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通知
一个划时代来临了
从11月7日起
中国加入的“公约”正式生效
驻新使馆将停办领事认证业务
海外党再不也用奔波于各种公证文件之中
01
以前:一份公证费时又费钱
人员出国需要“签证”,文书出国需要“认证”。
每位移民新西兰的中国人都有这样的经历:为了递交材料申请,需要在国内办理各种材料的公证,比如出生公证、学历公证、无犯罪记录公证、婚姻状况公证……
而在新西兰的华人,也碰到各种需要公证的地方,如回国继承遗产,商业合同等……
办理这些公证不仅要花钱,还要花费不少时间。比如,一份在中国出具的公文书,办妥涉外公证、外交外事部门领事认证、使用国驻华使领馆领事认证,平均约需20个工作日,全流程费用约数百元人民币,甚至上千。
02
中国3月加入公约
今年3月8日,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从11月7日起,中国送往其他缔约国使用的公文书,仅需办理《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送其他缔约国使用,无需办理中国和缔约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其他缔约国公文书送中国内陆使用,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举个简单的例子,在没有加入《公约》前,一对夫妻在中国办理结婚证,但是来新西兰生活了一段时间性格不合,于是在新西兰诉讼离婚,拿到了当地法院的离婚判决。但是一方想要回国定居再婚时,发现自己在中国民政局还是已婚状态,基于离婚冷静期的要求,希望对方回国配合再办理一次离婚手续,可能不现实。那么为了能成功再婚,这一方必须经过如下程序:先将新西兰离婚判决在当地使领馆进行公证认证手续,拿到公证认证文书后到国内公证处进行翻译,再拿着这些文书的原件到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中国法院作出裁定书,裁定承认新西兰离婚判决,认为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再拿着中国法院的裁定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而现在,《公约》生效后,上述的判决送中国内陆使用,只需办理新西兰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新西兰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相关的公证手续未来应该也会出文件加以废除。也就是说,同样是上述的状况,现在当事人只需要在拿到新西兰离婚判决时要求新西兰内政部门附上证明书,在国内进行翻译公证,就可以前往法院,可以简化其中两项流程(驻外使领馆的公证认证)。今天,中国驻新西兰大使馆发布通知,表示使领馆停将办领事认证业务。通知说,从11月7日起,新西兰签发的《公约》范围内的公文书只需办理新西兰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送往中国内陆使用,无需办理新西兰和中国驻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中国送往新西兰使用的《公约》范围内的公文书将不再办理中方和新西兰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改为办理附加证明书。中国外交部是签发附加证明书的主管机关,为本国境内出具的公文书签发附加证明书。受外交部委托,中国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可为本行政区域内出具的公文书签发附加证明书。签发附加证明书的地方外办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名单(共31家)
安徽省、重庆市、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河南省、黑龙江省、湖北省、湖南省、海南省、吉林省、江苏省、江西省、辽宁省、四川省、山东省、上海市、陕西省、云南省、浙江省、甘肃省、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长春市、哈尔滨市、宁波市、济南市、青岛市、深圳市
附加证明书支持在线核验,具体可登录https://consular.mfa.gov.cn/VERIFY/。办理附加证明书的具体程序和要求请登录中国领事服务网(网址:https://cs.mfa.gov.cn/)或各地方外办相关网站查询。同时,自11月7日起,中国驻新大使馆将停办领事认证业务。对于新西兰出具的拟送往中国内陆使用的文书,请向新西兰主管机关申办附加证明书。新西兰附加证明书办理信息
新西兰内政部是办理新西兰附加证明书的主管机构。
地址:45 Pipitea Street, Wellington 。
邮寄地址:Department of Interior, PO BOX 10526, Wellington 6140, New Zealand,
电话:+64 (4) 460 2221,
电子邮件:auth.unit@dia.govt.nz,
网址:www.govtg.nz/authentications。
根据《公约》规定,一国出具的附加证明书用以证明公文书上签名的真实性、文书签署人签署时的身份,以及在需要时确认文书上的印鉴属实。大使馆还提醒,办妥新西兰附加证明书不代表该公文书必然被中国用文单位接受。建议您事先向中国用文单位了解其对外国公文书的格式、内容、时限、翻译等具体要求后再办理有关手续。04
以中国领事服务网发布的官方信息为例,还有这些重要的细节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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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附加证明书是文书出具国指定的主管机关为公文书签发的一个验证证书,具有《公约》要求的固定内容,具体包括文书出具国、签署人、签署人身份和印鉴名称4项文书相关信息,以及签发地、签发日期、签发人、附加证明书编号、签发机关印鉴和签名6项证明信息共10个要素。
为便利公文书在国外使用,附加证明书一般使用包括英、法文及本国语言在内的两种或三种语言的范本。公文书加贴附加证明书后,可直接送往《公约》缔约国使用,无需办理传统领事认证。每份附加证明书都有一个公开注册的编号,用文方可利用文书出具国提供的核查渠道验证其真伪。
附加证明书与领事认证书功能等同,仅证明公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属实,不对公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公文书内容真实性仍遵循“谁出具,谁负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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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国公民要去国外学习、工作、居住,或是在国内办理出国签证时,通常需要使用某些国内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如出生公证、未受刑事处分公证、授权委托书公证、合同公证等等,这些公证书在送《公约》缔约国使用前可能需要办理附加证明书。企业因境外经贸活动需要,常需向贸促会申请原产地证、发票、装箱单等,或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原产地证明、动植物出口检疫证明书等,上述文书在送《公约》缔约国使用前,可能需办理附加证明书。《公约》缔约国名单可在中国领事服务网(http://cs.mfa.gov.cn/)相关栏目查询。公民个人或企业出国办理事务或进行经贸活动,外国驻华使领馆或该国的有关部门通常会向当事人提出文书领事认证或附加证明书要求,您应当按对方的要求准备相应文书。请滚动上下阅读
答:送往《公约》非缔约国使用的文书不能办理附加证明书。此外,申请附加证明书的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签发机构不予办理:(二)文书的印鉴、签名未进行备案,或者与备案不相符的;(三)文书的印鉴、签名、装订、时效等不符合出文机构、用文机构规定和要求的;4.A省公证机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是否可以到B省外事办公室申办附加证明书?
答:不可以。由于被委托办理附加证明书的地方外办只有本省(市、区)内涉外公证机构或其他出文机构的印章或签字备案,不能为其他省(市、区)出具的文书办理附加证明书。5.居留在《公约》缔约国的中国公民如何对国内发生的事实办理公证和附加证明书手续?答:如居留在《公约》缔约国的我国公民的出生、亲属关系或未受刑事处分等事实发生在国内,应向国内公证机构申办涉外公证,并办理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的附加证明书。如当事人无法亲自回国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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