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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代理(代理行使一般民事诉讼权利)和特别授权代理(诉讼权利和民事实体权利)
1、一般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起诉、应诉、管辖权异议;

    (2)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

(3)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申请鉴定人和勘验人出庭,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出庭辩论权;

(4)申请强制执行;

(5)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

2、特别授权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在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又可处理委托人的民事实体权利的代理;即就是委托人授予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实体权利联系紧密的诉讼权利或某些特定的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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