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本文根据该公告相关规定,对如何填报《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作出指导。该表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一张附表,为开放式表格,填报行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增加,按受赠单位逐行填列各项公益性捐赠及非公益性捐赠,进而汇总计算出相应的纳税调整金额。
1.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2.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3.捐赠资产价值确认及票据。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有关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得向其开具相关票据。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甲公司对外捐赠彩色电视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征收增值税=0.3×100×17%=5.1(万元)。在会计核算时,由于对外捐赠而引起企业相关资产的流出事项并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企业不会因为捐赠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因此不作为销售进行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25.1
贷:库存商品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
(1)视同销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本例中,甲公司捐赠彩色电视机应确认商品销售收入30万元、销售成本2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2)公益性捐赠支出。公益性捐赠限额=200×12%=24(万元),实际发生捐赠支出25.1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1-24=1.1(万元)。
见表1、表2和表3。
来源:中国税务报(2015年2月6日B3版)
作者:许海波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