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603 (航空器维修)总则
(f) 航空器部件的维修除以恢复安装为目的的简单检查和零件更换外,应当由具有对应部件维修能力的按照CCAR-145部获得批准的维修单位实施维修。
CCAR-91-R4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2022.1.4公布、将自2022.7.1起施行)
§135.217/409/587 (维修)总则
(c)当维修系统不具备飞机或者部件维修能力时,应当将相关飞机或者部件送至具有相应维修能力且按照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实施维修。
CCAR-135-R3 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2022.1.4公布、将自2022.7.1起施行)
§121.162 (飞机维修)总则
(b) 按照本规则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的飞机及其部件的维修工作应当由《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批准的维修单位承担。
CCAR-121-R7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2021.3.15起施行)
从上述要求可以看出,尽管对小型通用航空器(机体)的维修要求并不高,比如CCAR-91/136/141规定的大部分情况可通过具有一定资质的人员(CCAR-61/66部执照)来维修、放行,CCAR-135中的个别情况也不要求运营人的维修系统具备CCAR-145批准;但对于复杂的航空器部件维修(除以恢复安装为目的的简单检查和零件更换外)或运营人维修系统不具备相应能力的情况,则要求一律向外送修至CCAR-145维修单位,否则应向局方申请特殊批准。
也即,若零部件制造商拟作为独立的维修单位承修使用过并单独送修的航空器部件、为修理后的部件签发批准放行证书(AAC-038),则应按照CCAR-145取得维修许可证。
§43.11 实施维修和改装人员的资格 (e) 制造厂家除了可以对其本身制造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进行任何的因设计或者制造问题引起的索赔修理或者改装外,在满足下列条件下,还可以…… §43.15 维修和改装后批准恢复使用的人员资格 除按照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可以在其批准的维修范围内按照CCAR145部的要求批准航空器和部件恢复使用外,下述人员可以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实施维修和改装后批准其恢复使用: (c) 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可以对其本身实施的索赔修理对相应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按照其经批准的质量控制程序批准其恢复使用;…… CCAR-43-R1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自2019.1.1起施行、将于2022.7.1废止)
§5.3 民航局认可的部件:
指下述认可的装于型号审定产品的零部件:
(3) 按照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厂家指定方式进行的因设计或制造原因导致的索赔修理或执行强制性改装的零部件。
AC-120-FS-058R3 合格的航材 (2020.2.25下发)
很多人据此将“索赔修理”视作航空器部件厂家(OEM)天然具备的一种能力和权利,认为只要在质保期内,OEM即使没有取得CCAR-145批准,也可以在其生产质量系统下实施“索赔修理”、并按照内部程序对“修理”后的零部件放行。
§6.1.3 质量系统审查的实施 (1) 第一阶段 质量系统文件审查 ii. 在质量系统文件审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j) 已离开PAH质量系统的新生产民用航空产品或零部件,若其初始安装和/或测试失败,则视其为不合格品。若将这些不合格品返回PAH,则必须严格按照PAH质量系统的规定进行处理。 AP-21-AA-2019-31 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2019.11.26下发)
在此特殊情况下,这种实际未产生使用经历的件,仍作为“新件”看待,故其适航管理不纳入持续适航的“维修”范畴,而是按照初始适航要求,可在PAH生产质量系统下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相关程序执行,修理后的件可按照零部件制造商的内部程序进行放行,常见的形式有厂家“合格证”(CoC)。但还应注意,若零部件制造商预期会有这种情况出现,应在其生产质量系统中建立相关能力、编制相关程序和支持性文件,并获得局方批准。
PART I. DEFINITIONS
Repair.†† The restoration of an aircraft, engine, propeller or associated part to an airworthy condi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ppropriate airworthiness requirements after it has been damaged or subjected to wear.
†† Applicable as of 5 November 2020.
ICAO Annex 8 - Airworthiness of Aircraft (Twelfth Edition, July 2018)
在CCAR-21中也有关于“修理”的规定,其定义与持续适航规章中一致,但仅适用于“超手册/超规范”修理的设计和生产批准,不包括对实施的管理。
适航责任主体 | 主要的适航性责任 | |
设计 | DAH | 对设计、设计符合性及其持续适航负责; 编制持续适航文件(ICA)及其改版,并获得局方批准 |
生产 | PAH | 对生产和所交付新产品/零部件的初始适航状态负责; 向用户提供最新有效的ICA及其改版 |
运行 | 运行人/运营人 | 对(保持)航空器的适航性负主体责任,包括维修 |
维修 | 145 MRO | 根据委托开展维修,对维修工作本身负责 |
PAH在生产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修理”(广义)活动,主要是不合格品控制、产品验收到交付期间的维护、质量疏漏的处理。从适航管理角度,并不强制要求PAH具备生产过程之外的修理能力,也未赋予其相应的责任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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