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房发[2011]252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及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交存、使用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管理
(一)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自行选择已在我局办理入网认证的商业银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原则开设监管账户。
(二)开发项目尚未销售的,开发企业可以申请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监管账户,变更期间该监管账户范围内的商品房不得销售。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申请书;
2.解除原监管协议或变更监管账户的证明文件;
3.经办人身份证、委托书。
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监管账户期间,开发企业应及时重新选定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开设新的监管账户,并将监管协议提交备案。
(三)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要进一步规范监管账户管理,严格实行专户归集,不得使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二、强化预售资金交存监督
(四)开发企业应当从商品房销售网签系统中打印交款通知书,交由购房人通过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监管银行营业网点柜台交款等方式交存购房款,严禁另设其他账户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购房人的购房款。
(五)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要在各营业网点,通过电子屏、公告栏等方式公告监管开发项目名称、开发企业名称及监管账号等情况,并大力宣传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政策规定,积极提高社会公众对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监管项目信息的知晓度。
(六)购房人的按揭贷款,贷款商业银行应在审批放款后三个工作日内直接划转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不得划转其他账户储存或直接支付开发企业。
三、加强预售资金拨付管理
(七)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合理确定预售资金申请使用节点,并在申请使用预售资金时,根据用款事项向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1.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书;
2.用于支付工程款的,提供工程建设合同及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按照施工进度工程施工已完成的证明;
3.用于支付购买项目建设必须的建筑材料、设备款项的,提供与供应商签订的购销合同;
4.用于支付监理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供合同或缴费通知;
5.其他必要材料。
首次拨款后,再次申请拨款应当提交上次申请用款事项的收款票据。
(八)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受理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用款申请后,应对监管项目施工进度进行现场勘查,拍照留存影像资料,并根据开发项目工程预算、招投标文件及用款申请等资料,结合工程施工进度等情况,对其申请用款事项及额度进行核算,符合要求的,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及时予以拨付。
(九)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要加强对监管项目的日常监管,每月应对监管项目施工进度情况进行巡查,并按照市房发[2011]252号通知的要求,于每月15日前,将监管项目预售资金收支情况、按揭贷款划转监管账户情况及相关工程形象进度(附工程进度照片)等项目监管信息形成月度报告报我局备案。
四、落实预售资金监管责任
(十)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要切实承担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责任,设立专门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管控,及时报告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严格按照预售资金监管有关政策和规定拨付资金,确保监管项目如期建设。对违反规定开展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或未按规定履行资金监管职责的,将停止其预售资金监管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一)各商业银行在开展信贷业务时,应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做好预售资金的交存、对账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划、转存购房人购房按揭贷款。对违反本通知第六条规定的,将暂停在我局办理的相关业务,并通报金融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二)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预售资金监管有关政策规定,市房发[2011]252号通知文件及本通知的工作要求交存、申请使用预售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停止网签销售,并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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