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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大卫是一名常年呆住当地的英国人,一次,自己在欧洲旅行期
河南郑州,大卫是一名常年呆住当地的英国人,一次,自己在欧洲旅行期间,发现自己在中国某银行的借记卡在印尼发生了交易,一共消费9.6万余元,意识到卡发生盗刷后,大卫立马打电话给银行冻结了该账户。(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回国后,大卫立马和银行展开沟通,银行却说,大卫曾经去过印尼旅游,而且还在那里发生过4笔交易,因此确定是大卫在印尼旅游期间使用借记卡不当,导致密码被泄露,所以大卫的借记卡被盗刷责任在大卫。

银行还说,也不排除大卫将借记卡交给他人使用,即有可能大卫故意在“讹诈”银行。

除此之外,银行帮大卫办理借记卡时,还有一个借记卡章程,即持卡人需妥善保管借记卡和密码,借记卡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现在大卫说发生盗刷,并且记录显示,都是经过输入密码确认的,应当认定为是大卫本人的交易行为,所以,银行对于大卫的损失无责。

对于银行的说法,大卫一百个不满意,在法庭上通过自己的翻译大声说:

第一,自己与银行之间属于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银行有义务保障自己正常使用借记卡的资金安全;

第二,大卫虽然在印尼旅游过,但是发生盗刷的时候,大卫在欧洲,而且消费记录能够显示,借记卡当时就在大卫身边;

第三,大卫使用借记卡并无过错,并且发现盗刷后,第一时间电话通知了银行,冻结该卡片,有效防止了损失的扩大;

因此,大卫请求法院能够判决银行赔偿自己银行卡被盗刷的损失,攻击9.6万余元。

法院在经过事实的认定后认为,本案的焦点有二:

第一,大卫作为英国人,是否对其适用中国的法律审理?

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本案中,大卫居住于河南郑州市,在我国境内提出解决案涉纠纷的诉讼请求,且双方当事人未就法律适用作出选择,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审理。

第二,银行是否应当承担大卫的被盗刷的损失?

首先,必须承认,大卫与银行之间形成储蓄合同关系,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商业银行对银行卡负有交易安全保障义务,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的义务,同属于双方储蓄合同的附随义务。使用银行卡交易方式不同,各方承担的义务和举证责任也有所不同。

具体到本案来说,大卫的6.9万元经济损失发生在印尼,频繁通过自助取款或者收费等业务发生,而此时,能够确认,大卫和借记卡都在欧洲,并且发生过交易。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承认存在伪卡(复制卡)交易的情形。因此,法院认可大卫的借记卡在印尼被盗刷的说法。

对于银行来说,应当确保该借记卡内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加以使用,承担伪卡的识别义务,由于其未能履行交易安全保障义务,给大卫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加上大卫发现借记卡盗刷后,第一时间联系了银行,冻结该卡,有效防止了损失的扩大,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因此,法院判决,银行承担大卫借记卡被盗刷的全部损失,赔偿大卫6.9万元。

一审结束后,银行表示不服,提起了上诉,但是被二审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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