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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一样『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

一、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

了解高温津贴前首先要了解高温天气及高温天气作业的概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中的津贴项包含高温作业临时补贴等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

由此可见,高温津贴系津贴的一种,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

二、防暑降温费

(一)防暑降温费属于福利待遇

根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之规定,防暑降温费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不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山东省人社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5号)也将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综上,防暑降温费属于福利待遇,不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不适用特殊时效,不属于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

(二)标准

2015年8月1日起,山东省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

(三)不在岗职工是否适用

《山东省人社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5号)规定,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四)非全日制用工是否适用

根据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七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防暑降温费规定,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防暑降温饮料等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用人单位应当保证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环境安全,向劳动者提供必需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对劳动保护设施的维护和用品的管理工作。

四、冲抵问题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一条规定,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根据前述分析,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之间也不能互相冲抵。

五、高温天气作业时长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含40℃,下同),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不含40℃,下同)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为5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六、相关法律后果

(一)未及时足额支付高温津贴

因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高温津贴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劳动者可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防暑降温费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不符合卫生标准

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职业性中暑可认定工伤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高温被列为法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将职业性中暑列为法定职业病。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职业性中暑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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