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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性关系的体位能否证明并非强奸?法院是这样判的

前言

这是一起经典的强奸案无罪辩护的成功案例,该案情具备强奸罪的基本要素(两人素不相识+女方被搭讪后带离至陌生环境+发生性关系后女方报警),这样的案情被法院认定为强奸罪实属正常,但是,本案经过辩护律师从细节上的辩护,最终使得法院判决无罪,因此是非常值得大家借鉴和学习的。


案情简介:

2018年某日的19时许,张三和被害人小凤先后分别在某KTV的不同包厢娱乐。20时15分,小凤在其包厢门口接听电话时,张三上前搭讪,后添加了小凤的微信,并在微信上进行了聊天。

20时44分许,小凤在包厢门口再次碰到张三,张三招呼小凤后,张三走在前,小凤自行跟随在后到会所三楼安全门口处聊天。因安全门口处人多,经张三要求,其二人便来到了二楼与三楼间的楼梯转角处,张三有搂抱、亲吻、抚摸小凤,小凤也有回应张三。

21时5分,二人又往下走到二楼的安全门口处,张三有将小凤头发撩起并亲其耳朵,后又去摸小凤臀部、腰、胸部,小凤在这过程中既有回应也有推开张三的动作,但是,小凤未作其他表示。

当小凤表示要离开时,张三说,“要上去就牵手一起上去”,小凤就不想上去了,又留了下来,之后张三就脱下小凤裤子,用背立式的方式与小凤发生性关系,在两人正发生性关系时,小凤有推了张三一下,张三说,“没事一会儿就好了”。

两人发生性关系后,小凤先离开此地。小凤身上有手机,回到自己的包厢后,将情况告知友人黄某,黄某于当日21时51分报案。


法律分析

(一)公诉人的公诉意见

1、张三将小凤按在走道墙壁上,强行亲吻张、抚摸张的胸部,张用手推开,李又将手伸入张的内裤抚摸张的臀部。

2、小凤将张三推开要离开,又被张三强按在墙上,且被张三强行脱掉裤子,并将小凤强行按在墙上,从后背强行与小凤发生性关系。

3、性关系结束后,小凤打了张三一巴掌回到自己的包厢,并将被强奸之事告知友人黄某,黄某立即报警。

综上,张三是在违背小凤意愿的情况下,强行与小凤发生性关系,依法应追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或其它手段,违背被害人意愿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人的身体语言是内心世界的反应,结合人体的情况,背立式的性交方式如无被害人的配合,或者被害人只要站直身体或是紧闭双腿,性侵都是无法完成。

2. 本案发生后,被害人身上有手机,没有在第一时间报警,而是回到包厢后,将情况告知其友人黄某,黄某再报的警。在案证据无法确定,在当时的情况下,报警是否是被害人的真实意愿。

3. 案发时被害人有交过男朋友,并有过性经历。不能以被害人未满十八周岁为由认定其性认知能力差。

(三)张三的自我辩护意见

被害人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他没有强迫过被害人,如果被害人不配合,他没有办法与其发生性关系,且被害人只要向其表示她不愿意,本案就不会发生。


(四)本案的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三是否违背小凤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的性关系。被害人小凤虽然在报案后,一直坚持自己“不是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但是,被害人的陈述只有在经过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要核实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背被害人意愿,还得根据案件发生时,被害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去考量其到底是否存在被强迫的情况。

在有些案件中,被害人虽然内心存在不情愿的成分,但是出于害羞或其他因素,导致其并未在肢体和言语上进行表达,导致被告人存在误判,误以为其是愿意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才会受到鼓舞,继续将性行为完成。对于这种情况,到底因认定为是“违背了女性的意愿”还是“没有违背女性意愿”一直存有争议,在以往的一些案例中,法院会认定被告人既然没有征得被害人的同意,那就证明存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可能,故判强奸罪成立。

但是,如果坚持无罪推定及疑罪从无原则,只要不能证明被告人存在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则不应认定被告人有罪。

毕竟存在部分女性内心虽然愿意但是出于害羞或保守的心理,不肯正面回应是否同意,这时候的沉默有可能意味着默许,且被告人在实施性行为时并未遭到任何反抗,应认定被告人不存在强奸的故意。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被害人中途确实有表示过要离开,但是在张三将小凤按在墙上,并用背立位的方式与其发生性关系时,小凤既没有用言语表示拒绝,也没有求饶、指责,更没有采取呼救等其它方式反抗。且张三用背立位的方式与小凤发生性关系时,小凤并未站直身体或紧闭双腿,从其肢体表现来看,确实是配合的。

综上所述,本案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张三有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或其它方法,致使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情况下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结语

本案最终以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决张三无罪,当然,本案可能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因为疑罪从无原则也意味着被告人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只不过是因为证据不足,才判决无罪。

但是,从宏观角度来看,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才更有利于保障冤假错案的减少,我们不能追求绝对的公正,既要不错抓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这是理想化的法治状态。而在现实中,是既存在错抓好人的情况,也存在错放坏人的情况,但是,在“错抓好人”与“错放坏人”之间,我们应当“两害相权取其轻”,尽量坚持以不“错抓好人”为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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