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此类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追认的,该合同因法定代理人的辅助行为而发生效力。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或法定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做作追认表示的,该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间,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防守作出。”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为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无权代理合同。该合同的效力待定,即等待被代理人作出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实施后,在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谓的被代理人三者之间形成如下法律关系:
第三人享有亮相权利:其一,有权催告所谓的被代理人作出追认与否的表示;其二,有权撤回向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意思表示。第三人行使撤回权,必须在所谓的被代理人追认之前行使,一经追认不能撤回。
所谓的被代理人也有两项权利:其一,有权追认无权代理行为,一经追认,无权代理成为有权代理;其二,有权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行为人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签署了无权代理合同。(2)该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3)第三人不知签约人无权代理。(4)无权代理合同造成了第三人损害。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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