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淀粉加工使用硫磺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淀粉生产使用硫磺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0〕150号)
你局《关于请明确淀粉生产是否可以使用工业硫磺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75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10〕150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请明确淀粉生产是否可以使用工业硫磺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75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淀粉生产中使用硫磺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硫磺标准要求,不得使用工业硫磺。
专此函复。
二○一○年三月四日
【2】淀粉制品食品添加剂掺假
1)卫生部关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报淀粉制品检出问题情况的复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你局转来《关于通报淀粉制品检出问题情况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08〕809号)收悉,经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专家委员会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矾、二氧化碳和滑石粉是我国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按规定不能在粉丝、粉条及淀粉中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
二、滑石粉也是我国批准使用的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滑石粉作为加工助剂可用在粉丝、粉条及淀粉的生产过程中,但按照加工助剂的使用规定,所使用的加工助剂应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除去。
三、硼砂不属食品添加剂,已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严禁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
请你局组织依法查处违法在粉丝、粉条及淀粉中添加或滥用硼砂、明矾、滑石粉和二氧化钛的行为,并将查处情况报告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若上述产品已涉及流通、餐饮消费环节,请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附件: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关于淀粉制品检出问题的回复
2、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通报淀粉制品检出问题情况的函(质检办食监〔2008〕809号)
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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