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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否属于工商登记意义上的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否属于工商登记意义上的许可证?

论坛上“于无声处”网友于执法交流版块发了个名为《无预售房许可证,可以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处罚吗》贴子,大意是对此种无照经营,工商是否有权查处权利。我很赞同“宝鸡工商”同仁的观点,即《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是前置,也不是后置,和办照无关”,借红盾社区版块向广大同仁谈谈自己对此问题的具体分析。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是商品房开发经营的资质等级证书,不构成《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也就是说,预售许可证既不是前置,也不是后置,与营业执照无关。预售许可证是对商品房这种特殊商品预售行为的特殊管理手段,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主体资格无关。只要是合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有资格从事商品房销售(包括预售)的,但有具体预售行为时需一事一议。即开发商开发某楼盘时,欲将其正在建设中的房屋进行销售,需要办理预售许可证,而营业执照和房产开发资质证书是办理该证的前置。再打个比方,某开发商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开发某项目,工商部门不能据此认定开发商无照经营进行查处,除非有关部门要求工商机关吊销该开发商营业执照。



  因此,无预售许可证而预售在建商品房,不构成对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主体资格的否定,不属于无照经营。如果工商部门要查处该行为的话,我赞同以欺诈消费者作为切入点。《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当事人违反《房地产市场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许可证明而未出具),即是以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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