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主要内容包括: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丧失与伤残等级评定医疗纠纷鉴定、人身保险伤残等级评定,人身伤害案件中的伤残等级评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主要受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交通肇事案件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人身保险伤残等级评定,人身伤害案件中的伤残等级评定、医疗纠纷鉴定及人身保险伤残等级、人身伤害中伤残等级的的鉴定。
适用范围: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工伤事故中的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
误工损失日是指被鉴定人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现在一般都是上述说法)
护理期限是指因损伤导致生活自理能力丧失需要专人护理的合理期限。
营养期限是指因损伤导致机体代谢异常,单纯依靠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的需求,必须从其它食品获得营养的时限。
适用范围:交通事故伤残、人身损害、工伤等,通常建议和伤残鉴定一起评定。
参照标准: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参照标准:GB/T31147-2014《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参照医学和法医学科学原理、相关卫生法规、临床诊疗常规和其他相关规范,对医患纠纷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是否因医疗行为导致损害后果,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失对损害后果的参与程度,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精神,鉴定主要是分清损伤与疾病的关系(有无因果关系),确定损伤直接造成的后果(损伤参与度)和损伤与本身疾病在造成损伤结果中所占的比例的评定。适用范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1、委托单位开具的委托书(个人委托则不需要);
2、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户籍本、出生证等有效证件);
3、伤者就医的材料(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病程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影像学材料及相关实验室检查等)及其他与鉴定有关的材料(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既往鉴定报告等);伤者本人(被鉴定人)需一同前往,特殊情况可提出专家出诊要求,或委托作法医学文证司法鉴定。
以鉴定时合同上所写鉴定时间为准(一般临床鉴定、DNA亲子鉴定为三十个工作日)。这里所指的工作日是指法定工作日,即星期一至星期五,除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可由当事人领取,也可委托他人代领。取报告时需带上收费发票以及合同书,在合同书上签字确认。
一般情况而言,大部分的案件,当事人有自主委托的权力,可由个人自主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如交通事故、工伤、伤害案件等。
部分案件则需按实际情况而定,如工伤案件,已到劳动部门作工伤认定的,需到劳动部门介绍信中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其他鉴定机构无权鉴定(所作鉴定劳动部门不承认)。当事人对劳动部门所作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故意伤害案件中,若已由公安部门作法医鉴定的,个人亦无需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委托,等公安部门鉴定结论作出后,对所作鉴定不服的再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对已经起诉至法院、由法院受理的案件,个人认为需要作法医鉴定的,需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委托(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由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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