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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法合体?——关于中国法制史的疑问

陆大伟,写于2018120日。

有学者提出,20世纪30年代以来,法律史学者在总结传统的中华法系的特点时,提出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观点,影响了半个世纪。[1]根据笔者的学习经历表明,在大多数法制史著作或教材中都有该观点。笔者写作本文并非在于讨论中国古代是否有诸法,或者是否分民刑,而只想讨论“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这一表述在语言逻辑上是否存在问题。

“民刑不分”,是指中国古代的法律没有类似于现代的民法与刑法的划分。按照这一内涵,假设法律分为民、刑的话,就有两类法律,如果不分的话,只有一类法律

“诸法合体”或称“诸法合一”,是指许多法律并在一起。从逻辑上讲,诸法合体或诸法合一的前提是存在诸法,诸法是指存在许多种类的法律,而如前所述,如果认为古代法律是“民刑不分”的话,那么中国古代只有一类法律,那么在只有一类法律的情况下,怎么存在“诸法”?不存在诸法的情况下,就只有“一”了,那么又何谈“诸法合体”或“诸法合一”呢?

另外现代法制史学者在研究中国古代法律时,也是按照民法法系的思维进行研究,将中国古代的法律划分成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若干分类。故法理学界有学者提出“在某种意义上,就法律而言,有中国特色的,恐怕只有中国法制史。……而法理学、刑法学,显然不是中国的。[2]如按该观点,目前法制史研究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划分“部门法”,并按照法理学、部门法理论研究中国法制史的现象,可能导致了一个结论:即中国法制史也不是中国的

笔者本科学习的是历史学,后来自学法学的,因此在研究法律时,经常会以法律以外的视角进行考察,因此,便出现了上述问题的思考。在历史上,有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特色相结合的实践,在法学研究领域中,是否可能形成外国理论和中国实践结合呢?如果法学研究,一直是将国外的理论不假思索地当成了推理的大前提,那么肯定是没办法结合的。当然,笔者也见到陈瑞华教授提倡的用社会科学研究方式研究法律,虽然社会科学理论基本上也是外国的,但是最起码使得法学研究著作、论文能让其他学科的人看懂,或者能让民法教授看懂刑法论文。


【注释】

[1]顾元:《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与法典体例——张晋藩教授“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理论述评》,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3期。

[2]於兴中:《法理学前沿》,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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