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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除茗星流浪动物基地 政府出后续解释

今天下午,茗岙乡政府在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茗岙”发布了《关于拆除茗星流浪动物基地的后续解释》:

一、猫狗养殖场在办理营业执照的同时既需要到相关部门申请特种养殖或犬类养殖许可证;还需要根据《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茗星流浪动物基地并未办理过这些相关手续。

二、场地所有人潘先生在未经过任何国土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部分承包的村集体所有耕地用水泥进行硬化并搭建违章建筑物用以出租盈利,大面积破坏了永久基本农田,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中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构成量刑标准。乡政府已告知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将根据情节轻重情况进行处罚。在此过程中如发现有相关公职人员存在过失或渎职,也将请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因出租人潘先生所出租房屋为违章建筑,其签署租赁合同自始无效。且原出租对象为温州市萍姐动物保护中心,而非茗星流浪动物基地,现在合同是否有效有待商榷。在租赁期间动物基地所遭受损失,应向出租人潘先生追讨。

四、动物基地距离茗岙乡平川村村民聚居地直线距离不超过一公里,无正规的环保处理设施和防护设备,且位于附近三四个村庄饮用水水源地附近。500多头动物带来的污染问题以及潜在的安全隐患问题犹如高悬的达摩克里斯之剑一直困扰周边村民生产生活,其引发的长期焦虑以及其它健康损伤不可估量。如有需要,下一步茗岙乡政府将帮助平川村村民进行民事赔偿集体诉讼。

五、茗岙乡城建办分别于2017年12月13日及2018年9月13日对该处基地进行过两次拆违,都已经过事先口头通知和书面送达,并明确告知负责人限期转移流浪动物。茗岙乡政府已经本着人道主义精神两次暂缓拆除,在间隔长达9个月时间里,茗星流浪动物基地并未对饲养的动物进行转移,直到第二次拆除后才开始有所行动。

六、茗星动物保护基地未经当事人同意,在各大网络平台擅自泄露个人信息,断章取义发布视频,误导煽动不明真相群众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辱骂、骚扰政府工作人员,严重影响正常办公,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个人和政府保留追究权利。

(原标题:关于拆除茗星流浪动物基地,茗岙乡政府作出后续解释)

(责任编辑:郑淑珍_WZ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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