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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
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核定应税所得率片收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销售(营业)收的计算:
一、营业收入
1、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建造合同
2、其他业务收入=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包装物出租收入+其他
二、视同销售收入
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利润总额的计算:
会计利润=所有收入项-所有支出项(不包括增值税)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投资损失)
净利润的计算: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

某汽车制造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度发生以下业务:

(1)从国内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850万元。另支付购货运输费200万元,装卸费20万元,保险费30万。

(2)销售X型小轿车1000辆,每辆含税(增值税)价17.55万元。另支付运输费300万元,保险费和装卸费共160万元。

(3)销售X型小轿车40辆给本公司职工,以成本价核算取得销售金额共计400万元。

(4)试生产新设计的B型小轿车5辆,每辆成本价12万元,转为自用。市场上无同类小轿车销售价格。

(5)对外出租仓库取得租金收入120万元,有关成本10万元。

(6)转让一项专利技术所有权取得收入1000万元,有关成本200万元。

(7)支出管理费用142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40万元,技术开发费280万元。

(8)支出的销售费用为:广告费700万元,业务宣传费140万元,展览费90万元。

(9)支出财务费用1200万元,其中包括以年利率6%向一非金融企业借款支付利息600万元(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为5%)。

(10)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实发工资总额为500万元,并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了福利经费105万元,工会经费1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20万元。

【注:(1)小轿车消费税税率为9%。(2)B型小轿车成本利润率为8%。(3)本题不考虑印花税。】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按下列顺序回答计算问题。

【答案】

(1)该公司2008年度应缴纳的消费税。

①【外销1000】17.55 × 1000 ÷(1 + 17%)× 9% = 1350

②【内销40】  17.55 × 40  ÷(1 + 17%) × 9% = 54

③【自用B5】组成计税价格 × 消费税税率

       【 12 ×5 × ( 1+  8% 成本利润率)÷(1- 9%)】× 9% = 6.4

条例7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利润) ÷ (1-消费税税率)

④【三项总计】1350 + 54 + 6.4= 1410.41万

(2)该公司2008年度应缴纳的增值税。

①【外购原材料进项税额】850 + (运费抵扣 200 × 7%)= 864

②【1000 辆销项税额】17.55 × 1000 ÷(1 + 17%)×17% = 2550

③【40辆销项税额】17.55 × 40  ÷(1 + 17%)× 17% = 102

④【B5辆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同消费税计税依据)× 17% = 12.1

⑤【销1000辆支付运费进项税额】300 × 7% = 21

⑥ 增值税 = 销项税额(2550+102+12.1)进项税额(864+21)=1779.1万

(3)该公司2008年度应缴纳的营业税。

①【出租仓库】120 × 5 = 6 万

②【转让技术所有权】免征营业税

(4)该公司2008年度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消费税1410.4 + 增值税1779.1 + 营业税6】×(7% + 3%)= 319.6万

(5)该公司2008年度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总额。

①【外销1000辆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17.55 × 1000÷(1 + 17%)=15000万

②【内销40辆销售收入】发生所有权转移,应确认收入。收入额应按该企业

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即:17.55 × 40  ÷(1 + 17%)。不应以内销实际收入额400万为准。17.55 × 40  ÷(1 + 17%)= 600万

③【自用B5】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尽管在计算增值税时将其作视同销售处理)。

④【租金收入】120

⑤【转让技术所有权收入1000万】 不属于销售(营业)收入。属于营业外收入。

⑥【销售(营业)收入总额】① 15000 +② 600 + ④ 120 = 15720万

(6)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销售(营业)成本总额。

①【为外购原材料而发生的费用】构成存货采购成本。区别于销售(营业)成本。

②【准予税前扣除的外销1000的销售成本】1000 × 10 =  10000(万)

已知:内销40辆同类车的生产成本总价为400万。

据此,每辆生产成本为400÷40 = 10

    【支付的运费等计入销售费用,不作为销售成本】

③【准予税前扣除的内销40的销售成本】即已知成本总价400万。    

④【自用B5的成本在所得税法上是否确认的问题】将自产的产品自用,所得税法上不确认收入(如前述,因其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与此相应,也不确认成本。

⑤【出租的有关成本】10万,属于销售(营业)成本。

⑥【转让技术所有权的有关成本】200万,不属于销售(营业)成本。

⑦【税前准予扣除的销售(营业)成本总额】②+③+⑤

     10000 + 400 + 10 = 10410 万

(7)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税金及附加。

消费税 +  营业税 +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410.4 + 6 + 319.6 = 1736万

(8)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管理费用。

①【业务招待费140万允许扣除额】

扣除限额:

140 × 60% = 84

销售(营业)收入总额 15720 × 千分之五 = 78.6

允许扣除额78.6

②【技术开发费280万允许扣除额】

280 × 150% = 420

③【税前允许扣除的管理费用】

     1420 -(140-78.6)+ (420-280)= 1498.6

(9)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销售费用。

①【广告费700万和业务宣传费140万(合计840万)允许扣除额】

扣除限额:销售(营业)收入总额15720 × 15% =  2358万

大于实际支出额840万,可据实全额扣除

②【展览费90万全额允许扣除】

③【税前准予扣除的销售费用】实际发生的销售费用可全额扣除。

     实际发生的销售费用700+140+90= 930万

(10)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财务费用。

①【利息600万允许扣除限额】600 ÷ 0.06  × 5% = 500万

②【税前准予扣除的财务费用】1200 - (600-500)= 1100万

(11)三项经费(福利,工会,职教)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

①【福利费105万的扣除限额】500 × 14% = 70万

    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105 70 = 35万

②【工会经费10万的扣除限额】500 × 2% = 10万

    可全额扣除。

③ 【职工教育费20万的扣除限额】500 × 2.5% = 12.5万

    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20 12.5 =  7.5万

④【三项经费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35 + 7.5 = 42.5万

(12)该公司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①【收入总额 16720】

销售(营业)收入总额(销售货物收入+租金收入) + 转让财产收入(即转让技术所有权收入1000万)= 15720 + 1000 = 16720万

② 减 【应扣除的销售(营业)成本10410】

③ 减 【转让技术所有权的有关成本200万】

④ 减 【应扣除的销售(营业)税金和附加1736】

⑤ 减 【应扣除的销售费用930】

⑥ 减 【应扣除的管理费用1498.6】

⑦ 减 【应扣除的财务费用1100】

⑧ 加 【三项经费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42.5】

⑨ 【应纳税所得额】

16720 10410 200 1736 930 1498.6 1100 + 42.5 = 887.9万

(13)该公司2008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887.9 × 25% - (技术转让所得的免减税额:①免税额500×25% + 减税额 300×25% × 50%)=

【技术所有权转让所得的所得税减免】= 221.96 (技术转让所得的免税额125 + 减税额37.5)= 59.46万

(法律依据)

法27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例90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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