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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鉴定

     

医临床鉴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知识和技能,通过现场勘验、活体检查、物证检验和书证审查等方式,对法律上有关活体医学问题进行鉴别和判定。是对人体活体进行鉴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丧失与伤残等级评定医疗纠纷鉴定、人身保险伤残等级评定,人身伤害案件中的伤残等级评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主要受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交通肇事案件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人身保险伤残等级评定,人身伤害案件中的伤残等级评定、医疗纠纷鉴定及人身保险伤残等级、人身伤害中伤残等级的的鉴定。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参照现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以及其他伤残评定标准,对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进行法医学鉴定。

适用范围: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工伤事故中的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参照《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对人体损伤的伤情程度做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它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休息期限,也称为误工期限,指伤残者经过治疗后达到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治愈(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者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误工损失日是指被鉴定人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现在一般都是上述说法)
护理期限是指因损伤导致生活自理能力丧失需要专人护理的合理期限。
营养期限是指因损伤导致机体代谢异常,单纯依靠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的需求,必须从其它食品获得营养的时限。
适用范围:交通事故伤残、人身损害、工伤等,通常建议和伤残鉴定一起评定。

参照标准: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是指对因损伤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赖他人护理的程度作出的评估。

参照标准:GB/T31147-2014《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法医学司法鉴定人,根据司法机关的委托,通过审查病历、辅助检查结果、尸体解剖结果等相关资料,对医方在诊断、抢救、治疗、护理、管理等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及其程度所进行的鉴别和判断。

参照医学和法医学科学原理、相关卫生法规、临床诊疗常规和其他相关规范,对医患纠纷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是否因医疗行为导致损害后果,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失对损害后果的参与程度,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是指损伤经治疗伤情已基本稳定,根据医疗技术、治疗原则,对必然要发生的医疗措施进行的评估。

对购买重大疾病、意外伤害保险后致残的人员进行伤残评定。根据当事人购买不同险种的标准进行评定。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鉴定。  

主要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法定鉴定机关通过相关医学检查并依据国家标准所进行鉴别和判定的过程。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的劳动能力丧失主要是通过伤残等级来确认的。通过与伤残等级相适应的残疾赔偿金给付,进而体现对劳动者劳动价值的认可劳动能力鉴定主要用于确定各类民事案件或纠纷的赔偿。

鉴于人体损伤的复杂性,现行法医学标准主要都是针对健康个体(组织、器官)的,对于原来业已存在疾病或病理基础的个体(组织、器官)遭受损伤后的评定,不可能分别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精神,鉴定主要是分清损伤与疾病的关系(有无因果关系),确定损伤直接造成的后果(损伤参与度)和损伤与本身疾病在造成损伤结果中所占的比例的评定。适用范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1、委托单位开具的委托书(个人委托则不需要);

2、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户籍本、出生证等有效证件);

3、伤者就医的材料(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病程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影像学材料及相关实验室检查等)及其他与鉴定有关的材料(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既往鉴定报告等);伤者本人(被鉴定人)需一同前往,特殊情况可提出专家出诊要求,或委托作法医学文证司法鉴定。

以鉴定时合同上所写鉴定时间为准(一般临床鉴定、DNA亲子鉴定为三十个工作日)。这里所指的工作日是指法定工作日,即星期一至星期五,除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可由当事人领取,也可委托他人代领。取报告时需带上收费发票以及合同书,在合同书上签字确认。

一般情况而言,大部分的案件,当事人有自主委托的权力,可由个人自主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如交通事故、工伤、伤害案件等。

部分案件则需按实际情况而定,如工伤案件,已到劳动部门作工伤认定的,需到劳动部门介绍信中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其他鉴定机构无权鉴定(所作鉴定劳动部门不承认)。当事人对劳动部门所作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故意伤害案件中,若已由公安部门作法医鉴定的,个人亦无需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委托,等公安部门鉴定结论作出后,对所作鉴定不服的再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对已经起诉至法院、由法院受理的案件,个人认为需要作法医鉴定的,需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委托(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由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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