的房屋内对应的空间,业主专有空间对应的外墙面虽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是业主可以免费使用,但是不得损害全体业主的利益。

二、我们先来看看我国《民法典》中关于小区停车位归属是怎么规定的呢?

《民法典》第257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民法典》第257条的规定,小区内车位的性质有2种,一种是本身就是规划的车位,这种是归开发商所有,当然是可以出售的,是无需经过业主同意的。另一种就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部分修建的停车位,这种是不可以出售的,物业公司是没有处分的权利的。如果处分的话,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并且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三、谁可以决定小区中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位的收费事项呢?

《民法典》第278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也就是说,对于小区业主共有部分收费或者利用小区业主共同共有的部分进行盈利活动必须经过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也就是双四分之三表决通过)。

以上针对的是小区内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位的规定,如果小区本身规范的停车位是不需要上述表决流程的,一般情况下是由开发商自行处分。

关于这个问题大家了解了吗?关注我@法大叔叔,每天为你普及更多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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