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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快转发老板!国务院发文:规范股东行为!推动“公私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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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4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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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出一系列意见:

其中明确:依法推动实现企业法人财产与出资人个人或家族财产分离,明晰企业产权结构。


01

 四个案例揭示:为什么要“公私分离” 

很多老板有这样的想法:认为公司是我开的,那公司的钱就是我的钱,可以随便拿。

殊不知,老板随意从公司拿钱,隐藏着巨大风险!

案例1:老板用公司钱买房,补税罚款105万

有位老板开了一家生意还算不错的公司,赚钱之后想购置一套房改善生活,便从公司拿走350万。公司财务将其计入“其他应收款-老板借款”。

这笔钱老板拿走后,一直挂在“其他应收款”下没有归还,在当地一次税务稽查中,检查人员发现了这笔多年未归还的借款。

结合账目信息以及该公司经营状况,检查人员判断,这笔资金很可能并不是“借款”。

为验证判断,检察人员对该公司经营情况、银行账户和该公司合伙股东等分别进行了调查和询问,调查结果证实,该笔“借款”并未用作公司经营,实为老板用来买房的“分红款”,未缴纳个税

最终,税务局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70多万元,并对其少扣缴税款的行为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连补带罚共计105万。

案例2:微信、支付宝收取货款,发放工资,被罚98万

某公司老板通过个人银行储蓄账户、个人微信号和个人支付宝账户收取货款取得销售收入共计108万,上述收入未在账上反映且相关成本费用已经在账上列支,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

同时该公司老板还通过个人账户发放员工工资9万多,未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最终,被罚98万多。

案例3:老板个人消费,在公司报销

有些公司,老板经常会拿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家庭开支或个人消费,到公司来报销入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4:公司与个人财产混同,老板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某装潢公司老板,因财税意识淡薄,只给部分工人缴纳社保,且经常用个人账户收取款项;

一次,某“未缴纳社保”的工人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肇事者没有能力赔偿,于是工人家属找到该公司老板,要求按工伤标准赔偿。老板不同意,双方打起了官司。

法院认定公司与老板个人财产混同,老板个人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老板赔偿100多万元。


02

 “公私不分”会有哪些风险?

“公私不分”导致诸多风险!财务一定要及时转发给老板!

1. 视作分红,追缴个税

如上文案例一,财税[2003]158号文件明确规定:

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老板从公司“借”钱去买车,但是又未及时归还的,财税[2003]158号文件也有明确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 构成偷逃税的情形

如果老板从公司拿钱进行个人消费,且开票报销用于税前扣除,那就构成偷逃税情形了!

3. 承担连带责任

如上文案例四,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有限责任公司有独立的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于股东个人而言,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

股东有限责任有两层含义:其一,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其二,股东责任与公司责任相互分离。

但股东有限责任是有适用条件的:股东和公司人格彼此独立和相互分离为前提。

然而现实中很多公司老板“公私不分”,把公司看成是自己的,认为公司的钱就是自己的钱,这就造成公司与股东财产和人格混同,从而失去了公司债务和个人财产的防火墙,导致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4. 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

公私不分比较严重的行为可能会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该罪名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5. 影响企业贷款融资上市

公司要贷款、融资、上市等,首先就要看公司的一个经营管理情况,特别是财税方面的管理。

如果老板“公私不分”,随意将公司的钱和个人的钱混在一起使用,投资人或投资机构肯定会有所顾虑,因为这难以保证投资人权益。

同样的道理,如果公司某个股东长期公私混用,肯定影响其他股东之间的权益,造成公司管理混乱。


03

 合理“公转私”的8种情形 

1. 发放工资薪金

公司每月将工资薪金通过公户发到老板个人卡上,且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2. 员工差旅费报销

公司将差旅费报销款或备用金通过公户转入出差员工个人账户,出差回来后实报实销、多退少补。

3. 支付劳务报酬

例如,A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支付授课老师的讲课费10万元,这部分费用即为劳务报酬所得。

4. 支付采购货款

例如,A公司向个人采购一批物品,金额20万元,取得了自然人在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A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把20万元货款转入自然人的个人卡中。

5. 归还个人借款

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归还个人借款,包括股东或其他自然人的借款。如有借款利息,公司需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注意!公司长期借股东钱未还,有账外资金回流的嫌疑,被税务局查到,可能会被怀疑有隐瞒收入等违法行为,建议及时清理。

6. 向个人支付赔偿金

公司根据合同、协议的约定,或法院的判决书,通过公户向相关个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

7. 股东税后分红

例如,A公司以股东分红的名义,将对公账户上的100万元打给股东个人(注意代扣代缴个税)。

8. 个人独资企业利润

例如A属于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定期会将扣除费用、缴纳完经营所得个税后的利润通过对公账户打给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应先按5%~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如果有老板想以“借款”的名义,从公司拿钱,那么以下几点一定要注意:

1. 股东尽量不要从公司借款自用,并长期不还;

2. 公司账面上尽量不要长期挂账股东个人的其他应收款,股东借款涉税风险巨大;

3. 借款必须用于公司经营需要,并且有证据证明其与经营有关,避免涉税风险;

4. 股东若是有从公司借款的挂账,建议早借早还,尽量不要超过1年

5. 对于股东用于个人的借款,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6. 其他应收款科目隐藏了过多的涉税风险,从科目含义上看是企业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并不必然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因此不要乱用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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