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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一桩奇案,感觉真有意思,一起了解一下!
这是宋代的一桩奇案。登州(今山东蓬莱)一个宁静的乡村里,发生了一起入室谋杀案件。被害人韦某晚上在家睡觉时,被人潜入家中,连砍了十多刀。好在韦某命大,并没有生命危险,只有一根手指头被砍断了。
官府经过调查,传讯了韦某的未婚妻阿云。阿云到官府后,立刻主动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原来事情是这样的,阿云嫌韦某丑,对这桩婚事十分不满,可是又没有办法改变。眼看婚期临近,阿云被逼无奈,于是趁着韦某睡觉的时候,带着刀潜入韦某家,试图杀死韦某。
案子一审“法官”是登州知州许遵。摆在他面前的第一个问题是确认阿云和韦某是不是夫妻关系。  在中国古代有“十恶不赦”的说法,其中的“恶逆”就是指殴打、谋杀尊长,这里的尊长也包括丈夫。如果阿云和韦某的婚姻关系成立,那么阿云就应当以“恶逆”论处,判处斩刑,而且不能赦免。  那么阿云和韦某是不是夫妻关系呢?
阿云和韦某已经订婚但并未结婚,按现在观念自然不是夫妻关系。但是宋代法律并不以婚礼来判定婚姻关系是否成立,而是以女方是否已经接受了男方聘礼来判定。从这点来看,阿云和韦某婚姻关系成立。  然而,“法官”许遵了解到阿云和韦某订婚时,阿云正在为母亲守丧。按照《宋刑统》的规定,在为父母守丧期间,私自嫁娶,属于“十恶不赦”中的不孝。不过,阿云显然不是自愿的,因此并不构成“不孝”罪。  但“法官”许遵认为阿云和韦某在阿云为母守丧时订婚,是违法的,因此婚姻无效。按宋代的制度,这种有特殊情况的刑事案件应该上报朝廷裁决,称作“奏谳(yàn)”。许遵因此上奏朝廷,他提出:阿云和韦某的婚姻关系无效,阿云不应定罪为恶逆,而应该是谋杀未遂,不应该判死刑。
案子报到审刑院(宋代的案件复审机构)和大理寺(约等于现在的最高法)后,剧情发生了翻转,审刑院和大理寺不同意许遵的意见,认定阿云的罪名是谋杀已伤,判处绞刑。(宋代谋杀根据情节有三种:一是谋杀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判斩首;二是谋杀并造成了被害人受伤的,判绞刑;三是谋杀没造成被害人伤害的,判流放三年)
案子到这本该结束了。但是许遵不同意,他决定上诉。许遵到底能不能救得阿云性命,咱们明天接着说。
许遵是中央外放到登州挂职的,干几年就可以升职回到中央,可以说前途无量。他完全没有必要为了一个素昧平生的少女,赌上自己的仕途,去和上级对抗。可他竟然真就这样做了。
许遵提出:阿云在被传讯时能够主动供认犯罪事实,按律属于“按问欲举”,也应该按自首论处,减二等处罚。因此,许遵请求减免阿云的死刑。  同时,神宗皇帝也下敕令,免除阿云的死刑。  于是,案子被转交到刑部,刑部完全不给皇上面子,驳回了许遵的上诉,坚持判处阿云绞刑。恰好此时许遵被调到中央,主持大理寺工作(相当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许遵不同意刑部的判决,他提出:刑部的判决并不公正,阿云应当免除死刑。如果放弃皇上的敕令不用,只援引先前的案例,不论是否自首都判处死刑,这样既堵塞了嫌犯自首的路,也不符合“罪疑惟轻”的断案原则。
御史钱顗(yǐ)因此弹劾许遵,说:不能因许遵一人的偏见,来扰乱国家的法制,许遵这个人迂腐而执拗,不能够主持大理寺工作。面对重重压力,许遵并没有退缩,他请求由“两制”进行讨论。(所谓两制就是指皇上的秘书班子,在宋代时期地位极高,是宰相的后备力量。)  首先参与讨论的是翰林学士司马光和王安石。这俩人各执一词,辩论了半天,谁都说服不了谁。司马光支持刑部的意见,王安石支持许遵。最后,宋神宗支持王安石的意见,免除阿云死刑,同时还下诏:今后,谋杀并造成被害人受伤的,如果在刑讯前能够主动供认,从谋杀罪减二等处罚。
但是,神宗时期“倔脾气”的大臣,可不仅许遵一个人。  御史中丞滕甫和御史钱顗(yǐ)就是其中的两个。他们一个坚持请求重新选官员再议,一个坚持弹劾许遵。神宗于是选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知制诰钱公辅重新讨论。三个人讨论结果是支持王安石的意见,神宗也批复:“同意。”
然而,倔脾气的大臣们再次驳了皇上的面子,法官齐恢、王师元、蔡冠卿等都提出了反对意见。神宗无奈,只得让王安石去和法官们辩论。
钱穆先生曾经说:现代的一般人,都说中国人不讲法,其实中国政治的传统毛病,就在于太讲法,什么事都依法办。一条条文进出,一个字两个字,往往上下往复,把紧要公事都停顿了。  这案子就是这样,双方辩论的内容集中在法律条文之上,一个字一个字的抠,又专业又繁杂,简而言之,其核心就是“自首减刑是否适用于谋杀已伤”。  按照《宋刑统》的规定“于人有损伤,不在自首之例”,即单纯的杀伤行为,不适用于自首,因此阿云不应该减刑。这是司马光一派的核心论据。
王安石一派则援引《宋刑统》中“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的条文进行辩论。这一条文适用于那些因别的罪而导致人身伤害的情况,比如斗殴伤人、抢劫伤人,如果自首就减免其本来的罪行,只按照其伤害行为定罪。王安石等人认为“谋杀”也适用于此条文,即“谋”和“杀”是两个罪,也应当允许自首,并只论处其伤害行为。
按这个逻辑,如果一个人在脑子里谋划杀人,就算他没有行动,也是犯罪。这种解释自然不能令司马光一派信服。  但是如果不论什么情形,都不允许谋杀者自首,就有点太不近人情了。这也是王安石一派坚持的原因之一。  古代司法讲究“上不违法意,下不拂人情”。司马光和王安石这两派人,一派坚持法理,一派坚持人情,辩来辩去只能是个僵局。
最后,这事被提交到二府进行讨论(二府指中书、枢密院,即政府最高决策机构、军队最高决策机构)。文彦博、吕公弼支持司马光,陈升之、韩绛支持王安石。神宗因此下定决心,支持王安石,阿云按自首论处,仅被判有期徒刑。  在权力主导的时代,如果在法意中也注重人情,自然会产生“上不违法意,下不拂人情”的理想状况,但也会产生徇私舞弊与贪赃枉法的现象。而在历史上,更多的恐怕还是后者。  至于司马光和王安石的论争,已经上升到了两府(近似于政治局常委会)的高度,自然也不再是简单的法律问题。  北宋到了神宗时代,表面风光的背后是一系列的弊病,国家不变法只能是“等死”,这是当时许多仁人志士的共识。而如果法制比皇权还大,那么由谁来改变法制呢?这样恐怕变法就无从谈起了。因此,王安石始终坚持神宗的诏令,为的是增强皇权来推动变法。  凌驾于法治之上的皇权,可以无所制约的“集中力量办大事”,这是诞生大有为之君的基础,同时也是亡国之君的温床,支持新法的宋徽宗就是例证。这恐怕就是司马光执拗地按照律法,判决阿云死刑的原因。  陈寅恪先生曾经说:余少喜临川新法之新,老同涑水迂叟之迂。(临川指王安石,涑水迂叟指司马光。这句话意思是说:我年轻时喜欢王安石的新法,老了却赞同司马光的迂腐保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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