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调解”,是公安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常用的一种化解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调解的时限和次数;二是哪些情况可以适用治安调解。
一、治安调解的时限和次数
根据《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九条之规定“治安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以及损毁财物价值不大,不需要进行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或者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和价值认定结论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
由此可以看出,治安调解不是无期限无休止的调解。第一,治安调解的时限一般情况是3个工作日;第二,如果调解不成,有必要的,可以组织第二次调解,但也应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三,需要伤情鉴定或者价值认定的,鉴定或者认定期间不算在内,但出具后也需在3个工作日完成。第四,调解一般一次完成,如有必要可以组织第二次。
综上,治安调解最多组织2次,且需要受案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1次调解的需在受案后3日的完成。
二、可以治安调解的情形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2.《公安机关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3.《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三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以上为适用治安调解情形的规定,同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也对不适用治安调解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以上仅供参考,若有不当之处和局限之处,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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