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关于精准扶贫的精神,认真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立足“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原则,建立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联合认定机制,准确设定对象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精准认定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为“社会保障兜底一批”夯实基础。
二、具体措施
(一)建立认定机制。
由五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建立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联合认定机制,成立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兼任组长,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市长为执行副组长,民政、财政、扶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计、残联、人民银行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民政部门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扶贫部门主要领导任副主任,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参与办公室工作,具体承担联合认定职责。
各部门分工及职责如下:
1.民政部门:提供现有农村低保对象花名册,组织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的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提供加盖公章的对象公示信息,组织联合认定审批,建立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电子和纸质档案,并将档案信息共享至其他相关部门。
2.财政部门:负责根据保障标准和人员规模做好资金预算和资金保障。
3.扶贫部门:提供现有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花名册和已享受低保政策的贫困户名单,共同组织参与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的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联合认定审批工作,核准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并建立电子和纸质档案,加强与民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贫困对象社保、医保等信息的查询和核对。
5.卫计部门:提供贫困对象病情和医保信息,共同组织参与社会保障兜底对象联合认定审批工作。
6.残联: 提供现有农村一二级残疾人,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户多残和老残同户家庭对象花名册,对身患残疾但尚未办证的贫困对象进行残疾程度认定,发放残疾人证,共同组织参与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联合认定审批工作。
7.人民银行:提供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银行账户开户行信息及相关资金查询结果。
(二)明确认定标准。
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为:以户为单位,贫困家庭中主要劳动力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范围。
1.无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家庭成员主要是老年人(60周岁以上)或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且无经济收入来源的;或其赡养、抚(扶,下同)养义务人均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服刑、强制戒毒、失踪等原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的家庭。
2.因残重度贫困的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是一、二级残疾人,或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一户多残,或老残同户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特殊困难家庭。
3.因病重度贫困的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含慢性病)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且需继续治疗的家庭。
4.因灾或意外事故造成重度贫困的家庭。因灾害、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重残等致贫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
5.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重度贫困家庭。
(三)规范认定程序。
1.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派2名(含)以上经办人员,对现有农村低保家庭和建档立卡的贫困户逐一入户现场调查,详细记录其家庭人口结构、收入、财产、生活等状况,提出拟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名单。
2.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由县级民政部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会同人民银行等相关机构对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3.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各村组织民主评议。
4.初评结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在拟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范围的对象所在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公示初评结果。
5.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操作程序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县市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6.县级审批。县市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拟纳入对象进行逐一审核,并组织重点抽查和复核,重点抽查率不低于50%。对符合条件的,县市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对拟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县级民政和扶贫开发部门将其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范围,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长期公告。
三、时间安排
五县市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精准认定工作于9月10日前完成,全市统计上报工作于9月20日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准认定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是打赢“社会保障兜底一批”脱贫攻坚战的前提条件,各有关部门、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将“社会保障兜底一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宣传,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和统计上报工作。各扶贫工作队要全力支持配合社会保障兜底脱贫认定工作。
(二)严格把握政策。要根据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严格按政策要求执行,不得乱开政策口子、随意扩大兜底范围。确定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时要以农村低保制度为基础,由下而上根据实际公开公平公正认定并上报,不得由上而下行政性分配任务或指标。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必须是以家庭为单位,不得将重残、重病等个人从家庭中分离出来单独进行兜底保障。要坚决杜绝“政策保”、“人情保”、“关系保”。
(三)实施动态管理。社会保障脱贫对象应定期进行审核,加强动态管理。各县市要结合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对农村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将不符合政策的、经济状况好转不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对象,全部清退。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每年审核一次。
(四)落实乡镇主体责任。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的初步认定、民主评议、公示、审核等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有专人负责,入户率应达100%。
(五)加强指导督查。民政、财政、扶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计、残联、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解决突出问题,促进工作有序推进,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六)加强政策衔接。各地要着力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凡符合扶贫对象条件的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由县市人民政府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规模上,实行动态调整,将其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享受国家扶贫优惠政策,确保2017年全市扶贫人口全部实现脱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计、残联等部门和各县市要根据本方案,结合本部门和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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