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在庭审辩论中既做无罪辩护,又做罪轻辩护,经常会被公诉人或法官笑话或斥责,认为这是逻辑错误。比如这样说:“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罪,即使退一万步说,法庭确定被告人有罪,那么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有人称之为骑墙式辩护。
还有这样说的:“辩护人坚持认为被告人无罪,如果法庭不采纳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请注意被告人具有以下从宽处理的情节”,也有人称之为两段式辩护。
不管是叫骑墙式辩护还是叫两段式辩护,都是把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分开来进行,这种做法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是很自然的做法。
辩护人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说:“辩护人根据法律规定发表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首先,就本案的定罪问题发表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其次,再就本案有关的量刑问题发表意见,本案被告人存在以下从宽处理的情节。”
最早规定这种做法是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查明有关的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在定罪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第193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31条规定:“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5条规定:“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2018年1月1日施行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44条规定:“被告人当庭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法庭对定罪事实进行调查后,可以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当庭发表质证意见,出示证明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量刑事实、证据的调查,不影响无罪辩解或者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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