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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陆大伟  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是需要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在认定劳动关系的时候,一方面有主体上的要求,另一方面,有行为方面的要求。

一、主体上要求

主体上的要求是指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符合法律上规定的条件。例如《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按照此规定,一般情况下合格的劳动者必须是满足十六周岁以上。另外,作为用人单位必须是经过合法登记注册的组织,例如公司。只有符合主体上的规定,双方才能构成劳动关系,但是如果仅仅符合主体上的规定,劳动关系并不一定成立。

另外,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就是说,一个合法的承包商,将工程又转包给包工头,该包工头雇佣了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包工头是自然人,不是合格的用人单位,双方无法形成劳动关系,故按照上述规定,由原承包商承担起作为用人单位的责任,即发放工资,如果出现工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行为上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根据该规定,劳动关系的形成的标志是“用工”。所谓用工,简单地讲,就是劳动者开始在用人单位上班工作。劳动关系从劳动者开始上班这日形成。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该规定,并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就形成了劳动关系,而是从“用工”之日形成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只是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并没有与用人单位上班,此时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这个时候劳动者发生人身伤害,也无法按照工伤认定。

另外,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在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发生实际用工行为的时候,主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

(一)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二)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主体合格的情况下,同时也具备上述两种情形,那么就可以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

三、劳动关系认定中的证据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在认定劳动关系中,常见的可用的证据包括以下几类: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作者简介】

陆大伟,1989年出生,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人,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学士,南京大学法学学士(自学考试),现就职于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会馆”公众号主编,大伟律师团创始人。擅长领域:消费者维权、劳动争议纠纷、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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