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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酒后身亡,酒友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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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8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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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四川观察7月17日报道,连续两场酒局后,醉酒男子意外坠楼身亡,死者父母起诉,向同饮者等人索赔91万余元。法院认定井某自担85%的责任,刘某等10人承担15%赔偿责任,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四川观察视频报道截图

另据华商报报道,2022年6月7日,井某某找朋友王某玩耍,晚9时30分,王某邀井某某和刘某,携两瓶白酒到某泡馍馆与曹某滨、朱某辉、张某章一起吃饭,6人共饮白酒,后朱某辉、张某章提前离场。晚10时30分,陈某(王某之妻)、王某圆(曹某滨之妻)分别来叫自己的丈夫回家,两人未参与饭局也未饮酒。

酒局结束后,王某等人回家,仅刘某陪同井某某,两人觉得饮酒未尽兴,刘某又联系了李某聪、许某、李某、郝某、王某艳5人,去夜市继续吃夜宵并饮酒,刘某饮白酒,井某某等人饮啤酒,期间在同饮者起哄要求下,井某某与同桌女性饮交杯酒,直至6月8日凌晨2时左右结束,李某聪等5人各自回家,刘某陪井某某去朋友家借宿,到朋友家门口敲门久不见开,两人下楼,刘某将井某某独自留在楼下自己再次上楼敲门,仍无人开门,下楼却不见井某某,正欲寻人,猛听身后重物坠落,回身查看,原来是井某某从另一单元楼四层坠落,刘某连忙拨打120和110,并联系李某等人,井某某被紧急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凌晨死亡。

后经公安部门委托鉴定,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01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公安部门认定井某某因酒后坠楼死亡,属意外事件。其后,井某某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等12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12058元。

蓝田法院经审理认为,共饮活动的同饮者相互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共饮活动发生的人身损害后果,应根据各共饮人的过失大小与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共饮人只有阻断损害后果的发生,才能免责,若仅善意劝诫,或提前离席等,均不构成免责事由。同饮者的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只要存在相当概然性即可成立,并不强调必然的、唯一的因果联系。

本案中,井某某先受被告王某之邀与5人同饮,后刘某又组织李某聪等5人与井某某同饮,两次饮酒共同作用导致井某某处于醉酒状态,自我意识和行为控制能力降低,最终导致井某某后来坠楼身亡的悲剧。参与前后两场酒局的10名被告与井某某在事实上相互负有规劝、提醒、照顾、照看、保障安全的民事法律义务,然而均未尽到上述义务,属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故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某等4人虽仅参加第一场饮酒,但第一场饮酒客观增加了井某某醉酒的进程,是导致井某某醉酒失足坠落的客观因素之一,故4人均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考虑到王某等4人均无法预见井某某之后会参与第二场饮酒以及饮酒后的状态等情况,故可较第二场酒局的同饮者相应减轻责任。

结合本案认定事实及在案证据,法院综合认定井某某自担85%的责任,被告刘某承担7%的赔偿责任6.1万余元,被告王某承担3%的赔偿责任2.6万余元,被告李某聪、许某、郝某、李某、王某艳各承担0.8%的赔偿责任7053元,被告曹某滨承担0.4%的赔偿责任3526元,被告朱某辉、张某章各承担0.3%的赔偿责任即各承担2644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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